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財產被分了,欠的債誰來還?
【事件】
李四80高齡,其長子小李在外地工作,幼子李小四癱瘓在床。李某鄰居張三多年照顧李四和李小四的起居,李四為感激張三,便立下了死後將一間房屋遺贈給張三的遺囑。李四去世後,小李和李小四一起繼承了李四留下的10萬元存款,張三則繼承了李四的一間房屋。但不久之後,王二拿著李四生前出具的6萬元欠條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李、李小四、張三償還上述6萬元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小李和李小四是法定繼承人,張三是遺囑繼承人。其中李小四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保留其繼承份額;小李法定繼承了李四5萬元存款,應先償還王二5萬元欠款;剩餘1萬元小李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由遺囑繼承人張三償還。
【分析】
繼承遺產需要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但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再清償債務。
若遺產已經分割完畢,被繼承人的債務人再主張清償債務的,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人死了,財產被分了,欠的債誰來還?古人道,人有一樣生,有百樣死,生老病死是自然規法則。財產被分了,按此意理解,應該是死者的親屬,例父母,兒女,妻子,或丈夫。岳父母,有能力,依法依規能夠繼承財產的人員。如果是 賭博債,不合法的債,死者親屬不應該承擔。
債務人死亡,應以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其債務,但應保留其生前撫養的被撫養人生活所必須的份額。債務人死亡後,其財產已被繼承人繼承的,由繼承人在繼承債務人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先由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尚不足以清償的,如有接受遺贈的,由受遺贈人在受遺贈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人死了,遺產被分配了,可債務卻沒有清償。這樣情況下,誰分得死者遺產誰就應當承擔死者生前債務。通常情況下,遺產總額與債務總額等份。分得的遺產份額與應當承擔的債務份額相等就是公平公正的。如果債務總額大於遺產總額,遺產分得者在分得遺產的價值範圍內承擔債務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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