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跑了,擔保人還要為借款人還錢么?


借款人用錢,擔保人還款。這是近年來發生在金融類糾紛中的「怪現象」。李某一案只是諸多擔保追償案件的一個縮影。一旦借款人玩失蹤或喪失償還能力,債權人往往將借款人和擔保人一併告上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還錢這一現實。

那麼,看似簡單的擔保,暗藏哪些危機?擔保人在擔保書上簽名前,又應該如何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債務人無法償還,擔保人須擔責

擔保說起來很簡單,就是為別人還債的一種行為或者說是一種承諾。生活中,有些保證人擔保時比較隨意,以為只是作一個證明,欠的錢總是由債務人自己償還的。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不能償還的時候,法院會追究借款人的責任,和擔保人沒關係。這其實是一種誤讀。按照法律規定,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擔保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還有一些人認為,擔保人一分錢都沒拿,可最後還要承擔還款責任,法院這樣處理有失公允。

另外還有人認為,擔保人都沒有拿錢,法院處理時要減輕或者免除部分責任。

對此,律師提醒:這兩種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如何面對親朋好友提出的擔保請求?

移動公證提醒您,最好的方法是謝絕!這樣既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也防止了給自身、家庭帶來精神和經濟上的損害。

擔保過程中,受邀者一定要書面約定是「擔保」還是「見證」。千萬不要小看這一詞之差,對應的法律效力卻極為懸殊。如為他人提供擔保,最好要求對其所擔保的債權採取以人的保證和物的擔保相結合的方式,這樣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擔保人承受的風險。不僅如此,擔保人還要明確為誰擔保,考察被擔保人的誠信度和真實度,核實對方經濟狀況;知道擔保什麼,清楚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及擔保範圍;並向律師諮詢擔保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更要考慮自己是否具備償還能力,不要只是因為礙於情面,就做出讓自己將來後悔莫及的事。

如果實在不得已,要為他人提供擔保,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前,要知道自己的權利和責任,知己知彼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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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擔保人還錢的

借貸糾紛中的很多擔保人在「無所謂」的心態和「抹不開情面」的牽絆下,為債務人承擔了連帶責任擔保,然而往往這些「抹不開情面」和「無所謂」會給擔保人上一堂刻骨銘心的法治教育課,也一次次讓他們看清了所謂關係「處的不錯」在司法正義面前是多麼的不堪一擊,代價不可謂不沉重。

2016年3月3日,西吉縣法院震湖法庭受理了某投資公司訴馬甲、馬乙、胡丙、馬丁貸款糾紛一案,其中馬甲為債務人,馬乙、胡丙、馬丁為連帶擔保人,債務人馬甲目前處於失聯狀態,現該案依法由震湖法庭進一步辦理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擔保人均表示十分無辜,擔保人胡丙表示:他是經馬乙多次請求,關係處的不錯,難以駁回馬乙的情面,又覺得只是擔保,應該無所謂的情況下,才為債務人做的保,之前他竟然連債務人都不認識。馬乙則是各種推脫,天南海北的漂就是不現身;馬丙更是委屈的緊,在給主辦法官的電話中說道:你們怎麼不去找本人啊,錢又不是我們花掉的……

本案法律關係明確,權利義務清晰,是一件較為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但債務人的失蹤和各擔保人的不配合,致使本案程序性事宜的處理不能順利進行,給案件本身的處理帶來諸多不便。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逃避、失聯、哄騙始終不曾成為遲滯司法正義實現的有效手段。法律哥提示:對於債權人而言,債務連帶擔保人在其約定份額內承擔與債務人權重相當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主債權與擔保債權成立的,在約定或法定的擔保期間內,債權人可以選擇將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選擇將債務人與連帶擔保人同時提起訴訟,連帶擔保人對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連帶擔保人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並且很不客氣的說,這個追償權的實現將是一個很艱巨、很漫長的故事。

