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斷續請病假的醫療期如何計算?


員工斷續請病假的醫療期如何計算?

我們工作中總會遇到一些職工得病負傷,需要去醫院看病治療。這是人之常情。

但是如果有人動不動就請病假,開的假條也是醫院的假條,單位應該怎麼管理呢?

其實,我國對於職工非因工患病、負傷,有專門的醫療期規定。

它是我國勞動部1994年的文件。

這個文件主要是針對職工的醫療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醫療期的長短跟工齡相關,主要劃分為兩類,分別是工齡十年以上和十年以下。

工齡十年以下的,在單位工作又不滿五年的,可以有三個月的醫療期。這三個月的醫療期,應當在六個月內休完。滿五年的是六個月醫療期,應當在一年內休完。

工齡十年以上的,最低的醫療期是6個月,最長24個月,應當在額外加上六個月內休完。

在沒有休完之前,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修完之後可以解除,但是要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般情況小感冒什麼的都卡不上醫療期的。只有大病才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這時候單位應該從人本角度出發,給你適當的照顧,共同構建和諧社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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