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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職業打假人,到底是公益還是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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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業打假人的生存空間 ,目前已經相當清晰了。為了深入探討這個問題,我們先從打假鼻祖王海一案說起。

我們都知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以後,消費者購買到假貨之後不但能要求退貨還錢,還能要求商家支付三倍的賠償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王海看到這條法律規定以後,立刻察覺到了巨大商機,於是隻身來到北京,到各大商場仔細觀察名貴商品,一旦發現某個商品是假貨,就立馬買下,買下之後就拿著假貨要求商家退貨賠錢,一旦商家不願意承擔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他就將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根據該條法律規定依法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當然,法院肯定會支持王海的訴訟求情,判決商家支付王海價款三倍的賠償金。嘗到甜頭以後,王海一鼓作氣,繼續開拓他的打假事業,一時聲名大噪,全盛時期甚至開辦了公司,專門從事打假業務。後來,不知是商家聯合抵制,還是有關部門看不下去了,法學界就開始探討王海能不能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名正言順地開展打假事業,後來他們得出一致意見,該條法律確實是反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但是其中的三倍罰款是為了反欺詐的,而不是為了打假,因此,王海「知假買假」的行為不能得到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這個解釋得到普遍認可以後,王海的打假事業從此走向末路。

當然,除非你向王海一樣名正言順地開展打假事業,商家要證明你是「知假買假」也是相當困難的,因此時不時去買個假冒偽劣商品,要求商家承擔三倍賠償是完全可行的,只不過如果你長期頻繁這樣做,就會被推定是在「知假買假」,法院不會支持你的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但是,現在職業打假人的春天再次降臨,因為最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藥品的管控非常嚴格,對於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即使你知假買假,也會得到懲罰性賠償金,並且是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因此,如果成為超市裡食品藥品的職業打假人,必然會有效遏制假冒偽劣之風,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並且法律也是完全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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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超市職業打假人」這號李逵和李鬼的標準,我個人認為關鍵點在打假的超市是否真的存在違規行為影響消費者切身權益!

「職業超市打假人」的基本素質就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等等相關法律法規非常了解!這個群體的人本身就比普通老百姓掌握更為細緻和專業的法律法規條文,對超市經營管理也是套路都熟。如果將所掌握知識服務於消費者維權這個領域,這群「職業超市打假人」即使是有償收費公司或機構,也是可以有很多種方式方法獲得盈利和口碑的!

這種就是源於公益和市場化經營的方式操作!

但是,有一群「職業超市打假人」運用自己掌握的知識和超市貨品管理和門禁等漏洞,蓄意造假,提前在超市放入過期商品,有組織有計划去投訴索賠的行為,就是道德淪喪的犯罪行為。

2017年11月,永輝超市北京舊宮店,遭遇一名「超市職業打假人」:此人用浸有化學藥品的棉片,塗改商品生產日期。用隨身攜帶的針,在麵包上扎孔,再塞進頭髮。永輝超市攝像頭全程拍下作案人的造假經過。該打假人已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調查中。

律師認為:如果一個消費者經常實施「造假買假」行為,已涉嫌敲詐勒索。

這是永輝首次通過法律手段應對惡意職業打假人。僅永輝超市在福州的一些門店,每年要承受類似行為的索賠便達5萬~6萬元。

這群「超市職業打假人」就是一夥利用高學識來實施敲詐勒索的「李鬼」。各大超市紛紛聯合成立「負面信息交互聯盟」並將相關作案人信息直接與公安機關共享。

「超市職業打假人」的行為以個人團體利益謀取暴利為目的!面對屢試不爽的套路,在金錢和道德面前失去了基本判斷!

超市,作為服務老百姓餐桌和生活的便利服務載體,它們的正向發展對百姓生活品質和幸福感受是密切相關的!

儘管具有勒索嫌疑的「超市職業打假人」非常可惡,但作為當事人的各大超市,其實也應當從這一次次勒索中總結出經驗教訓。

為什麼總有人可以鑽這種空子?還不是因為自身管理需要提升和完善嗎!儘管在面對索賠時,超市可以提供進貨單來做為「問題產品」非本超市產品的證據。但是,超市是否可以在梳理管理流程和引進智能化管理技術來提升超市的管理力度和服務感受呢?

