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是哪一年創刊的?


1946年5月15日於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華北局發行。

《人民日報》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機關報,與新華社及中國中央電視台,並列為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官方三大傳媒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大報,有廣泛影響力。

《人民日報》於1946年5月15日起發行,最初是中共中央晉冀魯豫局的機關報,風格較為嚴肅,內容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國官方立場。該報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為世界十大報紙之一。

《人民日報》原為晉冀魯豫中央局的機關報。1946年當時晉冀魯豫邊區中央局準備在邯鄲創辦一份大型機關報,開始擬叫《晉冀魯豫日報》或《太行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聽完彙報後建議改名為《人民日報》,第一任社長為張磐石。首份《人民日報》在1946年5月15日於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華北局發行。創刊號有四版,由毛澤東題寫報名,報名從右往左排列,全紅印刷。


謝邀。人民日報於1946年5月15日於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華北局發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大報,該報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為世界十大報紙之一。

《人民日報》原為晉冀魯豫中央局的機關報。1946年當時晉冀魯豫邊區中央局準備在邯鄲創辦一份大型機關報,開始擬叫《晉冀魯豫日報》或《太行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聽完彙報後建議改名為《人民日報》,第一任社長為張磐石。首份《人民日報》在1946年5月15日於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華北局發行。創刊號有四版,由毛澤東題寫報名,報名從右往左排列,全紅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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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抓後不知悔過,還找上門打人,結果反被人打,大家怎麼看呢?


謝邀!

這個小偷是找打呀!我曾是獲得「人民滿意的司法幹警」稱號的政府工作人員,現在是社會工作志願者,算得上是資深法律工作者。

由於缺乏必要的判斷要素,只能從大方面說說了。抓小偷的人以「甲」為代稱,甲對上門報復的小偷實施了正當防衛。

法學理論上「正當防衛」的概念,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甲所處的認定正當防衛條件是「無限正當防衛」,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以及是否防衛過當,認定條件非常嚴格,有具體的、細緻的判斷標準,如果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總之,小偷上門報復的犯罪性質比較惡劣,甲反制小偷的行為,初步可以肯定是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的權力。


想起一句兒童動畫片里的話:老鼠怕貓,那是謠傳。沒想到文藝作品來源於生活,確有現實版。

首先說,抓到小偷一定要報警。小偷的行為不說涉嫌犯罪,起碼也該給以治安處罰。對違法犯罪分子不及時處理,他會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的。

同時,對於盜竊、搶奪、詐騙這樣的犯罪分子,如果發現他後,他當場反抗,或者他在逃跑的過程中實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他就涉嫌搶劫犯罪了。

對這樣的違法犯罪分子要堅決打擊,不能姑息。

北京郭廣吉律師為您答疑解惑,歡迎關注、交流。


正所謂盜亦有道,題干里說的這種小偷是為賊,囂張到無可復加的地步了,這種行為絕對不可以姑息縱容,我們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公民的合法權利。注意,這個小偷也公民。所以被打傷也是要討一個公道的。

我們要搞清楚兩個概念: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小偷,有錯誤在先,而且氣焰囂張,在情理上我們應當予以痛擊。但是我國是法制社會,任何人都沒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權利,小偷偷你、打你不對,你打小偷也同樣不對。雖然有防衛過當和正常防衛的說法,但是如果能通過正常渠道解決問題,還是要通過正常渠道。

這次是你沒有吃虧打贏了,要是打輸了呢?這種行為終究是不對的,希望我們大家都能認真的學習法律,學會用正當渠道保護自己和家人,同時也要做到不侵犯他人。


這個小偷蠻猖狂的,但是我負責任的說,你打小偷是不對的,出了事要賠錢甚至坐牢。

這個事情要分成兩件事情來看,一個是小偷偷東西,一個是小偷打人然後被打。

小偷被抓後,是不是觸犯法律夠不夠判刑,公安局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宣判,這是一條龍的司法機關負責處理,與失主並無關係,最多就是個證人證言筆錄。

小偷上門打人當然是不對的,但是你失主還手打了他傷了他一樣不對,派出所會以雙方鬥毆的模式來處理,不管誰先動手誰有道理,都打了就都有責任,你的傷對方賠錢,對方的傷你賠錢。

如果不幸打出了輕傷,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是不是覺得不合情理呢?但是仔細想想其實是合理的,小偷的罪行由司法機關處理,和打架沒有聯繫,並不是小偷就能隨便打的。


謝【悟空小秘】邀請。對於題主的問題,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小偷作案被主人抓獲後經教育放走,但小偷不僅不悔過自新,反而找上門打人,結果反被主人打。因背景描述不是太清楚,謹談幾點個人看法:

