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兒子出車禍死亡,死亡賠償金應該如何分配?


我曾經回答過這個問題,現在又出現了,看來好多人還是不明白這裡面的道理。那麼,我很願意再說明一次,希望能幫大家搞清楚。

首先,離異父母想要兒子的死亡賠償金,無非是想到自己是孩子的父母,應當繼承兒子的遺產。但是,法律對於什麼遺產是有規定的。即,根據法律規定,兒子去世,就是被繼承人了,他名下的財產就成為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則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來分割。按照這個規定,可以明確看出,兒子死亡前名下的財產都是他的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時候,就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來辦理。

其次,法定繼承是什麼概念呢?根據繼承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定繼承時,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他的父母、子女和配偶。這些繼承人通常是均分遺產。

只要第一順位繼承人尚在,第二順位繼承人就無權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本問題中,父母雖然已經離異了,但是和孩子的血緣關係不因離異而改變,因此,他們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繼承人。

第三,但是,死者過世後,遺留下死亡賠償金,卻並非是死者名下的財產,因為他已經不在人世了。這些款項都是為了安撫死者需要贍養和撫養的親屬,因此,雖然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些錢的歸屬,但是,通常情況下,都是作為死者的遺產來處理的。以保證家中老人、配偶和子女未來的生活有保障。

基於上面的分析,既然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遺產來處理,那麼,離異父母就有權享有。但是,死亡賠償金更多地是給予和死者關係親密的親屬安慰和扶助,那麼,多年來對兒子撫養較少、關係不緊密的沒有撫養權一方來說,他理應少分。個案中,可以視父母雙方對孩子的撫養和關係親密程度進行款項金額的分配,具體比例法院有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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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賠償權利人。因此,本案中,其父母是賠償權人,這一點與父母離異沒有關係。

1,死亡賠償金是法定賠償項目,其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死亡賠償金不屬於死者的遺產,因此,死者的債權人無權要求用死亡賠償金清償他的債務。

2,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在近親屬即原告之間分配,一般參照遺產分配方式處理,以平分為原則。

3,原告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不能達到一致意見的,可向法院起訴。

供參考。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屢次三番來邀請我回答這個問題,盛情難怯。因為沒有相應的圖片來襯托這個話題。我個人的看法應該參照繼承法來處理這個問題,兒子的賠償金應該夫妻二人平分,父母離婚不應該因為婚姻的改變而改變。相互協商,誰對孩子付出的多,誰就多傾斜一些,孩子已經不在了,這是一個永久的傷痛,不能因為賠償金鬧得各不相讓!原則上有幾點可以參考,夫妻離婚後,一方有經濟條件撫養而不去撫養,讓另一方獨自承受,這種情況可以適當少分給有撫養能力而不去撫養的人。真正照顧另一方所付出的成果,二個人根據各自不同的情況,給收入比較低的一方一定的補償,這是合乎邏輯情理的!但真要協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會根據實際調查來確定分配的比例!其時世間的任何事情很難做到絕對的公平,面對金錢補償時,大多女性平心而論都想多分一點!細細想來,她們十月懷胎也真的是不容易!男人在這一點上應該大方一點!要多給女性留一點生存空間,她們的內心比我們男人柔弱,同樣是喪子的打擊,可以擊垮女人的精神,但是卻擊不倒男人挺撥的意志!所以說照顧女性是我們處理各種問題時應該做的!就按這樣的思路去分配應該沒有任何問題!


【事件】

鄭成22年前就和前妻離了婚,兩人協議兒子鄭小軍由他爸撫養,其母陳翠蓉不需出撫養費。離婚後,陳翠蓉偶爾回來看望兒子並給兒子帶來一些東西。如今,孩子剛剛長大成人,卻在一場車禍中不幸身亡,保險公司賠償了60萬元。孩子去世了,兩人心情都十分沉重,但是這60萬卻讓倆人再起糾紛,鄭成認為「離開這個家這麼多年,從沒給過撫養費,孩子出事兒了,憑啥來分錢?」,陳翠蓉卻認為「同為孩子的父母,雖然離婚了但是與孩子的關係並沒有斷,這筆賠償金理應評分」


【分析】

鄭小軍的這筆死亡賠償金,到底誰有權分到一份?父親和母親各應分得多少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所以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的關係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確定。父母離婚後,王小軍一直跟隨父親生活,也由父親撫養長大。雖陳翠蓉主張其不間斷對王小軍盡到撫養義務,但與鄭成所盡義務對比,顯然少很多。

