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和父母共同房產,夫妻離婚後分割嗎?


謝謝邀請,簡要分析說一下,看看對你是否有幫助。

第一,從共同房貸部分分析。

對於配偶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後離婚要求分割,這種情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種是有明確規定,規定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婚前一方付首付,雙方共有部分僅限於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就你個人情況,因為婚後房貸是你母親個人支付,你並未支付相應的房貸,故原則上不存在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自然就不存在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第二,從自然增值角度理解。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該規定,對於房屋自然增值的款項部分,如果沒特別規定,應當屬於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但是,當然任何問題都會有爭議。

比如,因房產是你和母親按份共有,房貸部分也應當按份承擔。雖然你母親承擔了相應的房貸,本質上是為你支付了房貸款項。

但房產的價值,本質上還是按照你和母親相應的份額進行分割,至於你母親為你支付的房貸款項,對方可以要求你返還並承擔相應的利息。


對於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結婚前與老人共同房產,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或房產應然歸婚前所有者擁有,不予分割!依照婚姻法 ,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個人,離婚時不予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形平均分割。前提是婚後夫妻之間沒有特殊的財產歸屬的約定。民法明確規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一方應提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否則權利是很難主張的。你的描述有一些邏輯上的錯誤,既然是你父母按揭貸款,怎麼首都還是她交的,聽不懂,語無倫次!


謝邀,你問題沒有搞明白?既然是父母幫按揭房,為什麼首付她付了?你父母付那部分?

婚前財產不可以分割。但是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既然產權你們已定約定30%/70%就屬於約定,就要按照這個執行。

除非她是詐騙,或者威脅情節下逼你,無效。但要證據。


不應該分割。婚前與你母親共同購買,婚後均由你母親支付按揭貸款,屬於你和你母親的共同財產,不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應分割。

如果你在婚後有支付按揭貸款,則女方有權對你婚後還貸部分及其收益要求分割,給予適當補償。

陳述中的「她」應該是指你母親,而非女方。表述不清容易誤會。


是不是首付款是由你母親交的70%。女方交的30%。按揭是女方以後每月從單位住房公積金扣除。現在你們的婚姻要解體?1.把房屋的首付30%按目前樓市的價格資金還給女方。你們有能力交按揭嗎?有能力的話就轉在你們的名下繼續交按揭。房產是你們的。2.你們若沒有能力交按揭。就由女方歸還男方也是按升值以後的房價70%的額度。至此把房產應移交給女方己有。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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