所以提醒廣大正處於是否為他人提供擔保邊緣的朋友們,一定要慎之又慎,千萬以理性的、法律的思維看待擔保問題,因為你不是在用自己的面子為他人擔保,而是用自己可能承擔的潛在法律風險為他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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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分為財保及人保。

財保是提供一定的財產或金錢作擔保,當借款人還不了錢時,出借人可以就擔保人的金錢或拍賣擔保人提供的財物優先受償,也就是說這時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

人保即以個人信用提供保證。這種保證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借款人無力還錢時,保證人才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無論借款人有沒有能力還錢,出借人都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還錢。

所以說,不能隨便簽字。即使簽字,也一定要看清楚,可能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否則可能因為一個簽字,就要替出借人還錢,還錢後再向出借人追償又很困難。


擔保分為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沒看到你的合同,無法判斷是哪種性質擔保。這兩種擔保有不同訴訟時效,大致來說,一般擔保為6個月,連帶擔保為兩年。如未在前述期間內訴訟,擔保人責任可能免除。具體情況需查看有關材料。


這個肯定是要還的。擔保人的通俗理解就是擔保他人,出了事找我的!所以在貸款中擔保人的字可不是隨便簽的…簽了就要履行法律義務。現在打詳版徵信就會有擔保部分,也就是說自然人的擔保行為在央行那就是負債!


借款人跑了,擔保人也要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最關心的問題就是作為借款擔保人風險。因為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世態變幻莫測,誰也不知道風險在哪天降臨。擔保後有時遇到借款人可能投資失敗雞飛蛋打,無力償還;有時遇到專坑夥計的不良人,借款後就捐款走人或從來就沒有準備還;有時會遇到借款人突然死亡等事故。無疑,做擔保人的風險會成倍增加。

當然,在我們生活中說到的擔保大多為連帶擔保。也就是說出借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該形式下債務人和保證人履行債務,沒有先後主次之分,如果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貸款本息。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因承擔保證責任所產生的糾紛屬於獨立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連帶保證人在承擔保證義務後應當通過訴訟程序確定應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數額。不經訴訟程序,執行機構無權確定。但是,如果法院已經對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之間的糾紛一併進行了審理,對追償數額在裁判文書的判決中予以明確,則連帶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對數額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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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用錢,擔保人還款。這是近年來發生在金融類糾紛中的「怪現象」。一旦借款人玩失蹤或喪失償還能力,債權人往往將借款和擔保人一併告上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還錢這一現實。

那麼,看似簡單的擔保,暗藏哪些危機?擔保人在擔保書上簽名前,又應該如何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債務人無法償還,擔保人須擔責

擔保說起來很簡單,就是為別人還債的一種行為或者說是一種承諾。生活中,有些保證人擔保時比較隨意,以為只是作一個證明,欠的錢總是由債務人自己償還的。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不能償還的時候,法院會追究借款人的責任,和擔保人沒關係。這其實是一種誤讀。按照法律規定,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擔保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還有一些人認為,擔保人一分錢都沒拿,可最後還要承擔還款責任,法院這樣處理有失公允。

另外還有人認為,擔保人都沒有拿錢,法院處理時要減輕或者免除部分責任。

對此,律師說提醒:這兩種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借款人借錢跑路,擔保人被動背黑鍋是最近幾年相當常見的糾紛案件。借款人一般選擇的擔保人都是親朋好友,如果借款人借錢之後按時還款,自然雙方合作愉快;一旦出現上述借款人借款失蹤的情況,擔保人就成了替罪的羔羊,原本的親人之愛、朋友之交卻瞬間變成「相愛相殺」對簿公堂的戲碼。

那麼為什麼此類案件頻發的情況下,仍然有很多人都會替人做擔保?

