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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彩中獎的扣稅為何包含本金?


足彩中獎之後扣稅包含本金,這不是足彩的獨特規則,而是根據稅法。

彩票中獎金額超過1萬元,需要徵收個人偶然所得稅,稅率為20%。中獎1000萬應徵收200萬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向納稅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徵收的稅款。徵稅對象主要是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收入。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偶然所得沒有起征點,偶然所得按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其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規定如下: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於足彩是主動競猜型玩法,很多朋友在購買足彩時都喜歡加大投入,而不像數字型玩法主要是機選,或者自己編幾組號碼,總體來看,很少有採用複式的玩法來投注數字型彩票。

足彩則不同,單選和機選都是少數,多數情況下都是採用複式投注,從幾百、幾千到上萬不等。我見過最多投入足彩的,高峰期達到80萬元,這80萬元如果中獎了,扣稅也是一樣的,不會考慮你本金投入大就小扣稅。

因此大家還是要讀懂規則,逐步提高自己的競猜水平,爭取小刀鋸大樹,小複式中大獎。


首先,我認為這種演算法是一種懶政行為。因為足彩是按注扣稅的,只扣除中獎的方案稅費,同樣成本也是按照中獎注計算的,並不計算不中獎的成本。

而足彩是2元1注,2元錢顯然在扣稅中可以忽略,因此,足彩這種計稅方法在只機選命中注成本與扣稅上來說,是沒錯的。

但是,足彩忽略了,因為單注中獎難度大,很多人採用複式、膽拖、過濾等投注方式,可能一期購買上百、上千、甚至上萬注。而一個幾萬元的複式票,裡面也就1注一等獎,幾注到十幾注二等獎,其餘注數都是不中獎的。而足彩扣稅,就是忽略了不中獎的成本。

因為,彩票兌獎是不記名的,憑票兌獎。如果連不中的注數都計算成本,那麼可能有彩民中了上萬獎金,然後去彩票店撿一堆其他彩民扔掉的不中獎彩票,也說是自己投注的。這樣,體彩是沒有能力分清這部分彩票是不是該彩民購買的。因此,採用了最簡單暴力的方式,只有命中的注數才算獎扣稅。

這樣,計算上就很方便了,而命中的票,成本都是2元,單注扣稅,2元成本是可以忽略的。但是那些購買複式票,或者過濾、膽拖大額票的,就面臨風險。如果投注8000多到9999元購買彩票,獎金正好1萬元,這位彩民就面臨中獎但是扣稅後還虧損的情況。

或者有些彩民投注了一兩萬,甚至幾萬,比如全包任九,花了接近4萬,中獎3萬,本來人家就虧損了,還要扣6000元稅,這顯然不合理。一次,我說這種方式優點懶政嫌疑。

當然,在彩票店時代,是難以證明每個彩民到底買了多少注,因為不記名,只憑票。但是網路售彩,其實是可以準確知道某個用戶的總體成本和中獎金額,當然,目前我國網路售彩還沒有開放。希望開放的一天,扣稅規則也能相應調整。


足彩中獎的扣稅包含本金的說法不準確。第一,包括足彩在內的所有彩票中獎的獎金應稅金額為中獎的獎金金額,而獎金金額與投注金額是不關聯的兩個資金。彩票中獎獎金屬於偶然所得,其繳納的是個人偶然所得稅,試用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即按中獎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稅款。

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偶然所得稅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偶然所得稅是向納稅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徵收的稅款,主要是包括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收入。同時我國除了增值稅以外的稅種都不得進行抵扣。這就是為什麼說足彩中獎的扣稅不包含本金的原因。

足彩中獎的扣稅包含本金的說法不準確。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本金的概念太過於寬泛,對於經常參與彩票投注的彩民來說,投入的彩票本金確實不好界定。首先彩票是不記名、不掛失的,無法認定具體每個彩民在彩票上的投入,也就是這個問題中說的本金。同時單次的彩票投注也可能是很多張彩票,其本金也無法進行確認。還有就是如果以單張彩票來計算本金的話,存在的問題就是,單張複式投注的金額也是不一樣的,少的可能只有幾元錢,多的就可能有幾千上萬元了,這樣的本金概念就也不好確定。如果就是用單注來核定本金的話,又有什麼意義呢?單注的本金就只有兩元錢,中獎金額上萬元才交稅,兩元錢在一萬元錢的佔比太少了,完全可以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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