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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什麼時候可以解除呢?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注意,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

  2.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種情形勞動法做了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見圖一);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見圖二)。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

  3.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這種情形見下圖。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 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勞動關係解除。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5. 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6. 以上幾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或《解除勞動通知書》。


勞動關係什麼時候可以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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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期間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正式員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關係什麼時候可以解除呢?(1)勞動合同到期,自動解除。(2)職工犯法被抓,判刑坐牢房。(3)職工違反勞動合同規定。(4)職工因工作不適應,自動請辭。(5)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破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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