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三十多年了水、電是單位的,路也是單位修的,突然有物業要進來收停車費合法嗎?


謝邀。

小區公共用地屬於全體業主,即《物權法》規定「業主共有」。

物業公司如果得到了業委會的授權,是可以收取停車費的,而且從公平的角度來說也應該收。因為既然是公共用地,那麼權利就屬於全體業主。如果不收費,對那些沒有車或買了私家車位的業主來說,相對於將車停在小區的業主,利益就受到的損害。

因此,業委會應該授權物業收取停車費,但應該將收入用於全體業主。

所以,1,物業收停車費需經業委會授權 ; 2,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


單位請了物業很正常,維護需要費用。這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都有明確規定,利用小區公用場地、道路用於停車的,屬於業主共有,正確的做法是物業畫好車位,但不能將車位固定給某一個業主停,而是採取先到先停的原則,誰都有機會,停滿了就不讓進了。管理費還是要交的,雖然屬於業主共有,但停的車畢竟是私家車,利用共有場地停放私家車,就形成無償私自佔用,然後路面損壞要用全體業主的物業費或公共維修資金來修,這對沒有車或者買了地下車庫的業主不公平,畢竟別人也一樣在買房的時候掏過公攤面積的錢。對於物業來說,你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無償的打掃、維修的義務。所以服務費最終是交給業委會的,業委會給予物業公司必要的管理成本,剩下的用於道路的維修更新改造,再有剩餘,根據業主大會的規定使用,每半年公示一次。


這個問題已經是老生常談了!但首先要弄明白以下幾點:一是物業是怎麼進來的,是本小區業委會還是其他什麼渠道?如果是本小區授權進駐來規範停車,收費標準公布沒有?。二是小區停車場是集體所有還是原來被租出去過,如果是順接原來的程序,就首先要規範手續,你又沒有和他們簽訂過什麼合同或者協議,但是你和業委會簽訂過的,其他人交了你也得交,業委會原則是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就生效的。


謝邀。如題一種理解是你的小區是單位公房,其所有權是單位的,你做為使用人,只承擔房租或屬於福利待遇不承擔任何義務,這種情況你不要承擔物業公司的物業費用。另一種理解是你單位可能已經進行房改了。你有房產專有部分所有權了,對你單位房產非專有部分即你與其他職工的共有部分需要請專業化的物業公司管理服務,由此你要承擔本部分服務費用這是合法合理的,但前提條件是你必須對這一過程和結果都清楚,有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


明確告知,物業收取停車費哪怕是管理費,在沒有得到業務委員會同意並授權下(如沒有,則必須全體業主投票超過60)沒有任何理由收取。

物權法明確規定,小區內公共用地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委員會才是支配並決定小區收費和管理的唯一合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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