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嗎?
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他(她)不因離婚或是否直接撫養而改變屬性。即便離婚或沒有直接撫養,父母其中的一方仍然具有探視(探望)權。
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並頒布實施的《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離婚,已經給子女的心靈造成了巨大創傷,離異的父母雙方切不要在探視權上再次給孩子的心靈造成傷害。離異的雙方要本著有利於撫慰孩子心靈的方式正確對待探視權的事情。畢竟孩子有父母雙方的愛比父或母單方的愛更飽滿、更充足。
這是肯定的。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上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由此可見,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而派生的一種法定權利。其目的不僅是為了滿足不與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對於子女的情感需要,更是為了保障子女在父母雙方的關愛下健康成長,最大限度降低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在情感關愛和親情呵護上造成的影響。因此,探望權不僅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是父母與子女共同享有的權利。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另一方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實現自己的探望權,甚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撫養關係。
離婚,傷害的孩子,苦的孩子,哭的還是孩子,曾經我沒希望你回來,或者回頭,那是因為你離開了,這麼多年你說要孩子,終於有了你的孩子,請你拿起丈夫的責任,為孩子做的好榜樣,家是孩子的灣,爸爸,孩子希望有爸爸,沒有爸爸,孩子的心,爸爸理解嗎?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在離婚後有無探視權」答案是「肯定有」、可以看望。不直接撫養與不養是不一樣的,至少是子女的生活費教育醫療費給予承擔義務的。如不撫養也要看、雖然法律不規定不能看,但那要看自己這方要有「臉」,在子女與監護人同意是可以的。實際上看望也只能增加二次傷害。
我不是學法律的,對法律層面的這個問題的解答可能沒有那麼深層次,不過對於社會而言,探望還是不探望還是取決於倆個人離婚時的矛盾,如果因為孩子的問題離婚的,還是不要探望,這樣對孩子也是有利的,但是在其他方面來說,一個孩子由單獨的父親或母親撫養,那麼他一定會存在父愛和母愛方面的缺失,所以說在這些方面來說,探望還是有必要的,我們以自身的角度去評價還是客觀的,最主要的還是看孩子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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