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茅藥酒案中,你覺得被告醫生是否有罪?是否應該被起訴?


我認為,鴻茅藥酒案中,為譚秦東作無罪辯護是唯一的選擇。

本案中,譚秦東客觀上並沒有實施捏造虛偽事實並傳播的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故意,理應是徹底的無罪。

鑒於本案目前正處於審查起訴階段,當務之急是向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書,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從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犯罪構成出發,全力爭取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對此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出於職業本能,我對本案現有公開信息的一些整理和歸納(感謝本案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胡定鋒律師對案情的披露),從目前的公開的案卷資料來看,筆者認為涼城縣檢察院應該以譚秦東不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而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客觀方面,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譚秦東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

損害商品聲譽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是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

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或者以小誇大,引人誤解,編造不符合事實真相或者並不存在的事實。

首先,譚秦東的文章內容符合鴻茅藥酒含有一類致癌成分的客觀事實

在譚秦東的文章中,何謂「毒藥」,本質上是一個並沒有統一標準的日常用語,不能憑此作為認定譚秦東文章是否為捏造的依據。

因為「毒藥」本身並不是一種事實描述,而是一個種主觀評價,問題的關鍵在於譚秦東關於「毒藥」的描述是否有依據?其憑據是否是其無中生有的憑空捏造和編造?

而譚秦東並沒有憑空捏造和虛構事實。

譚秦東的文章,是在學術角度的醫學評價,其文章從心肌的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說明鴻茅藥酒存在誇大療效的情況,並且指明鴻茅藥酒公開宣傳的成分表中有多種對人體有害的成,比如何首烏、檳榔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早已提出過警示:不論何種類型的何首烏,對肝臟的毒性是確切的,並為此多次下調、規範保健食品和藥品中的何首烏用量。2014 年 7 月 16 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藥品不良反應信息通報》,明確提示口服何首烏及其成方製劑可能有引起肝損傷的風險,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公布的致癌物清單中,證據最確切的 1 類致癌物清單中,檳榔多次出現,這些成分對人體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害,譚秦東以「毒」來形容之並不為過;

同時,鴻茅藥酒是非處方葯,屬於酒劑類中藥,產品含有何首烏、人蔘、地黃、附子、半夏、豹骨等67味藥材,譚秦東以「葯」來描述之符合實情;

因此,譚秦東將鴻茅藥酒比喻為能致人患上慢性嚴重疾病的「毒藥」是符合正常人的認知水平的,而譚秦東的文章中對鴻茅藥酒「每天只要一瓶,離天堂更近一點」的描述,符合鴻茅藥酒具有慢性致病成分的客觀事實。

而根據譚秦東自己提交的一份申訴書,其表示:「根據「藥酒是葯不是保健品,有具體適應症、禁忌症和嚴格的劑量要求,『對症是良藥,濫用如毒鴆』。如果廠家在廣告中誇大療效,淡化適用症、禁忌症和嚴格的劑量要求,給患者帶來嚴重後果,『良藥』變『毒藥』絕非危言聳聽。」

因此,如果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譚秦東的文章是憑空捏造的,那不論譚秦東的文章造成多大的影響,都不能認定為損害商品聲譽罪。

其次,關於涉案的鴻茅藥酒是否含有對人體有害成分,需要專業的醫藥學鑒定

對於此問題,從辦案機關的入罪思維邏輯應該是:認定譚秦東損害商品聲譽罪的一個重要依據極有可能是鴻茅藥酒是國家食葯監總局批准的正規藥品,譚秦東的文章對一個擁有合格資質的企業產品造成了不良的影響,數額巨大,構成犯罪。

在損害商品聲譽案中,對於被告人所傳播的信息是否屬實是法院審理時的爭議焦點,也是整個案件的首要問題。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4年第6期陳恩等人損害商品聲譽案中,雙方爭議的第一個焦點問題被告人所提傳播的產品問題是否屬實。