有人說礙於交情和面子,抱有這種出發點的固然是一部分,但據好貸君的總結髮現:絕大部分擔保人對於擔保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模糊的,也就是說他們根本不知道替人作保需要承擔什麼責任以及借款人不還款會產生什麼後果。所以好貸君先要給大家講一下擔保人的職責和後果。

一.擔保責任分類

擔保人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種,擔保方式不同,承擔的責任不同。一般擔保:根據《擔保法》第六條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這種擔保方式即為一般擔保。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連帶責任擔保:連帶責任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這種擔保方式是一種責任較重的保證方式。

如果甲向乙借了10萬元,丙作擔保人並明確承擔連帶責任,一旦甲屆期因為種種原因未能還款,此情況下,債權人乙可以直接要求甲還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擔還款的責任,丙不能拒絕乙的要求。

區別:一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主要區別是: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擔保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保證方式,一般保證大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承擔後果輕重的關鍵還在於保證責任的選擇,《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擔保和一般擔保沒有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擔保人可能遇到的風險

在未同意作擔保人前,我們需清楚可能發生的後果:

1.可能被控告: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貸或借款人因逃避債務而提供假資料或無法聯繫或借款人死亡但其借貸未還清時,銀行或金融公司可能會控告擔保人。

2.可能被宣判破產:如果債務超逾3萬元人民幣,擔保人可能被宣判破產。

3.多人共同進行擔保仍有風險:因為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需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應擔保人追債。

4.死亡也不一定能免除擔保:如果擔保方式屬於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如果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無需用於償債。

三、擔保人到底能不能當?

當我們明確了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和可能承擔的後果之後,還會輕易給別人做擔保嗎?千萬不要以為擔保人沒有使用錢款就無需承擔責任。所以好貸君的建議是:做擔保人需三思而後行,能不做就不做。

如果遇到迫不得已的情況,一定要先審查主合同的效力;再去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經濟能力,確定借款人的清償能力,減少做替罪羊的幾率;再明確擔保內容,比如借款的金額和用途以及擔保的方式和保證期限等問題;最後還需在允許的情況下儘可能讓借款人提供反擔保。

最重要的一點是了解自己的經濟情況,需要考慮到如果借款人失信逃跑,自己是否能夠承擔償還責任。

四、好貸君之見

如果決定作擔保人,那就意味著擔保人已經自願承擔起了代還借款的責任。一旦發生案例中的情況,這口黑鍋只能自己背!而很多熱心網友紛紛表示,法律的判決有失公允,更有人認為擔保就是債權人鑽法律空子設下的陷阱,建議國家應該取消擔保。

好貸君認為,擔保人這一角色從古至今都有其重要意義,雖然弊端清晰可見,但是不能以偏概全。況且是否作擔保人的決定權在我們個人手中,如果我們能正確認識借款人和自身情況,就會減少上述案件發生的幾率。

從大角度看,擔保這回事兒不能因為存在部分問題就因噎廢食;從個人看,作擔保人之前務必要慎重!

(好貸分析師:薛夢靜)


你借錢花了、用了、虧了、跑了、叫我擔保人去還錢、合理嗎?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發生這樣的事和糾分很多。自己的親朋好友、同事、熟人為買車買房、投資做生意或解一時之急向銀行貸款、向親朋好友借錢或借高利貸、有時都需第三方出面擔保。民間自古就有擔保人存在。原來相互拆借找擔保人是在親朋好友中找德高望重的老者或有誠信的人出面擔保、擔保人只需在借據人簽字劃押。如果在借貸中出現問題就由擔保人出面調解解決。如今新情況就出現了新問題。大多借貸都是個人和銀行間發生、而且數額越來越大、擔保人也得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所以、有的人借款就在親戚或朋友中找借貸擔保人、大多數人都礙於情面、不好推託、所以就硬著頭皮在他們雙方的借貸合同上簽字。這字一旦簽了、就產生了法律效應、你就有借貸的連帶責任。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或負債跑了、死了這債連本帶息就由擔保人來償還。俗話說:一字值千金。你這字簽了比萬金都重。所以、當別人請你在借款擔保時、一定要慎重考慮、莫要憑感情用事。如果、你的親戚朋友不講誠信、最後被坑的一定是你。


還吧,必須還,還清後,你在起訴他!以後要注意了,擔保要負法律後果的

這個就包括擔保人是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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