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三者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當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落下帷幕時曾經的世界政治、經濟、軍事、文化中心歐洲已淪為一片廢墟:到處是飢腸轆轆的男人和女人,他們只能按政府配給的食物維持生計——早餐一杯茶和一片黑麵包;晚餐一個土豆、一個洋蔥。這樣的景象既發生在戰敗國,也同樣發生在戰勝國,在法國、德國、義大利、巴爾幹這樣的景象比比皆是,直到1945年11月英國人才在一艘來自巴西的貨輪上見到久違的香蕉。當歐洲一片廢墟之時新的以美、蘇兩個超級大國主宰世界格局的兩級體系日漸形成。
當然歐洲各國對這種兩極格局是心有不甘而又無可奈何的,隨著戰後歐洲各國經濟、軍事實力的恢復也逐漸萌生了在兩極之間擴大自身國際影響力的意識。1945年戴高樂的顧問亞歷山大·科耶夫在其撰寫的《法國國是綱要》中指出:隨著技術環境尤其是經濟規模的變化導致單一民族國家已「不夠大」,只有那些由若干加盟民族國家構成的「帝國」才有可能在國際舞台上佔據主角的地位。在蘇聯和美國分別建立起自己洲級體量的帝國後法國也有必要營造自己的「拉丁帝國」。亞歷山大·科耶夫所提出的這一「拉丁帝國」的構想將西班牙、義大利以及地中海對岸的西北非殖民地囊括其中,設想上述地區組建統一的武裝、實行一體化的經濟並具有相近的價值觀念,即使它的物質力量仍不足以同美、蘇兩極分庭抗禮,至少不會淪為兩個超級大國的附庸。隨著戰後西德的復興科耶夫修正了自己的理念——將原來所設想的以法國為核心的環地中海聯盟體系轉變為由法、德兩國聯手推進的歐洲一體化體系,他認為:此舉既可以借重德國的力量實現歐洲一體化進程,從而強化歐洲在美、蘇兩極之間的國際話語權;也可以使法國對德國的復興加以調控,使其不至於再度對法國的安全構成威脅。
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舒曼提出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計劃——這一計劃旨在以法國和當時的聯邦德國的煤鋼工業為基礎聯合其他的西歐國家的煤鋼企業建立一個超國家的行業聯合體。1951年4月18日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六國在巴黎簽署了《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1952年7月25日該條約正式生效。1955年6月1日參加歐洲煤鋼共同體的6國外長在義大利墨西拿舉行會議,建議將煤鋼共同體的原則推廣到其他經濟領域並建立共同市場。1957年3月25日6國外長在羅馬簽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兩個條約即《羅馬條約》,1958年1月1日《羅馬條約》正式生效。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將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起來,統稱歐洲共同體。1967年7月1日該條約正式生效 。此後丹麥、英國、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等國陸續加入歐共體。1991年12月11日歐共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的《歐洲聯盟條約》 。1993年11月1日《歐洲聯盟條約》正式生效,這標誌著經濟實體歐共體開始向政治經濟全方位的歐洲聯盟(簡稱歐盟)過渡。
根據《歐盟條約》的規定:歐盟委員會、歐洲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是歐盟的政治機構。除了上述政治機構之外歐盟還成立有歐洲法院這樣的法律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盟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成立有歐洲央行這樣的經紀機構負責發行統一的歐元貨幣並負責制定利率和執行貨幣政策,成立有歐洲統計局、歐洲審計院這樣的統計審核機構。下面重點介紹一下作為歐盟政治機構的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
