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主犯和從犯判同樣的刑期,且從犯並沒有直接參与案件中,正常嗎?
不請自來~
先說答案:主、從犯判決相同的刑期,理論上講,是有可能的。刑事案件中的量刑,不僅僅取決於主犯還是從犯,還有很多其他的量刑情節需要綜合考量。
何為主、從犯?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上面所稱的從犯從輕減輕,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
由此可見,法律對於從犯明確規定了較輕的刑罰。
但是,這裡所謂的較輕,並不一定是最終的量刑,而是指在同等條件下從犯可以獲得相對於主犯較輕的刑罰。
其他量刑情節對犯罪分子,法律規定了以下情節,可以作為量刑從輕或者從重的考量依據:
從重情節:前科、累犯、毒品再犯等等。
從輕情節:自首、坦白、立功、從犯、未遂、未成年人、賠償諒解、自願認罪等等。
量刑時,各種量刑情節會減少刑期的比例,基本上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就像數學公式一樣,各種比例合併計算後,得到最終的刑期。當然,從輕或者從重比例基本都規定為一個區間,其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
從犯的刑期可能與主犯相同,甚至可能重於主犯。這樣就不難理解了。
相同量刑情節下,從犯相對於主犯,一定是量刑較輕的。
但是,如果主犯具有一系列從輕情節,而從犯不但沒有其他從輕,反而具有從重情節,那麼最終計算得到的刑期,確實有可能與主犯相同,甚至重於主犯。
例如,張三在本次犯罪中雖然是主犯,但是他很早就投案自首了,自首以後,由陸陸續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對被害人又進行了積極賠償,取得了諒解。
那麼,他就具有自首、立功、賠償諒解三個從輕處罰的情節。
李四在本次犯罪中雖然是從犯,但是他是因為剛從監獄釋放沒有滿五年又犯罪,構成累犯。案發後,又浪跡天涯,知道網上追逃才被抓獲到案,到案後還拒不認罪。
那麼,他不僅沒有可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節,還會因為是累犯而被從重處罰。
最終刑期計算下來,與主犯相同,甚至比主犯還重,是完全有可能的。
歡迎關註:徐言法事。用你能讀懂的文字,告訴你一些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問題結論
一般來說,常見的情況是主犯刑期比從犯刑期長。問題中描述的情況,並不常見,如果有,應屬例外,有可能主、從犯刑罰差異性體現在附加刑上。
主、從犯的處罰規定一個刑事案件中,有主犯和從犯的,屬於共同犯罪案件。刑法對主、從犯的處罰有重輕之分,主犯「重」,從犯「輕」。
1.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我國刑法第26條規定,主犯有兩種類型:(1)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根據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問題簡析從刑法對主、從犯的規定來看,在同一起案件中,既然區分了主、從犯,那麼對主、從犯的處罰也應當有所區分,主犯刑罰會「偏重」,從犯刑罰會「偏輕」。
如果主、從犯判處同樣的刑期,一般情況下違背了刑法的本意,沒有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但還有如下的可能性:法定刑期本身就比較短,刑期差異性不好體現,就在附加刑上體現。(1)在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上做了區分,主犯同時判處了附加刑,從犯沒有;(2)主犯判處了較重的附加刑,從犯判處了較輕的附加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26、27、34條等。
謝謝邀請!
首先我們要了解在共同犯罪中什麼是主犯,什麼是從犯!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據題住的問題,我打個比方,3個人準備去偷一家超市,A去踩點,B望風,C具體實施盜竊!
而A踩點完畢後,告訴了B、C裡面的情況,然後合計怎麼偷,偷的當天A沒去現場
在這個案件裡面C具體實施盜竊是主犯,B是協助盜竊是從犯,A雖然沒去現場,但是也給予犯罪提供了幫助,也是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既然分主次,對於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的C肯定是要接受全部處罰的,就比如該案件涉及到的金額要判1年半,C就要被判1年半
而A、B由於是從犯是次要分子,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他們的刑期肯定要比C要少!
