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已經判決的,還未執行的怎麼辦?
『法律有話說』,侃判決和法律。
◆法理≠情理≠社會道義◆
簡析:
根據現行法律,生效的判決文書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
第一,既判力,
是說已經生效,就應該得到完全的尊重,即便有可能是錯案,在被糾正或被法院「叫停」之前,具有生效的法律效力。
第二,執行力,就是生效的判決應當得到執行,除非該判決後來被改判或撤銷。
第三,法律的修訂權。
修法的許可權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時其授權機構可能也會有一些權力(不是權利),法律修訂後在開始施行後生效,不能對既往進行追溯。
第四,最高法院無權修訂法律。
最高法院有權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做出解釋,解釋與修訂法律不同,解釋可以直接對尚未有訴訟生效判決的案件有適用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2017年發生的事,2018年修訂的法律管不了,但是2018年最高法院對法律重新做出的解釋卻可以直接用到2017年的案件上,只要還沒審結。
第五,是否會重新審理,還是繼續執行?
根據以上分析,案件審理完畢並生效的判決,新的司法解釋不能適用,仍然按照生效判決執行,不會重新審理。
一,如果是夫妻一方,對判決不服。若是一審的判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若是二審判決,不服只能在半年內提起案件再審申請,或被駁回後依法提請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再審的前提條件是法定的,我們只解決怎麼具體操作,規定可以百度查到。
如果判決已經生效,還請儘快償還債務。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二、如果是債權人一方,等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依判決還債,兩年內記得去申請強制執行,多提供債務人財產情況可以更為有利於執行到位。
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妻子當然有知情權,如果妻子當時知道了可能債務就無法形成了,被負債其實是債權人自私的表現,借貸關係的雙方主體一定是正常的民事行為人,他非常清晰借貸關係的權利和義務,除了至親至近的人之外,以牟利為目的是他們思考的前提,利字當先時風險一定會不期而至,那你不讓對方的妻子簽字還想讓別人被負債,是滑頭呢還是過於聰明,債權人也要有擔當,委屈和不平衡不是徹底毀滅別人家庭的充分理由,錢和生命或者說生存來比微不足道,不能因為你自己的貪婪就無限傷害別人的家庭
違背新解釋出台的意義,有錯必糾。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債務新解釋應當具有溯及力
一、 新的解釋是在全國人大備案審查的背景下發布的,並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動作為。備案審查的結論是原24條的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原則,違反了《民法通則》的代理原則、《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合同法》合同相對性原則、《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原則。即24條的推定原則從出生就不具有合法性,缺乏法律基礎。
二、 新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標準,是對24條違法規定的修正,回歸法律本意,更不是我國法律代理原則、舉證原則、合同相對性原則、夫妻共債原則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三、 根據24條規定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判例個案,缺少法律依據支撐,應當無條件予以重新審查。
提供新的證據,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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