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駕駛盜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應該賠償對方損失嗎?
06-19
賠償損失責任人為死者張某的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的財產。
此案的民事主體為被搶劫的夏某,發生碰撞的貨車司機以及張某。
刑事責任上:張某構成搶劫罪,但因其已經死亡,不能對其予以追究。
民事責任上:張某與夏某就搶劫案件的民事問題,在確定遺產繼承人前,民訴就沒有被告;張某與貨車司機之間需要進行責任劃分後才能確定是否起訴張某的遺產繼承人。
以上。
如確定被盜,且己確定盜車疑犯的話,車主不應賠償,理由是 : 1,車己被盜,己臨時不屬於車主所有,違法的主體是人而非車輛,所有人己失去支配權,連帶責任同時消失。2,嫌疑人偷車後己臨時成為所有人,連帶責任隨之轉移!
犯罪嫌疑人駕駛盜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不賠償對方的情況:1,對方機動車全責。2,肇事雙方責任相等或對方責任大於己方。3,報警時間早於肇事時間。最重要的是報警時間早於肇事時間。否則就會賠償對方了
不應該賠償,嫌疑人的損失,只能由保險公司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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