因此,本案中,鴻茅藥酒是否含有對人體有害成分則是本案的首要核心問題。

檢察院不能僅僅根據鴻茅藥酒是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批准,正規生產、銷售的非處方藥品,就片面認定譚秦東的文章是完全捏造,因為國家食葯監總局的批准並不是專業的醫藥學鑒定,更不能因為有食葯監總局的批准,就禁止相關的學術討論和批評。

譚秦東文章中對於鴻茅藥酒成分的評價,完全來自公開的學術資料和科學資料,問題的焦點根本不是鴻茅藥酒是否獲得了相關資質問題,而是譚秦東對這一藥品本身的成分的學術評價是否符合客觀事實的問題。

因此,對於這一醫藥學學術範圍內的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二,主觀方面,譚秦東不具有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罪的故意

首先,譚秦東發文的目的,是為了科普醫學常識,消除不良廣告的影響

根據譚秦東自己的供述,其發文的目的:「純粹是出於醫生的職業道德,才發了這麼一篇帖子。」譚秦東表示:「鴻茅藥酒是甲類非處方葯,不是酒或保健食品,有具體的禁忌症、適應症、療程和嚴格的劑量要求,但它的很多廣告和餐桌相關,老年人看電視多,會誤以為這是一種可以不限量飲用的酒。」

而根據人民日報社主管主辦的《健康時報》曾對鴻茅藥酒進行過報道( 2017 年 08 月 25 日 第 03 版),發表了名為《 2630 次廣告違法不止,誰是鴻茅藥酒的護身符?》的專題文章。在過去 10 年間,據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 25 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 2630 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鴻茅藥酒被處罰的記錄,均可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他機構的網站上查詢到。

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鴻茅藥酒在其宣傳中的確採用了誇大宣傳的手段,譚秦東文章內還有大量轉自權威媒體、網站和國家行政機關的公開報道與處罰公告的截圖,包括:新京報的報道《屢查不改 鴻茅藥酒仍在稱「所有人都能喝」》;新浪網的報道《鴻茅藥酒被責令停售 治病藥酒被指誇大宣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刊登的公告《海南省暫停鴻茅藥酒等九個違法廣告藥品的省內銷售》,譚秦東則正是出於科普和以正視聽的目的,對老年消費者加以提醒。

其次,譚秦東具有一定醫藥學專業評判能力

譚秦東2010年中南大學麻醉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獲醫師資格證書和臨床執業證書,曾在南方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擔任麻醉醫師,擔任過製藥公司的醫學事務專員和顧問。

因此,譚秦東對其文章內容,既不是憑空捏造,也不是對相關網路信息不加篩選的拼湊,而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知識基礎之上的、有一定科普價值的學術性文章。

最後,譚秦東沒有任何商業目的

譚秦東本人曾於3月12日向涼城縣公安局提交了一封申訴書。譚秦東在申訴書中寫道,他寫《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主要是忠告那些老年人,特別是高血壓、冠心病和其他心血管疾病的老年患者不要飲酒,更不要盲目輕信「鴻茅藥酒」的虛假廣告宣傳。他還表示,自己並非鴻茅藥酒的同業競爭者,「發帖不以任何商業利益為目的」。

而從目前的在案證據來看,偵查機關沒有拿出任何證據證明譚秦東因此次發帖行為獲得任何商業利益。

第三,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譚秦東的文章與鴻茅藥酒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從目前公開的案件資料可以看出,涼城縣檢察院在批准逮捕譚秦東之後,要求涼城縣公安局繼續偵查,內容是調查「毒藥」一文發布後,是否還存在其他因這篇文章而取消訂單的情形;

另外在審查起訴階段,要求涼城縣公安局對起訴意見書所提到的文章點擊量和轉發量是如何認定的等6個方面進行補充偵查;

也就是說,檢察院目前審查起訴的重點放在了譚秦東文章可能造成的損失上,但是,檢察院是否有切實的證據證明這種「損失「和譚秦東文章的關係呢?

