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處理決定被撤銷算不算敗訴?


感謝邀請。

具體行政處理決定有可能被兩種程序撤銷,1. 行政複議;2. 行政訴訟。

如被撤銷的結果確定是法院做出的,那麼應該是行政訴訟程序。

何為「敗訴」?「敗訴」這個詞本身不是一個法律專業術語。

法院的判決結果一般以「判令XXX」或「駁回XXXXX」等。而「XXX敗訴」這種詞不會出現在判決書中。

本人認為,是否敗訴的判斷標準應該是:當事人在正式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案件時,與委託律師約定要求達到的結果。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律師代理出庭,對結果沒有預期,那麼律師只要出庭了,便完成代理的約定;如果被告方當事人委託律師並要求駁回所有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律師即使完全駁回90%的訴訟請求,也是敗訴。

行政訴訟一審的原告方一般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一方是行政機關。如果「具體行政處理決定被撤銷」,說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否算是對方敗訴,要看提問人對結果的滿意度了。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


肯定算行政"敗訴"。

因為行政執法機關在各自執法分工依據《行政違法執法實施細則》或辦法執法中根據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機並賦予或批准或授於從事某次特定職業的資質`資格,或發現行政相人(自然人丶法人)違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經調查取證、告知、聽證丶並經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的對一般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處理行為,或者在參與社會活動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事實清楚丶違法責任無爭議由現場執法人員即行決定處理。上述批准行政申請丶一般行政處罰、即行現場行政處罰,都必須依照行政執法程序性規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依法處理處理。為強化對行政執法監督,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行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法律監督,同時也賦予於被處理行政相對人對不服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糾正撤銷具體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

法院受理起訴後,通過開庭審理嚴格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從發現、調查丶適用法律法規的各環節行為是否合法。如果經審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丶程序違法丶處罰違反法定原則丶濫用自由裁量權均可能作出要求行政機關批准、賦予丶頒發丶撒銷丶糾正等判決。這種判決就是行政機關的"敗訴『』。

這種「敗訴"的法律後果:除賦予特權類外,凡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還有向侵權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的權利。這種『敗訴"』還可能啟動行政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違法責任。


感謝邀請法學博士郭人菡老師答詢。

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所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而依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定法上的表現形式一般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決定」。

具有撤銷權的一是法院,二是做出決定的機關,三是做出決定的上級機關。

至於是否算敗訴。就要看什麼意義上說。如果從法院層面,撤銷當然是敗訴,畢竟被告要承擔訴訟費等不利後果。

如果從機關層面,則不一定,因為我們國現有立法並不實行「一事不得處理兩次」的原則,很多機關會重新做出一個「合法」的處理決定。此時原告已經沒有機會贏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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