但是如果C是自首的或者在看守所期間有檢舉立功的表現,那C也是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所以主犯的刑期和從犯刑期一樣或者比從犯還少是完全有可能的
當然如果主犯既沒有自首又沒有立功出現這種情況的話,檢察院自己都會抗訴的!
首先,題主的問題是不是搞錯了?是不是把共同犯罪中沒有區分主、從犯的情況,自己誤認為有主、從犯了?
如果是這種情況,你自己認為是從犯,但是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刑期一樣也很有可能。
第二種情況是確實分了主犯、從犯,但主犯、從犯所判刑期一樣,這樣的情況也可能發生。但確實很少。至於你說的從犯還沒有參與犯罪不知道是什麼情況?也許是沒有參與具體犯罪的實施,但卻承擔了犯罪行為完成所必須完成的某些行為。
主犯和從犯所判刑期一樣的情況,有可能是主犯犯罪後有自首、立功等可以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也有可能主犯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而從犯沒有這些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情節,因而會造成主犯和從犯處罰的刑期一樣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很正常,不以為不可能發生。
一般來說,主犯的刑罰都會比從犯重。
但我們知道,量刑是要考慮很多因素的,除了犯罪的性質和情節,還要考慮諸如:是否累犯、人生危險性、自首、立功、退賠、認罪態度、被害方態度等等。如果在前述的量刑情節里主犯有從輕減輕情節,則有可能比從犯輕。
在對全案沒有一個詳細了解時,無法輕易下結論。
一般情況如何不正常,但是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這樣判。
先看看法律的規定:
《刑法》第26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一般來講,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或減輕量刑。但是,量刑要考慮的情節很多,例如分贓多少,是否主犯,是否有前科、慣犯、累犯,是否自首,是否退贓,是否得到受害者諒解,是否有立功行為等,把這些情節綜合考慮,才會得出最後量刑結果。
主犯比從犯判的輕,舉一個例子,如圖。
正常情況下,從犯是比照主犯所犯罪行從輕減輕處罰。因此,問題中所說的情況是一種非常態行為。不過也不能直接認定該判決有違法律。
首先,從犯沒有直接參与案件,依照我所有的法律經驗,你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是該從犯沒有直接出現在犯罪現場進行犯罪活動。不過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不要求所有人一定要出現在犯罪現場,直接參与犯罪的具體實施。只要是參與過共同犯罪的預謀、策劃、實施、善後等環節,共同犯罪目的實現,那麼參與人就成立犯罪既遂。
第二,有沒有可能主犯刑罰與從犯相同呢,有的。比如說主犯成立特別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會對量刑產生一定的影響。
這個問題你沒有描述清楚,無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只能從法理上講講,先講下兩者的含義與區別,主犯可以理解為主導整體犯罪活動實施的組織者和策劃者,從犯是在主犯的指揮,領導下參與犯罪活動,起到輔助作用,這就是最為通俗的理解。主犯應該對犯罪活動負全部或主要責任,從犯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至於從犯沒有直接參与,這一點倒是可以明確告訴你,沒有直接參与,而為其提供幫助,策劃,依然構成犯罪,這一點毋容置疑。
主犯和從犯在有些案件中的區別並不是很大,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有時甚至是難以區分的。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主犯都會比從犯判的要重。要看具體的犯罪情節、犯罪手段,每個人在犯罪中所使用的方法。單純說主犯和從犯並不是判刑的唯一標準。
而且量刑還有悔罪表現、有無立功、自首等因素。
這是完全可能的。多年前曾親手辦理過一件共同作案的盜竊案,主犯判了兩年,從犯判了三年。原因是主犯到案早,因其他原因傳喚到案,卻主動供述了夥同他人或單獨入室盜竊多次的犯罪事實,且家屬積極退贓,不滿十八歲,故減輕處罰,判了兩年。從犯參與次數少,但認罪悔罪態度差,家屬拒不退賍,且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一次裝病從醫院逃跑,一次掙脫押解民警逃跑被追回,法庭上胡攪蠻纏,時供時翻,最終被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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