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宣判:勸煙者無責,不用賠錢。你怎麼看?
勸煙猝死按二審改判勸煙者無責,不僅僅是還了當事人一個清白,在我看來更重要的是給現在司法判決中存在的「和稀泥」做法一記響亮的耳光,為以後類似民事糾紛的審判起到了正向激勵的作用。
首先,看到一審判決內容的時候我就一直有個疑問:
一審判決書中寫道:「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電梯內吸煙問題導致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在雙方的爭執被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勸阻且楊某離開後,段某某猝死,該結果是楊某未能預料到的,楊某的行為與段某某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但段某某確實在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駁回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從這段可以看出,一審法官認定「楊某的行為與段某某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也就是說他是認可楊某的行為與段某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但隨後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的規定要求楊某承擔責任。我相信但凡有些法律常識的人都能發現,這已經不是簡單的法律適用錯誤的問題了,而是完全相矛盾的一段表述。因為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認定侵權的必備要件,如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何談侵權行為,不是侵權行為又何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這是一個應當具備專業法律素養的法官應該寫出的內容嗎?一審法官在寫出這樣的判決書後就沒有人幫他檢查一下嗎?就算書記員不懂法,助理法官和法院領導也不懂法嗎?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一審法官在下判決的過程中受到了某些外力的影響,不得不作此判決,但心有不甘所以故意在判決書中寫上這麼明顯的一處錯誤,方便當事人上訴。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如果一定要得出一審判決的結果,法官完全可以寫成:楊某的行為與段某某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這樣即使二審改判,也只是認定事實有誤,只能說是法官之間的事實認定的尺度不同,顯然比法律適用錯誤更能讓人接受一些。
其次,二審法院在楊某未提出上訴的情況下直接改判其無責,這下一般的案件中是很難見到的,我認為這是一個強烈的信號,為的就是告訴那些抱著息事寧人而和稀泥的審判者,法治精神的真正含義。
這沒有說的,為法律的公正點贊
勸煙的是名醫生,深知吸煙對身體的危害,首先,這種行為是值得肯定的,當然,有些人不聽,認為這是他的自由,別人是多管閑事,很多人遇到這種情況,也許默不作聲,抽吧!抽吧!很少有像這位醫生的執著,為這位醫生點贊,很正直,很有原則的人,這種原則性更體現到對於一審的判決上,
其實法院一審與二審的結果是一樣的 ,區別是一審的是判勸煙者向被告補償1.5萬元,問題不是錢的事,而是用了補償這個詞,性質就不同,而當事醫生不認可這個結果,他可以捐贈以慰家屬,但是他沒有錯,因此,有了二審,結果當事醫生獲勝,一個「公道」誕生了。不是錢的事,但其意義卻是用金錢無法衡量的。
吸煙有害健康,並不是只有醫生知道,幾乎所有的人都知道,連學前班的老師都讓孩子們回家勸家人戒煙,跟你講吸煙危害,這位老人本身就有病,年紀大了恐怕不只是心臟病,還是繼續抽煙,你不珍惜你的身體,也該為周圍的人身健康考慮一下,給孩子們作個表率,
正義,又一次贏得了勝利,其意義不亞於宣傳吸煙的危害。為正能量點贊!
不賠是對的,完全正確,沒有可以商量的餘地,何況已經是二審的宣判,基本上不可更改。
1. 事情的發生是這樣的:2017年5月份,鄭州的楊先生在小區電梯內勸一名老漢不要抽煙後,二人產生爭執,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離世。後老人家屬將楊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四十餘萬元的賠償。
2.一審宣判是勸煙方和死者沒有明顯的因果關係,但是需補償死者家屬1.5萬元。
3.經過了一審之後,2018進行了二審的最終宣判,一審適用法律錯誤,也挫傷了公民的積極性,所以勸煙方對老人的死不存在故意性,也不存在因果關係,最後訴訟費由對方負擔。
今天晚上的新聞也播報了這條消息,監控視頻可見,勸煙方在電梯里看到老人吸煙,而是心平氣和的勸阻,但老人情緒激動,然後出去一起去找物業理論,後來老人心臟病發作,他們都主動積極的去尋求幫助,老人的死確實是個意外。前幾年心臟做過手術。1.二審的判決應該是平復了那個勸煙者的心吧,只是單純的不讓老人在電梯里吸煙,怎奈老人這麼激動。
2.吸煙有害身體健康,公共場所還是盡量不要吸煙吧,可能你的煙癮很大,但畢竟會影響太多的人,。
3.其實這些年我也發現吸煙的人少了很多,包括身邊的朋友,即便有吸煙的,量也很少,當然希望他們戒掉最好。
老人的死我們都不願看到,勸煙方也不會想到勸煙會有這樣的後果。
什麼怎麼看?哪位仁兄對此有異議老子乾死丫的! 本來就是公共場合,抽煙本身就不對,人家好心提醒兩句,他的還沒完沒了的扯犢子,然後自己沒理說不過人家,自己反倒咽不下這口氣了,真可笑!
有人還記得前段時間一個老流氓公交車上扇小夥子嘴巴,就是因為人家沒給讓座,好大的火氣啊!結果也是被氣身亡,小夥子不知道有沒有賠償人家。 有些老流氓倚老賣老,活該被打死,氣死都是便宜他們了!誰不服氣來辯!
這是一個正確的判決!電梯吸煙遭到別人勸阻就揮拳相向,完全一幅老子天下第一不可一世的樣子,社會公德要不要?常說尊老愛幼,尊可尊之老,那些以老賣老,倚老驕橫的行為法不該為其「開綠燈」,更不能"有理扁擔三無理三扁擔",那樣是褻瀆了法的尊嚴,賤踏了社會公德!為「變相碰瓷"開方便之門。
老人之死令人惋惜,但此事到了法院,就該一是一二是二,不能因惋惜喪老家人之情而不顧法的尊嚴,如真如一審那般,那有損公德之為誰敢啃聲?那大街上倒了人誰都不會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個殘酷現實就會持續不斷!
而今這判決,雖不可一時解決種種社會現實之「寒″,但終給了公德生存發展之空間!一孔之見,不妥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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