內蒙古涼城公安局經偵大隊的一份材料辦案說明顯示,報案內容涉兩篇文章:一篇是安徽黃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雪球每日最熱」的文章,一篇是來自南京藍鯨人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網站上譚秦東所發文章。經調查取證,警方認為,前者不構成犯罪。而譚秦東卻被警方移送審查起訴。

而據相關詢問筆錄稱,受「毒藥」一文影響,在深圳、杭州、長春三地,共兩家醫藥公司、7名市民要求退貨。這兩家公司為吉林省海山醫藥有限公司、杭州蕭山保康醫藥有限公司,內蒙古豐鎮興豐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會計鑒定書》做鑒定結論稱,若兩家醫藥公司履行合同,鴻茅藥酒方能贏得凈利潤1425375.04元。1月25日,檢察院作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要求涼城縣公安局調查「毒藥」一文發布後,是否還存在其他因這篇文章而取消訂單的情形;

但是,客戶退貨、取消訂單的原因是否和譚秦東那篇2000多點擊的文章相關,需要對相關消費者和醫藥公司的陳述或相關證據進行一一核對,並且要根據警方提取的譚秦東文章的伺服器電子數據進行質證。比如對文章的訪客身份、網路IP地址進行核,才能確認相關消費者、醫藥公司的陳述是否真實、合法、有關聯。如果單憑取消訂單退貨的數量就一概歸罪於譚秦東,顯然其證明力非常之弱。

第四,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本案已經在全國範圍內造成影響,本案很明顯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對於不同觀點的學術觀點和言論,不能以刑事手段加以干涉。公安部、最高檢屢屢發文,嚴謹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相信涼城縣檢察院能從本案的證據出發,回歸事實和法律,認定譚秦東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譚秦東客觀上並沒有實施捏造虛偽事實並傳播的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損害他人商品聲譽的故意,同時在案證據難以證明鴻茅藥酒的損失與譚秦東的文章具有因果關係,譚秦東在本案中不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建議涼城縣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李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4月16日,相關信息綜合自權威媒體報道,最終事實以全部案情公布為準)


不邀自來;

事件回顧;廣州醫生髮帖稱「鴻茅藥酒是毒藥」涉損害商譽被跨省抓捕。

我覺得沒罪,譚秦東醫生本著醫生的職業操守,告誡有高血壓、冠心病、和心臟病的老年患者不能飲鴻茅藥酒。

譚秦東醫生純粹是出於醫生的職業道德才發一個帖子,就被商家說損害商譽為由,跨省抓捕譚秦東醫生。

其實本來一個帖子沒有多大的事,被商家自己弄的整個中國都知道他們賣假藥。

如果葯沒問題,正確的做法就是,對鴻茅藥酒進行全面的科學實驗和檢測,再結果沒出來之前停止銷售,以確保民眾安全。

鴻茅藥酒方聲稱,損失金額較大,導致該案件被認定為刑事犯罪。

以我認為,不應該構成刑事犯罪,最多是民事侵權,再者說,你鴻茅藥酒廣告違法2630次,卻安然無恙,譚秦東醫生一篇帖子點擊量2000多,就被千里跨省抓捕,那鴻茅藥酒違法這麼多次,是不是也要抓捕呢?

現在譚秦東醫生已被被逮捕,不過我堅信法律是公正的,也相信譚秦東醫生無罪。


我覺得本案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本案有關鴻茅藥酒的危害性和已造成的傷害人數都沒有查清。如果鴻茅藥酒確實對多數消費者存在嚴重危害,或者鴻茅藥酒已造成人體健康重大傷害,譚秦東所發貼文就不是捏造的,也不是散布虛假信息。如果國家權威部門認定,鴻茅藥酒按照說明書使用對人體不構成危害,或者沒有人體造成重大傷害報告,譚秦東所發貼文稱鴻茅藥酒是毒藥,就是捏造並散布虛假信息行為。

