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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怎麼看,這人是萬惡之人嗎?


有個話題有點意思,先濾清關係:

一、老夫妻持有股票50萬元,股票市值歸屬於老夫妻,屬於他們夫妻共同財產。

二、老夫妻令其子代為操作該證券賬戶,屬於合法合理授權行為,但其子操作後的股票仍歸屬老夫妻,老夫妻需接受授權時間內股票的漲跌。

三、老夫妻欠人20萬,每年支付利息2萬,即借貸利率為10%,符合民間個人借貸法律關係的規定,至於這20萬到底應該用什麼錢來還,這個不是關鍵,對於借貸關係而言,貨幣在借出以後就歸屬於借方,借方不管用什麼方式,從任何地方拆出錢來還,都可以。但在這個故事中,需要明確的是,首先老夫妻有沒有明確表示用證券賬戶的錢來還人家,其次是有無期限要求,比如在股票市值尚可的兩年內就需還清等諸如此類,最後是老夫妻之子在還錢時是否有向老夫妻明示是代還,如果涉及代還,就涉及到所還款是否是其子借給老夫妻的問題,如果不是代還,是以「置換持股」的方式來滿足自己持有股份的需求,那付出的28萬元就可以認定為老夫妻已歸還完畢。

四、股市的損失由誰來承擔?證券賬戶是老夫妻的,兒子是代為操作的,股權仍歸由老夫妻,但比較複雜的一個問題是兒子所還28萬到底是用證券賬戶里錢還的還是用自己的錢代還的。題目中的「是否有權支配餘下的十萬市值股票」其實也是異曲同工之妙。

但我不認為這個人就十惡不赦,他只是慾望大了些,貪戀大了些,我一直記著一句話,「一個賭徒不輸光受傷所有的籌碼他是不會認輸的」,這個賭徒是我們現在中的很多人,也是這個題目中的人。

(評論員:路人甲)


這個問題我嘗試回答一下,裡面涉及的法律問題,不見得準確。

首先,其母所持賬戶中有20萬是別人的,還要每年付利息兩萬,如果有借據,那麼就構成借貸關係;如果只是口頭協議,則可能老太太是替別人操作,屬於代客理財,顯然老太太並不具備代客理財的資格。

其次,既然已經結清本金與利息,該賬戶就與「債主」不再有經濟關係,兩清了。如果其母同意其繼續操作賬戶,那麼他就仍舊有權支配該賬戶。既然是得到了母親的授權,那麼他操作該賬戶就合情合理,至於虧損多少,都不能稱作挖空老人財產。確切來說,這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再次,他向別人借的錢,當然算債務。總不能因為他借錢炒股,借錢就不用還了吧。

然後,股市損失應該由父母和其子共同承擔。

最後,如果三十萬是老兩口的養老錢,那麼其子還拿著這個錢去炒股,那就十惡不赦的東西。但話又說回來,如果三十萬是老兩口的養老錢,老兩口還要借20萬去炒股,最後虧損也只能算是咎由自取,上樑不正下樑歪,老子賭,就別怪兒子賭了。


這個故事好複雜,本人非專業法學出身,如果按簡單的法理來說,老人授權兒子代理操作,因此賬號盈虧由老人承擔,裡面的股權也是老人的,不管兒子補償了多少錢,與兒子在法律上應該是沒有關係的。話說這20萬每年2萬利息好像蠻高的,另外大家投資千萬別借錢啊,特別是學生校園貸炒股還有別的高利貸,這肯定是要家破人亡的節奏。

但是在講情理,說兒子是大惡之人肯定是不對的。兒子肯定希望是在股市賺錢的而不是虧錢,特別是那麼多的錢,股市無情,盈虧正常,兒子的操作存在問題,但是是對於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普通個人投資者來說,沒有具體的交易計劃,被套了不願意止損出局是常見的問題。另外他用個人資產替父母償還了債務,一來沒欠債權人的錢,二來盡到了兒子的情意。最後動用如果動用最後的10萬,要看情況,若是父母同意就肯定不算了,但是另外的2個兄弟肯定不樂意了。至於屬不屬於債務問題,個人並不了解。


我覺得這是人之常情啊,股票跌了誰都不願意賠錢啊。股票跌了的時候他用借來的錢還上債,實際上就已經和那家人沒什麼關係了。現在他就等著股票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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