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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偽造患者病志、化驗單,是犯法行為嗎?


法妞問答為你解答:

第一、偽造、篡改病歷在文義上的界定

  文義是法律解釋的開始,也是法律解釋的終點。尊重文義,為法律解釋正當性的基礎,旨在維持法律的尊嚴及其適用之安定性。[3]從文義出發,一般來講,「偽造病歷」是指無中生有,虛構事實,故意「造」出一份根本不存在的病歷資料,或者在病歷資料中添加根本不存在的病情或診療行為。「篡改病歷」是指故意用作偽的手段改動已製作的病歷資料或者使人對之產生曲解,「用作偽的手段」來改變原病歷資料所記載的信息。[4]

  通過語義上對偽造病歷與篡改病歷的界定,不難發現「偽造」或「篡改」病歷具有如下三個特徵:(1)主觀上具有故意而非過失;(2)客觀上有使原病歷資料改動的行為;(3)客觀結果上發生了與客觀事實不符的信息記載或者使人閱後產生與事實相悖的理解。[5]

  第二、偽造、篡改病歷的認定程序

  病歷合理修改與「偽造、篡改」的認定屬於事實認定範疇,鑒於病歷的書寫系行政法規專門調整,審判實踐中認定病歷是否被篡改、偽造,法官可參考衛生部《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結合病歷修改情況予以處理,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如果醫患雙方對病歷修改存在異議,法院應根據雙方的舉證和質證,對病歷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包括(1)病歷的外在表現形式有無明顯改動痕迹,比如是否存在塗劃、字體、筆跡輕重發生變化或存在刮擦、刮痕等現象。(2)通過比較病歷與記帳單、醫生的醫囑記錄與護士的執行記錄、醫生的病程記錄與護士的護理記錄的差別來辨別有無篡改痕迹。如果病歷存在明顯改動的痕迹,且診療機構對改動沒有合理解釋的,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經初步審查,對於形式上未發現明顯改動痕迹的病歷,如果患者堅持認為病歷曾被塗改,法院可告知當事人申請筆跡鑒定。[6]經技術鑒定,如果病歷不存在改動痕迹,則可認定病歷客觀真實性。如果病歷資料存在改動痕迹,而雙方對改動系合理修改還是篡改、偽造存在爭議時,則應引導當事人申請醫療損害鑒定或者法院依職權提起醫療損害鑒定。

  其次,對於提起醫療損害鑒定的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對庭審質證過的病歷進行封存,由法院提交醫學會對因果關係進行鑒定。鑒定的核心是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過錯參與度及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對於送檢病歷是否存在篡改、偽造情形則由醫學會鑒定專家進行認定。若醫學會認為存在篡改、偽造病歷行為,因篡改、偽造病歷的行為使得該部分病歷失去客觀性,則篡改、偽造的病歷不能再作為鑒定的依據進行鑒定。

  再次,剔除不作為鑒定依據的篡改、偽造部分病歷外,能否繼續開展鑒定由鑒定機構決定。如果現有病歷影響鑒定組專家對基本事實的認定,影響到鑒定意見,則應終止鑒定。[7]如果現有病歷不影響鑒定組專家對基本事實的認定,則醫學會應繼續對因果關係或者過錯行為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意見。需要注意的是,鑒定意見中應註明醫療機構存在篡改、偽造病歷行為以及該鑒定結論未將篡改、偽造病歷作為鑒定依據。

  四、偽造、篡改病歷的法律責任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偽造、篡改病歷的,可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主要是基於一方面醫療機構的惡意,另一方面是患者難於取得與醫療糾紛有關的證據資料,這時再讓患者舉證已不合理。[8]但就此認為只要醫療機構存在偽造、篡改病歷的情形,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是對該條文的曲解。

  第一、《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的解讀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該條文規定的是「因下列情形之一」而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實質已經包含了因果關係,其中「患者有損害」是果,「偽造、篡改病歷」是因。只有當醫療機構存在偽造、篡改病歷行為,導致患者有損害後果存在時,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並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療機構存在偽造、篡改病歷行為,但該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醫療機構對於損害後果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構成應當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9]《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暗含的因果關係規定與一般侵權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行為與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一致的。過錯責任是侵權行為的重要的歸責原則,涉及過錯責任的法律條文在立法技術上遵循行為在前,結果在後,在因果關係的表述上遵循原因在前,結果在後,這也比較符合人們的閱讀和理解習慣。但本條在文字表述上採用了因果倒置的方式,是審判實踐中對條文產生誤讀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二、雖存在篡改、偽造病歷,但不影響鑒定時的責任承擔

  侵權責任承擔的一個前提是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鑒定意見是幫助法官認定因果關係的重要輔助。如果剔除篡改、偽造的病歷,並不影響醫學會專家對診療基本事實的認定,也未影響到正常的鑒定,則醫學會應繼續進行鑒定並最終出具鑒定意見。

  如果鑒定意見認定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根據過錯程度,判令醫療機構應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醫療機構篡改、偽造行為,可以作為加重承擔責任的酌情因素。反之,如果經鑒定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並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則醫療機構在病歷製作上存在的過錯,不構成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要件。但是,對於醫療機構在病歷方面存在偽造、篡改上的過錯,法院應當發揮司法建議的作用,通過發送司法建議的形式,建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過錯程度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建議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提升醫務人員病歷責任意識,提高病曆書寫質量,消除患者合理懷疑。相關部門在收到司法建議後,應當將處理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法院。

  第三、因篡改、偽造病歷導致鑒定不能時的責任承擔

  醫療機構篡改、偽造病曆本身就意味著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但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法官往往需藉助於醫學會專家的專業知識通過鑒定的形式確認。如果因醫療機構篡改、偽造病歷對鑒定存在實質性影響,導致鑒定無法客觀進行的,鑒定機構往往會終止鑒定。在沒有鑒定意見的情況下,法官可根據證明妨礙理論,由導致無法進行醫療鑒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即因醫療機構篡改、偽造病歷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能鑒定的,推定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成立,由醫療機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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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肯定是違法行為,至於有多嚴重,要看性質什麼,如果僅僅是塗改病歷,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是行政處罰,可能會警告或者罰款,並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是在案件的調查或者訴訟階段,有人塗改或者偽造病歷的,那麼責任就要嚴重許多,有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偽證罪,可能會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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