譚秦東是否應該被起訴或定罪判刑,就要看鴻茅藥酒危害性檢驗認定結果。根據國家醫藥管理局發言人所述鴻茅藥酒情況(詳情見今日記者採訪國家醫藥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如果補充偵查,結果對譚秦東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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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緣何鴻茅藥酒跨省抓捕案令我們不寒而慄》 作者:胡延美

廣州醫生譚秦東被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公安局跨城抓捕一案,是個輕微刑事案件,損害商品聲譽罪法定最高刑不過兩年,但它足以讓所有熟悉刑法的人不寒而慄。若該案依法得不到糾正,對我國法制的傷害及我們每個公民造成的威脅不可估量。該案可怕之處在於:

一、刑罰在思想言論方面喪失謙抑性。

刑罰是猛虎,其是長滿獠牙的,所以,它傷人。因此,世界各國法律都在提刑罰的謙抑性,即:刑罰要時刻保持謙讓的姿態,儘可能地騰出位置讓其它社會控制手段發揮作用;刑罰的適用必須得到抑制,能不用一定不用,能用其它手段解決的問題一定不使用刑罰。刑罰只可能做為我們進行政權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最後手段和迫不得已的選擇,而不能做為一般社會管理工具。

刑罰喪失謙抑性的危害在於,它將大大提升每個人犯罪的概率,增加每個人遭遇牢獄之災的可能性,動輒入刑,對每一個公民都是惡夢。

而刑罰喪失謙抑性最可怕之處就在於其在「思想觀念」方面喪失謙抑性。這個世界上最容易構成犯罪的就是思想與觀念,其隨時隨地都可以發生,而且幾乎不受條件限制,若思想與觀念本身構成犯罪,犯罪基本不可能預防。更重要的是「思想觀念」都是主觀的,缺乏客觀評判標準,很容易被曲解和延伸,一旦被冤枉很難自證清白。比如,如該案中的「毒藥」,僅僅兩個字就足以讓譚秦東百口莫辯。

所以,思想觀念不犯罪,一直是刑法堅守的底線。一旦刑罰在「思想言論」方面喪失謙抑性,那麼刑罰的發生基本就不受控制,人人皆可入刑。

二、權力不能離資本太近。

經濟社會,對法治及公平公正危脅最大的就是權力和資本,所以我們一直在強調「將權力關進籠子」里,更強調資本不能干預權力,但願本案所出現的偏差系法律認識問題,若真如社會上所揣測的是資本驅動權力的結果,那太可怕了。

三、刑案中斷章取義的有罪推論。

《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該「毒藥」一詞的理解必須以全文內容為基礎進行文學和修辭方面的分析,以探明其真實含義,和作者的真實動機。孤立、偏面、斷章取義的理解,極易造成冤假錯案。另外,任何刑事案件,若只關注對犯罪嫌疑人最不利的一點或幾點,將其從全案中剝離出來,對其進行有罪推論,那麼,都勢必會造成錯誤認識,出現冤案。

四、跨區抓捕——來自偏遠落後地區司法的威脅。

司法的發展亦先後有別,也會出現地區發展不均衡。通常偏遠落後地區發展會滯後一些,亦更容易受干擾。選擇在更加現代化的大都市生活、工作,也是我們尋求更好司法保護的方式,但跨區抓捕破壞了這一切。


鴻茅藥酒案中,存在讓我們特別不理解的地方:

一方面是,醫生在沒有任何權威證據和正規投訴渠道的情況下,以個人的名義『毒酒』,存在過當之外,但不致於直接由地方抓人;

另一方面,內蒙某地的部門也行動太快了,人家一個非主流的的平台發了一個帖子,點擊不到3000個,就第一時間發現,並抓人,有點太草率了。

鴻茅藥酒明顯是使用了全網路輿情安全軟體,監督全網路的任何一個有關於鴻茅的負面關鍵詞,但這種『多年形成的霸道思維,卻因為一件小事而引爆了鴻茅的大事件,可能會成為2018年健康產業嚴打的祭品』

