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各州不是有獨立的權力嗎?為什麼歷史上會發生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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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建國之初,13個州聯合起來組成美利堅合眾國,根據獨立宣言賦予了州極大的立法和執政獨立性,但是對於州是否可以根據自己的動議從聯邦脫離沒有任何規定。按照1781年的憲法性文件州擁有獨立的主權,但在1789年正式生效的美國憲法又將這一條刪除。也就是說,在法律上美國聯盟憲法是不承認州擁有獨立的主權的。
1860年反對奴隸制的林肯當選總統,南部13個蓄奴州與聯邦政府之間矛盾達到不可調和。1861年這11個蓄奴州宣布脫離聯邦,成立美利堅聯盟國。雖然林肯總統強烈反對南方分裂,但從法律上來講南方各州並沒有違反美國聯盟憲法,美國聯邦政府經過多方努力仍然沒有使南方蓄奴州回歸聯邦。
1861年4月,南方聯盟率先發起針對聯邦政府的戰爭,直到這個時候美國聯邦政府對於南方聯盟的指責仍然不是分裂國家而是挑起戰爭。戰爭初期,美國聯邦政府準備不足,戰事節節失利,南方聯盟氣焰十分囂張。美國聯邦政府發現事情已經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才相繼頒布了《解放奴隸宣言》和《反脫離聯邦法》等文件,前者給予南方聯盟的奴隸制度以沉重打擊,後者實質性否定對方的合法性。
1865年南北戰爭以聯邦政府的勝利而告終,此後美國政府多次頒布和完善反對分裂聯邦的法律文件,在法律上堅決杜絕任何分裂美國聯邦體系的漏洞。對於任何意圖分裂美國聯邦的人和團體,都使用雷霆手段堅決消滅在萌芽狀態。
經過200多年的自身完善,美國已經越來越不像是一個聯邦制國家,更加像一個中央集權的資本主義帝國。雖然在法律和人們的認知上,美國的州還具有一定國家的意義,但這些州已經失去了重新成為國家的能力和法律依據。雖然現在德克薩斯等州都有人宣揚通過公投脫離聯邦,但這些人和團體的勢力並不能夠改變這些都是美國聯邦組成部分的事實,只是通過宣揚獨立表達對政府政策的不滿。他們的行為並沒有觸動美國聯邦和美國人民對美國分裂的擔憂,一旦他們的行為跨過這條紅線,等待他們的必然是美國法律對他們的嚴懲。
美國獨立戰爭擺脫了英國殖民統治
美國在獨立戰爭後頒布的《憲法》中規定:「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和獨立,並且保留本邦聯條款沒有明確授予合眾國國會的一切權力。
美國內戰即南北戰爭(1861年4月至1865年4月)。南方的種植場奴隸主為了維繫黑奴制度,遂脫離聯邦而建立了邦聯並挑起戰爭。北方的政治領袖亞伯拉罕-林肯總統為了聯邦的統一,遂毅然率領北方軍隊與南方的叛軍交戰。一八六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亞伯拉罕-林肯總統頒布了《解放黑奴宣言》。一八六五年四月,南方叛軍統帥羅伯特-李向聯邦統帥尤里西斯-辛普森-格蘭特投降,美國南北戰爭以北方的勝利暨奴隸制的終結而宣告結束。