觀點一:對於現場抓獲的盜竊嫌疑人,最好的處理辦法是報警。將人控制住後,可自行或委託他人拔打110報警,待處警民警到達後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抓獲人應配合公安機關就小偷作案情況、抓獲情況及財物損失等製作筆錄。如被盜的為手機、電腦等物品,要一併提供給警方,作物價監定後領回。因為偷盜財物的金額與違法還是犯罪、罪輕罪重有直接關聯。有人會問,遇上班趕時間怎麼辦?可先將大致案發及抓獲經過、財物損失等情況告訴警方,留下聯繫方式下班後再做取證筆錄也可以。

對於私下將小偷放走的方式我不贊同,有的人可能出於同情或其他原因,將抓獲的小偷教訓一頓後放掉。當然不排除個別小偷出於感恩放走後洗心革面不再犯,但大多數是本性難改的,私自放走等於是對違法犯罪的放縱,容易助長其囂張氣焰,題主的情況就是一個教訓。

觀點二:小偷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私闖民宅「和「毆打他人」等違法與犯罪結果。本來實施盜竊(根據財物數額分治安處罰的盜竊和刑事犯罪的盜竊)有錯在先,被教育放走後非但不思悔改,反而找上門打人。「上門」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為,情節輕微的可處15日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情節嚴重的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打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行為,視對方被傷害結果定性,受輕微傷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以上五百以下罰款,構成輕傷以上的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觀點三:「結果反被人打」屬於自找苦吃。主人當小偷非法入侵其住宅並欲實施毆打時,出於自衛的目的將小偷打傷,屬於正當防衛行為,可免除其法律責任。當然,這裡要注意幾點,一是正當防衛要遵從對等適度原則,二是當嫌疑人停止了不法侵害時,要立即停止自衛行為。象本提問中的小偷,如遭打後停止了反抗攻擊,主人亦應停止自衛,可將其控制後報警等待警察處理。如若出於解氣、泄恨,繼續對小偷實施毆打,防衛過當的話,同樣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謝謝邀請:

偷別人東西本來就不對(重者則為犯罪),偷東西時被捉,本是捉賊者為確保本人(或他人)財產不被他人非法侵佔的合法(或見義勇為)行為,也應是偷東西者犯罪的結束,知錯,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的開始。可該小偷反而前來報復,小偷被打我認為是罪有應得,打賊者屬於正當防衛(但要適度)。同時我建議這位小偷好好看看郭冬臨在2015年春晚主演的小品《一定找到你》。小品的大意為: 被郭冬臨指認的小偷入獄後,一位同宿獄友從一個小偷演變成殺人犯的故事。衷心希望這位小偷能從中悟出道理,知錯改錯,重新做人。


謝謝悟空回答!答題:一個知錯必改的人,前途同樣是一片光明,一個知錯不改之人反而是不被社會所接受,也是逆境!不勞而獲得到的果食只能止眼前之飢,天天耕耘付出獲得的成果才是長遠之計,也是心安理得的,活得開心,踏實!是社會主義與現實觀念的價值所在。

而小偷與大盜也是無處不在,也讓人們憎恨。而依照法律參考也就是關個十天半月,但從這一觀念分析,只能是治根不治本。作者觀念是否可行?提出如下意見供參考!

第一點:當抓到小偷在進行教育過程中有悔改的表現於以赦放,但要登記入冊,以防歸於社再進行偷盜,或者次數增多,以次數多給於嚴懲。變狗改不了吃屎,之所以要想到這種角度。也是嚴力打擊犯罪的一種參考方式。

第二點是對長期措施偷盜的一些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的堅決於以嚴辦。體現於對自己的行為不思毀改的慣犯,正是因為這種行為給社會帶來不利引響,所以堅決於以嚴辦。謝謝大家閱讀!


這必須被打啊。

這小偷做的也夠囂張的,誰家小偷不是偷偷摸摸的。這個被抓了還要上門打人?被抓的時候就該先揍他一頓??????

當然我們是法制國家,一切有法律制裁他。抓住小偷以後派出所會對其進行該有的處罰。在他上門打人的時候也應該及時報警,讓警察來把他弄走,順便在這過程中正當自衛一下。別打傷了他,狠揍一頓就行啦。

然後再交給警察叔叔,先動手的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小偷這麼喜歡去派出所,就讓他多去幾次好啦。


這個小偷既沒德又倒霉,被抓了還不知理虧,上門找事,真是奇事怪事。結果被打,被打這叫應得報!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碰上這等事,咱們還得理智,及時報警法辦。為什麼呢?一要圖個平安。你看這個小偷還不甘休,誰都不想惹這種事,萬一小偷窮凶極惡咋辦?還要防一手嗎?二要報警好辦。一面應對,一面讓家人報警。大家知道,小偷怕被抓進去,警察叔叔有的是辦法。三要防範在先。盡量不出手打,制服為先。沒有證據鑿鑿在握,不必費神勞力大動干戈了,萬一有個閃失,過當了咋辦?划不來嗎?你說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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