我個人認為:小提大作,醫生行為有不當之處,但是鴻茅企業的公關負責部真真的是「豬」,蒙派葯圈一向做事行事風格太過「強硬」,以前行可以壟斷一切,稱霸,現在互聯網時代,特別是自媒體、社交化平台,還是用二十年前的硬手段,老套路,早晚都得出事,江湖早晚得還,這次惹大了。

這次事件,早就不是醫生和鴻茅企業間的矛盾了,更不是地方保護和企業及社會的簡單關係了,而是上升到了:中國健康產業二十年野蠻發展、藥品保健品食品野蠻宣傳的矛盾積壓,一下子引爆了整個互聯網社交化網路:

現在就算醫生認錯,企業不要追究,已早就不在雙方的可控制範疇之內了,總局已介入,要對藥品批號一事進行論證,廣監也在進入,廣告的投資金額顯示100多億,而帳面銷售卻是幾十億,工商也一定會進入,這裡面的事,只要有一個被扯出來,那就是大事;而且某吉達鮑總和段總都是葯圈江湖的大佬,一旦扯出根帶出泥,健康產業的大佬們都自保多福吧。

以鴻茅藥酒現在這一批公關部的能力,真是一波不如一波:應該馬上與醫生達成一致,醫生表態,企業表態,以積極的姿態面對整個互聯網社交化人群,然後,企業馬上開展危機公關,樹立良好品牌企業的擔當和姿態,態度懇誠地接受監查,如果再繼續發酵,對於企業將會迎來重大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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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頭條孫洪鶴:十年以上創始管理諮詢機構資歷、商業模式專家、專註互聯網創業投資、品牌營銷等領域,歡迎大家監督指導。


我覺得這個醫生有委屈,可是在我差點就站隊的時候,是從國葯監發的通告提醒了我。

率先疑惑跨省的問題。

鴻茅藥酒從1992-2002年的內衛葯准字改國葯准字,到期時間是2020年。在這段時間裡,虛假廣告問題一直是民間爭議的重點,延續的是像2007年《中國經濟時報》「鴻茅藥酒涉嫌廣告違法?」這種報道的思路。

所以在此次事件中,前期報道的側重,造就了一個「鴻茅藥酒仗勢欺人,多次違規卻依舊胡作非為」的形象。可是此次國家葯監局發出的《通告》中,「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藥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這段話,直接在要求澄清所有問題,尤其是「及時向社會公開」。這高度顯然比抓著虛假廣告不放要深刻許多,也因此指出此次事件中,醫生被抓的雙向性。

「你覺得被告醫生是否有罪?」

在此案件中,依譚秦東的醫生身份來看,無論什麼數據,比如雙盲、臨床數據等等,肯定能接觸到,但為什麼在現有部分原文中,只有「來自天堂的毒藥」,卻不見確實數據?或許是因為沒有,或許是因為沒被報道。查證這一點,才可以證明醫生是否冤屈。然而我沒看到原文全文!

連原文全文都沒看到,怎麼可能判斷他的言行是否觸犯法律呢?這簡直太「莫須有」了!無論鼓吹醫生有罪,還是質疑跨省恐怖的,請先公布醫生的文章全文。

  • 文中沒數據上的合理質疑,就是涉嫌造謠誹謗,跨省怎麼就可怕了。

  • 文中有數據,公開全文有助於大家深刻認識藥酒的問題,也能反襯出「權力親近資本」後的恐怖,才能看到跨省的可怕。

讓我感慨的地方:

無論後續如何發展,就現在看,譚秦東的本意在報道中可見善良,這份善良不應該被跨省。

而這個跨省,反饋的是法律不管是否善良,只問理性發言與否,讓人直觀感受法律的森嚴,和不近人情的被易用性。之前看今日頭條,有報道一個「某人文章指責APP木馬」的報道,事後作者道歉,肯定了自己的錯誤。但鴻茅藥酒這個問題涉及了更多的利害關係,以億為單位的金額直接是定罪了,我覺得這個才最可怕……

誰知道自己說錯的話會涉及幾億問題?我覺得肯定有好多人都會害怕這個的。但我不能代表法律去定罪。也不會因為懼怕這種可怕,就覺得「刑罰嚴苛似猛虎」。都說警察是暴力執法機關,結果現在毆打執行公務警察的事情頻發多見,誰比誰更暴力、更猛虎?