所以鄭成應分得總賠償款的80%,陳翠蓉分得總賠償款的20%。


父母離異,兒子出車禍死亡,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這要根據父母離婚時的協議而定。1,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負撫養費,直接撫養一方可多分得一份,及4比6分成。因為孩子的成長不是給幾個錢就能長大的。直接撫養人負出相比要多得多。2,父母離異時,通過雙方協議,夫妻分得的共同財產,沒直接撫養一方,把分得的財產直接作為撫養費,分厘未帶走,不管財產多少,是通過雙方同意的,也應按第1條分成。3,父母離異後,通過協議一方應負撫養費而拒不執行,只是平常來看望一下孩子的,不能一分不給,孩子必定是兩人的共同結晶,精神撫慰金是少不了的,至少按10%分成。4,凡是通過夫妻協議離婚,一方主動要撫養孩子,主動放棄不要另一方支付孩子撫養費的,應按四分之一分成。理由是為了爭得孩子撫養權,自動放棄孩子撫養費,不是對方不執行撫養協議。

總之,對孩子的死亡撫血金,離異父母不可能平均分配,也不可能全歸一方所有。除非孩子是抱養的,與父母無血緣關係,一方放棄撫養,可按誰撫養歸誰處理。

以上都是按一般的合情合理處理,及合理又合法。這種民事糾紛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一般都以當事雙方協商解決。如不服需要法院判決,也離不開多負出多得的原則。這樣有效的懲治一些只想獲取不想負出的別有用心之人。


謝謝邀請。這要看死亡賠償金屬於什麼性質,適用什麼法律的問題。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從這條規定分析,兒子不論由誰撫養,都改變不了兒子與父母之間的關係。一、死亡賠償金屬於撫慰金範疇。兒子出車禍死亡對父母的打擊是同等的打擊,不存在孩子隨誰生活就對誰打擊更重的問題,所以賠償金應該平均分配。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允許子女由一方撫養,也允許協商負擔子女生活費,只有協商不成時,才由法院判決。假如父母當初離婚時,雙方協商兒子由父方撫養,母方不承擔兒子一切費用,將來母親喪失勞動能力後,兒子不能因母親沒有撫養他而拒絕承擔贍養費,同理,兒子車禍死亡,前夫不能剝奪兒子母親享受撫慰金的權利,因為當初離婚時你自願一人承擔兒子的撫養義務,法律是允許的,應受法律保護。假如當初法院判決兒子的母親負擔兒子的生活費,而母親拒絕給付,兒子死亡賠償金按性質化分,母親仍舊獲得一半,而當年拒付的撫養費屬於另一個法律關係,與撫慰金是毫不相干的兩個概念,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索要,但不影響平均分配賠償金。二、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遺產屬於死者生前的財產;死亡賠償金屬於死者父母的撫慰金。遺產繼承的特定原則是按照對死者的「貢獻大小」來分配的,兒子一直隨父方生活,其遺產父方可多分,母親可少分或不分。而撫慰金屬於特殊財產,兒子死亡了,對父母是同等打擊,不存在對死者貢獻大小的問題,因而應當平均分配,但要注意的一點是,賠償金內是否包含了喪葬費,若包含喪葬費 ,應扣除後再行分配賠償金。總之,賠償金與遺產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性質不同,分配的形式就有所不同。繼承可按貢獻大小繼承,撫慰金只能平均分配,也不能因當初未盡撫養義務而少分或不分。


有好幾部分的:

1、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到人的,不能分;

2、喪葬費用於喪葬。

3、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但原則上按遺產分割。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享有、分割。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但可以比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由於死亡賠償金里包括你父母的贍養費,這部分應該從死亡賠償金中撥出歸你父母所有。剩餘的死亡賠償金的大部分應由你二弟的妻子和孩子得到,你父母可以得到少部分。


從理論上說父母與子女關係是一樣,但是案例中的父母離婚,

兒子是由父親撫養的,兒子死亡賠償金母親沒有權利與前夫共同平等分配,但是也不能說母親一點不能分配,兒子是母親親生的,死亡賠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精神賠償金,精神賠償金是父母平均分配亳無異議,至於其他部分只能雙方協商,前夫給是仁義不給也是天經地義。


按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應當按關係親疏,盡撫養義務多少來分配。主要應當給死者的主要近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假定沒有其他近親屬只有父母,父母又離異,應當把大部分給予主要撫養人。

本題,已經離婚的父母,其親屬關係仍然存在,因此也應當參與分配。

原則上參與分配的人員平均分配,也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訴。


掙什麼掙,那個媽就不該去掙,兒子的命換來的錢,吃在嘴裡香還是穿在身上美,不要臉沒心沒肺,農婦最是沒有經濟來源的吧,種地沒個男人下力都不行,丈夫不在了的農婦,人家哪個沒把孩子拉扯長大。生了說沒能力養的健康的女人都是不和格的媽媽,不配要錢。給都不能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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