比如:為什麼「超市職業打假人」可以塗改標籤上的生產日期?超市是否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實現有塗改行為時就預先報警或者專利價簽無法塗改呢?

對於如何識別是否攜帶東西進超市,是否也可以通過技術來解決呢?

「超市職業打假人」在給產品做一些動作時,肯定是要花費點時間的,我們的貨架是否可以配備攝像頭,或者像亞馬遜無人超市的感應貨架,對於是否是處於購買時的選擇,還是在對產品動手腳,有一個風控識別的等級設置呢?這是管理深度和技術提升都可以突破和解決的問題!

一個超市的力量有限的!集結更多超市,大家全力打擊惡意勒索,凈化超市服務體驗!提升超市服務質量,讓超市覆蓋的民眾生活區內的老百姓更加能感受到超市服務民生的決心和誠意!當消費者都站出來維護自家超市的聲譽時,犯罪分子便會無所遁形,這才是解決頑疾的終極方法!


超市職業打假人,當然是為私利了。幾十年前職業打假第一人王海知假買假索賠,帶動許多職業打假人以個人利益為目地。現在我居住的四線城市幾乎沒有了,現在大的超市經營自我管理比較嚴,沒必要去為那麼點蠅頭小利去賣假過期產品。其次現在實體超市已盈利非常少,已到嚴冬索賠也不容易。第二種自已放進去過期產品那就違法了,敲詐勒索要報案。


這個問題關鍵點不在因打假而獲利,在於大眾是否受益。

對於打假來說,在國家法律規定範圍內有意尋找假貨,購買,到國家相關部門投訴索賠,進行打假,即我們所說的職業打假人,其行為並不違法。從老百姓角度來講,他們通過打假,雖然獲得了收益,看似為錢而打假,但是處罰了售假者,使經營者更加重視進貨把控,潔凈了市場,保護了我們的消費權益,我們是受益方,老百姓應該支持的。

做公益時獲得私利兩個行為並不矛盾,關鍵看結果是不是大眾受益。

至於提前放入過期食品再去要求索賠,這已經不是打假的行為了。確數別有用心,只為私利,經營者無辜,也無意於大眾受益。一經確認,可以按敲詐勒索報案解決。另外,在買假後,為獲取私利,以曝光等行為威脅商家,與商家私了而獲取更多收益的行為也屬於敲詐的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


都有吧,私利肯定是佔多一些!雙刃劍來看,這就和最近最火的李小璐事件一樣,卓偉周三見,作為狗仔,你無法直接定論他的好與壞。沒有他們的存在這些東西會更加猖獗,娛樂圈的純凈和超市的純凈其實是一個道理,沒人來監督管理,這裡會很亂,有人來管理監督,哪怕是來勒索的,也只是受到部分人的反對,大多數人還是支持的。想想當初調查地溝油的記者被砍死,你可以說這是完全為了公益嗎?但是能夠接受他拿工資,為什麼不能接受這些打假人和狗仔呢?

打假人也好,狗仔也好,記者也好,都是時代的衍生物

現在中國社會處於高速發展的狀態,我們的經濟和我們的文化水平不斷飛速攀升。這樣高速的情況下,難免會出現一些有違道德和法律但是又默認的事情出現,那這種時候怎麼辦,有關部門觸手無法達到,那這個時候就必然會催生這樣一些民間需要利益的監督性組織產生,所以產生了以上職業!這都是時代衍生物。

他們的做法,違背道德的高風險和高收益,平衡對待。

我們不能因為自己親戚被查,自己偶像被查就懊惱。我們同樣也不能因為他們被查而落井下石,感到慶幸,而是反思,我們做生意也好,公眾人物也罷。什麼才是我們應該做的。對於普通群眾,我們更應該思考清楚,我們是不是一直帶著一種幸災樂禍不嫌事兒大的心態在看這些事情,我們更應該把自己的重心放到自我審查中去。對於他們,希望平衡對待。

這是我的看法,不管私利還是公益,至少對於社會是好的。為他們點個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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