歐盟理事會是一個由來自歐盟成員國各國政府部長所組成的理事會,是歐盟的主要決策機構之一。根據《歐盟條約》的規定:每個歐盟成員國在理事會中都有一名理事作為本國的代表。歐盟理事會設置有一名主席和一名秘書長:主席由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國的外交部長出任,秘書長由歐盟各成員國聯合推舉任命。歐盟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協調歐盟各國之間的事務,制定歐盟法律和法規。在預算方面它和歐洲議會共同擁有決策權。理事會的另一主要權利在貨幣方面——它負責引導貨幣交易率方面的政策。在歐盟理事會之上有歐洲理事會(又名歐盟首腦峰會)——歐盟各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每季度舉行的定期會議,負責確定歐盟的政治方向和重點,會議地點也在布魯塞爾。首腦峰會有固定主席,任期為兩年半,可連任一次。
歐盟委員會又名歐盟執委會,簡稱歐委會,是歐盟的常設執行機構,也是歐盟唯一有權起草法令的機構。歐盟委員會的前身是歐洲煤鋼共同體時代的四個重要機構之一高級公署。作為歐盟執行機構的歐盟委員會負責歐盟各項法律文件的具體貫徹執行以及預算和項目的執行,同時也是歐盟對外發言和談判的代表。歐委會總部和理事會一樣設在布魯塞爾。委員會由來自歐盟各成員國的委員組成,每屆委員會任期5年。委員會主席由歐洲理事會提名,由歐洲議會表決通過。主席被任命後需要和各成員國政府商榷以確定委員會的成員。基本上歐盟委員會每五年在歐洲議會選舉結束的六個月內換屆。
歐洲議會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議會:當時由分別來自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6個創始成員國的78名議員組成。1958年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成立後三個共同體共有一個議會,時稱「歐洲議員大會」,成員增至142名。1962年「歐洲議員大會」正式更名為「歐洲議會」,同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並為歐盟三大政治機構,總部設在法國的斯特拉斯堡。一開始歐洲議會的議員由各成員國議會指派,從1979年6月起改為由歐共體成員國直接選舉產生。每屆議會任期五年。議長、副議長及專門委員會領導人每兩年半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目前的歐洲議會是2004年6月經歐盟各成員國普選產生的第六屆歐洲議會。根據歐盟現有的條約規定:歐洲議會具有共同立法權、監督和人事批准權、預算決定權並可以施加各種政治影響。
默認題主問的問題是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歐盟理事會(又稱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四者之間的關係,因為這四個是歐盟立法、行政的主要機構,體現歐盟處於超主權行為體和國際機構過渡的性質,而歐洲理事會和歐盟理事會由於中文翻譯的原因很容易被混淆。
歐盟獨特的機構設置就是體現在這四個機構之間的權力分配和互動。簡短的說,歐洲理事會是歐盟成員國和歐盟機構領導人的集合,制定歐盟的政策優先。歐洲議會通過歐盟公民直選的議員,體現歐盟的民主原則。歐盟委員會代表歐盟整體的利益,但成員仍由成員國政府指派。歐盟理事會中成員國政府代表維護自身的利益。
再從功能上看,制定大的政治議程就是歐洲理事會的獨有權力,但歐洲理事會沒有通過法律的權力。立法權由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共享。通過「普通立法程序」(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這三個機構制定歐盟的政策和法律。原則上,歐盟委員會提議新的法律,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法律。實際上,歐盟立法比這個要複雜的多。歐盟委員會提議新的法律之前就要徵求與歐盟成員國代表、非政府組織、地方政府以及工商業代表意見,成員國議會也可以在這一過程中正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在通過法律的階段,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也可以提出修正案。所以,歐盟法律實際上大多是歐盟和成員國意見折中的產物。