綜上所述,美國建國初期各州的獨立問題,與此後爆發的廢除奴隸制的南北戰爭毫無關係。
這個事情可以這樣理解,你有獨立的權利,我有反對獨力的槍炮。
首先我們看美國憲法,它確實沒有規定州不能獨立,但是,他也沒有明文規定,允許各州獨立,明確規定加盟國可以單過的是前蘇聯。
那麼,美國的州到底可不可以獨立呢?在美國憲法里有這麼一個說明:憲法沒有授於合眾國的,也沒有明令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行使。
那麼,單幹這種事,其實就是各州保留的權力。
美國起草《獨立宣言》時,托馬斯·傑斐遜就對這個事情表過態:如果我們當中有人想解散這個聯邦,或者想改變它的共和體制,那就讓他們不受干擾而作為對平安的紀念碑吧,因為有了平安,錯誤的意見就可得到寬容,理性就得以自由地與之抗爭。
那麼,南北戰爭,其實就是南方州在行使這個權力。林肯當選總統後,南方就有七個州宣布,我們不跟你們北方吃大蒜的過了,我們喝咖啡的自己干。
他們退出之後,就組了一個新美國,叫美利堅諸州聯盟。所以,美國歷史上也有南北朝,如果沒有統一的話,那現在就有一個北美國,一個南美國,美國可能就會陷入戰爭,沒辦法成為世界頂尖國家。
這些種植園主們退出聯邦,還找到了一個條款,在弗吉尼亞、紐約和羅得島加入聯邦時,就特別的加了一個條款:如果新政府變得具有壓迫性,那麼它們就可以從聯邦中退出。
按照各州權利平等的原則。任何一州享有的權利,將自動被其它州所擁有,這就是說其它州,包括南方州也可以單過。
那麼,剩下的事情,就是新政府是否滿足條件,具有壓迫性。
這個當然是有的,林肯要改變國策嘛,不準大家蓄奴嘛。
這是砸大家的飯碗啊,所以南方各州就獨立了。
但是,法律這種東西具有多種解釋的方法,林肯就說了:憲法的中心法則乃是這些州組成的聯邦是永久的。
這可以說是林肯的反分裂宣言,從此美利堅就是一個堅果,絕不允許打碎了。
後面,美國最高法院馬上就審判了一個案件,在這個案件中夾帶私貨,宣布州的聯合是永久的,不可撤銷的。
這個法院的院長就是林肯的親信蔡斯。
那麼,林肯的表態其實是違背美國開國先賢初心的,大家一開始聯合,其實是有心理準備拆夥的,但到了後對面,就有權利跟武力保障不能拆開。
這樣一來,南北戰爭就打響了。
所以,這個事件的邏輯,不是宣布獨立就可以避免內戰,而正是南方要獨立,林肯不幹,所以發動戰爭,用武力保障了美國的統一。
其實到現在,美國國內還有獨立的聲音,尤其是川普上台,一向比較自由的加州就鬧著要單過,當然,這些都是非主流聲音,鬧一鬧,表達一下情緒,以後該怎麼過就怎麼過。可以說,隨著技術手段的進步,國家只能合不能分。
大家想一下,中國的春秋開始有一千個國家,到了戰國,只有七個,再到後面中原就統一了。
我大膽預測一下,總有一天,隨著技術的進步,地球將會只有一個國家。
沒錯,美國各州是有獨立的權利,可經過美國內戰合眾國走向統一強大至今。
因此,林肯就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總統之一,名留青史,傳頌至今。
謝邀!
