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怎如何定婚外情?


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回復如下:

「婚外情」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認為,夫妻一方發生了「婚外情」,是指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了不正當的性關係,根據程度,可以分為以下不同情況:

一、與他人偶爾發生性行為

如一夜情,甚至不固定的多次與一人或多人發生性關係。此種行為,主要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並無法律明確規定對此種現象進行懲罰。

從法律上,最大的意義僅在於,一旦認定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為,可以作為判斷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如果對於不想離婚的夫妻而言,幾乎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制裁。

甚至,夫妻因此而離婚,有婚外性行為的一方都不一定會少分財產,也不能要求損害賠償。之所以,說「不一定」少分財產,是因為嚴格根據婚姻法,婚姻法並沒有將婚外性行為定義為「過錯」,只是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才認為屬於過錯,進而被認定為過錯方,而少分財產。

從上海市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判決還是傾向將「過錯」做寬鬆的解釋,只要一方有婚外性行為,並被證實,很可能會被認定為「過錯」。但所謂的「少分」,其幅度由法院裁量,幅度一般都不會超過10%。

二、與他人同居

如果與他人穩定、持續地發生性關係並生活在一起,則構成與他人同居。對此,婚姻法有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的,不但屬於過錯方,非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並要求適當多分財產,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此賠償只能針對其配偶,不能向第三方索賠。

三、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

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則涉嫌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於技術的進步,婚姻狀況已經逐步全國聯網,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重婚的情況已經少見。而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其實已經構成「事實婚姻」,進而構成重婚罪。順便說一下,民事上,我國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刑事上,依舊承認「事實婚姻」並作為構成重婚罪的一種情形。

以上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偶爾發生婚外情的行為,中國大陸的法律並沒有相應的懲罰規定。一些法學家認為第三者傷害了無過錯方,使其感到羞愧、痛苦,構成了對無過錯方名譽權的傷害;而另一些法學家並不認同。社會學家則大多從道德和法律的操作性上來看待法律和婚外情。他們認為,婚外情屬於婚姻道德的範疇,應該加強道德教育而不是法律控制,法律不應該管也管不了婚外情。有些人更認為用法律來控制婚外情是一種逆歷史潮流的社會退步。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上海專業離婚律師團隊;轉載請註明作者和出處,如需諮詢或交流,請關注後,直接通過頭條「私信」聯繫)


婚外情定罪幾乎是我國法律上的空白,夫妻雙方一方出軌,只要沒非法同居,非法結婚生子,法律基本上管他不到。

如果你夫妻一方出軌,有了婚外情,最多是你另一方選擇忍耐,或者與他離婚而去,出軌方最多是道德有問題,並不構成法律上的責任,不然的話,現在社會上為什麼有那麼多人出軌,有那麼多人有婚外情,有那麼多的夫妻因為婚外情而離婚呢?可見,有婚外情者,他們到底有罪與無罪,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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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出名的婚外情就是下面圖片的兩位了。婚外情不是個嚴格的法律術語,應該歸於道德範疇。在法律上,與之相關的主要是婚姻法上的幾個概念。第一個「重婚」,這個主要指有配偶者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重婚罪屬於刑事犯罪,因此有嚴格的界定,不是所有的出軌都是重婚。所以我們可以在馬蓉一案的判決中看到,法院只確認馬蓉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存在不正當性關係,並未說其重婚。第二個概念是「過錯方」。主要是分割財產中,對過錯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婚外情的人屬於過錯方,應該在分割財產中受到懲罰。


就我國現行法律中,婚外情並不承擔刑事責任,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但它違反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即違背了《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條款,如果引起夫妻離婚,無過錯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並可向對方提起精神賠償。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只有婚外情中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才構成重婚罪。受害方可持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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