根據歐盟條約規定,歐盟委員會、歐洲理事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是歐盟的政治機構。除政治機構外,歐盟還有歐盟法庭、歐洲央行等其他法律、金融機構等。
歐盟委員會代表歐盟整體利益,是歐盟的行政機構,是歐盟實際運行的核心機構。它是負責監督歐盟條約的執行,是歐盟對外發言和談判的代表。歐盟委員會總部位於布魯塞爾。委員會由來自28各國家每國一人的28名委員組成,每屆委員會任期5年。委員會主席由歐洲理事會提名,需經歐洲議會表決通過。也就是說,歐洲議會的多數可以主導委員會的構成。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是歐盟的兩個立法機關。歐洲議會由歐洲公民直選產生,目前有751名議員,每屆任期5年。歐洲議會總部位於斯特拉斯堡。而歐盟理事會——也就是「歐盟部長會議」是各國政府部門的定期會議,它代表各國政府。理事會總部位於布魯塞爾,由各個國家輪流主持,6個月換一次。
在歐盟理事會之上有歐洲理事會——即「歐盟首腦峰會」,是各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每季度的定期會議。首腦峰會負責確定歐盟的政治方向和重點,會議地點也在布魯塞爾。首腦峰會有固定主席,任期為兩年半,可連任一次。
圖一:歐盟委員會主席容克
圖二:歐洲理事會主席圖斯克
圖三:歐洲議會主席塔亞尼
如果類比於國家政體的話,歐洲理事會與歐盟委員會類似半總統制國家中的總統與總理,共同分享行政權,而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則類似於兩院制國家中的上下議院。但歐盟作為一個超國家機構,它的體制又與國家不同:歐盟委員會擁有唯一的立法倡議權——即立法的想法、提議都由委員會提出,它並非民選,但承擔著歐盟條約落實、歐盟政策執行的關鍵角色。
答題人:宋邁克 歐羅萬象(微信公共平台:EuroScope)成員
理事會決策是由成員國部長們協商制定的。由於部長們並不是貿易事務方面的專家,他們很難針對委員會提交的專業性很強的提案進行全面且有針對性的評估,尤其是在有限的決策時間內完成。作為理事會內專門負責貿易事務的貿易委員會,成為與歐盟委員會進行決策互動的主要主體。歐盟擴大使得理事會內部的決策主體和決策複雜性大幅增加,貿易委員會內部也面臨著更加多樣化的利益衝突。較小的成員國甚至傾向於在委員會提案起草階段影響決策,而不依賴於貿易委員會內的討價還價來保障本國利益。 貿易委員會內部也存在著國家間利益協調的困境,例如談判專家的任期更替、與國內政府和專家的溝通障礙,成員國利益的代表不足或代表過度等。
委員會中各總司中的行政官員往往都是各領域的專家,因此能夠在決策中發揮更好的能力和作用。委員會官員並不情願將政策提案交給理事會的政治領導們進行決策。 他們經常採取一些措施增加自身的決策權重。例如,在提交議案之前召開新聞發布會,利用民意向理事會施壓;委員會可以在對外談判即將開始前向理事會提交議案,使得貿易委員會沒有足夠的時間修改提案或做出反應。
由於歐洲議會並不具備制度化的貿易決策權力,因此它在貿易決策領域的實際作用是有限的。根據《歐洲聯盟條約》,委員會需要在對外投資、服務貿易協定等方面諮詢歐洲議會的意見,但是歐洲議會沒有對理事會決議的否決權。2001年,歐洲議會通過了一項旨在發展歐盟貿易決策民主化和透明度的法案,規定歐洲議會議員可以參與到貿易委員會的工作中,所有對外貿易協定必須經過歐洲議會的批准。在對外貿易談判展開之前,重要提案需要在歐洲議會內部經由議員和理事會、委員會官員進行討論;談判進行過程中,歐洲議會也可以指派觀察人員列席談判過程;委員會需要向歐洲議會隨時彙報貿易談判的進展和問題。在貿易協定的最後批准之前,理事會需要向歐洲議會提交相關通報。這一法令並沒有賦予歐洲議會直接的貿易決策權力,只是確認了歐洲議會在對外貿易談判領域的觀察員身份。但是通過相關的諮詢機制、同意程序和共同決策程序,歐洲議會的決策權力正在逐漸增加,尤其是里斯本條約更是大大增加了歐洲議會的決策許可權。
委員會完成對外貿易談判之後,需要經過特殊程序將談判結果轉變為歐盟法規。在歐盟專屬許可權內,理事會可以單獨批准貿易協定;在歐盟與成員國分享許可權領域,還需要各成員國內部分別的立法過程。 在這個意義上,成員國仍然保留在對外貿易協定中的重要作用。即使在對外談判過程中,成員國代表與委員會代表同時出席相關的談判進程。成員國與歐盟委員會在對外貿易決策中的互動形式多種多樣,既包括在分享許可權領域內的權力依賴,還包括成員國通過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主體在貿易決策領域發揮的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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