這個問題很複雜,牽扯的方面也很多。水平有限,姑妄言之,姑妄聽之!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美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賦予各州獨立的權利。在憲法中明文賦予了此項權利的是蘇聯。
蘇聯憲法規定,蘇聯的國家結構形式是聯邦制,加盟共和國是主權國家,享有自由退出蘇聯的權利。1977年10月,第九屆最高蘇維埃第七次非常會議通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其中第七十二條明文規定,「每一個加盟共和國都保留自由退出蘇聯的權利。」換言之,蘇聯解體時,各加盟共和國退出蘇聯並不違憲。
美國的情況不太一樣。所謂「各州擁有獨立的權利」,是依據美國憲法第十條修正案推導出來的。即「本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行使,或保留給人民行使之。」
很多人據此解釋為,憲法未直接禁止各州自行脫離聯邦的權利,也未曾賦予聯邦政府打擊的權力,因此各州有權隨時獨立,南北戰爭中的「南部邦聯」有完全的合法性。
But!第十修正案並非只強調「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也強調「未授予合眾國行使的權力。」這兩者是「與」的關係。
憲法第四條「州與州之關係」第三項規定「國會有權處分並制定關於美國所有之領土或其他財產之必要規則與條例。本憲法之規定,不得為損害合眾國或某一州之權利之解釋」。
換言之,如果各州單方面以立法或行政指令宣布脫離聯邦,就是與憲法第四條第三項發生抵觸。而如果以第十修正案為法理依據而單方面宣布獨立,就是對憲法做出了「損害合眾國權利之解釋」,也與憲法第四條第三項發生抵觸。因此,美國各州單方面獨宣布獨立,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
對於這一點,美國高院也有過相關判例和闡述。1816年在「馬丁對韓特」案中,史托利大法官也有過相關詳細闡述:「美國憲法之制定及規範,並非由各州以其主權能力而完成,乃依憲法序文所強調者,由美國全體人民所完成……憲法不必然是現有州主權之分割,亦非權利之讓與,而是已存在於國家制度之中……」。
1869年美國最高法院對「德州對懷特案」的多數判決意見是:「《邦聯條款》曾宣布聯邦之特徵是『永久的』。當此等條款被認為不足以應付國家緊急情況時,憲法被授命『以組成一個更趨完美之聯邦』,欲採用比如此字眼更能清楚地表達不可分離之整體觀念是極困難的。」
針對這一點,比較接近實際情況的說法應該是,聯邦政府不可強制一個新領地成為聯邦一份子,然而,一旦簽署憲法這份聯邦政治基礎契約,而成為聯邦一份子,則若未獲其他成員的同意,即不可自行分離。
就像林肯1861年首次就任總統演說中提到的:「即使合眾國不是一個正式的政府,而僅是各州之間一種契約性的組合,那麼,作為一份契約,難道就可以由少數人而不是全體訂約人,不經爭執,心安理得地予以取消嗎?締約的一方可以違反它──或者說是撕毀它,但難道不需要通過全體訂約人就能合法地解除它嗎?」
儘管聯邦政府會時而推行違憲政策,然而不代表各州自動獨立合乎法理。因為即使將美國各州當做國家,美國憲法當做國際條約,條約規定的觸犯條約制裁體系是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機制,而非一方稍有觸犯條約即行失效。單方面擅自退出條約就等於背棄基本的法理準則。
事實上,關於各州能否獨立,早在美國的締造者之間就存在分歧。
托馬斯·傑斐遜1801年總統就職演講:「如果我們當中有人想解散這個聯邦,或者想改變它的共和體制,那就讓他們不受干擾而作為對平安的紀念碑吧」。
而喬治·華盛頓在1796年卸任的告別演說中說:「你們真正的獨立,彷彿一座大廈,而政府的統一,乃是這座大廈的主要柱石;它支持你們國內的安定,國外的和平;支持你們的安全,你們的繁榮,以及你們如此重視的真正自由。」「如果有人提到這種信念在某種情況下可以拋棄,即使那只是猜想,也不應當表示支持。」
同樣是《獨立宣言》簽署者、美國憲法起草人之一、也算美國國父的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說:「只有沉迷於烏托邦式幻想的人,才會真正對下列看法產生懷疑:假如這些州完全分裂,或者只聯合為幾個局部的邦聯,那麼它們所分成的各部分,彼此會經常發生激烈的鬥爭。」「分而治之必然是懷恨或害怕我們的每個國家的箴言。」
另一位美國國父、美國第四任總統、美國憲法主要起草人麥迪遜也認為實質上諸州仍保留主權的邦聯制只是「共和國的聯盟」,這樣組成的政府是「一種治人者而非人民的主權,一種統轄政府而非公民的政府,一項為團體而非為個人的立法,因為在理論上是個謬誤,所以在實踐上也破壞了國家行政的秩序和目的。」
綜合來看,
——美國憲法和最高法院判決只明確禁止各州單方面分離。
——如果想要尋求獨立,也不是沒辦法,只要能和平地說服各級立法機構,或者直接革命再造憲法,自然就能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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