醫生肯定無罪。內蒙古方面已經被國家葯監局點名了【見附圖】


廣東醫生譚秦東因為在網路上吐槽「鴻茅藥酒」而遭跨省抓捕案,在網路上引起媒體人士和法律人士,還有一眾像我等這樣的吃瓜群眾的熱烈討論和圍觀。

究竟譚秦東有沒有罪,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明確的回應,畢竟此事現在鬧得沸沸揚揚,甚至有媒體質問「鴻茅藥酒」廣告違法2630次,為何仍能屹立不倒?

此次,譚秦東被抓一事造成轟動的原因,主要是媒體著重在「跨省抓捕」做文章。執法人員長途奔襲,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法律賦予的職責,無可非議。媒體刻意使用「跨省」一詞,似乎要表達的是對這樣大張旗鼓背後動機的質疑。

根據披露的消息顯示,譚秦東的文章給鴻茅藥酒造成了數十萬元的經濟損失,因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是,同時譚秦東的文章究竟有沒有捏造事實,現在誰也說不準,鴻茅藥酒這個產品的功效可以說是一言難盡。

前面提到有媒體評價了鴻茅藥酒廣告違法被通報2630次,暫停銷售數十次,如此劣跡斑斑的產品,仍然能大行其道,這個問題不值得我們深思嗎?

鴻茅藥酒的功效有沒有其廣告宣傳的那麼好,使用過得人自有公論,相信監管機關會給出明確的回應,我們不做討論。 譚秦東的文章本來是一篇科普危濃厚的文章,目的是想提醒大家有些人不適合服用,他錯就錯在染上了「標題黨」的毛病,使用了有些誇張的標題。

譚秦東能否脫罪,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對於這樣一家屢屢觸犯紅線的企業,監管部門究竟應該如何作為?


肯定是無罪的,他就是為了廣大老年人著想。防止他們繼續受騙。花錢弄不好把命也丟了。假如鴻毛真的沒什麼問題,也不會這樣害怕。一個真好的東西,老百姓自然有評價。不會因為說不好,就真的不好了。


鴻茅藥酒案中,本人也發表個人觀點,認為被告醫生的行為確實存在違法,那麼是否有罪無罪應該由司法部門認定,我們不能說他沒罪,也不能說他有罪,但是該醫生的行為存在問題,我們來看下幾個疑問:

首先,譚秦東是醫生嗎?不是,是企業老總。從該人的履歷可以看出,從事過麻醉師的工作,是醫學院畢業的,但是從2015年就開始創業,是一家醫藥公司的法人。這裡就有問題了,為什麼這麼多的報道都說譚秦東是醫生,而不說是譚總呢?說醫生好多不明真相的人就覺得醫生肯定是出於公心,說老總就覺得肯定是商業競爭。但是實際上,譚秦東就是老總,他發表文章是不是出於競爭呢?是不是出於公心呢?

其次,譚秦東作為麻醉師能否認定鴻茅藥酒是毒藥呢?他憑什麼說是毒藥呢?他能在網上說是毒藥嗎?如果這樣說都可以的話,是不是以後大家都可以這樣說了,我是不是也可以這樣說,雲南白藥是毒藥,大家不要買,

第三,譚秦東發表的文章是評論嗎?不是的,有人說譚秦東的文章是評論文章,錯。該文章長篇大論,而且不是評論,是自己的主頁,該文主觀臆斷很強,存在抹黑的嫌疑,認為是毒藥,那麼個人能認定毒藥嗎?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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