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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個月要離婚,彩禮錢男方能不能要回來呢?


當今社會,因為男女比例的嚴重失調,大家經常能夠在網上看到各種各樣天價彩禮或者各種情侶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因為彩禮這一事件鬧崩,有的直接沒了下文,有的結婚了也是含著怨氣,而且高額彩禮的婚姻多數為相親,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婚後不久可能就會閃離。更有甚者在婚禮當天導致男方拂袖而去。如果還沒給付彩禮還好,如果已經把彩禮給付最後一口氣沒咽下去事情崩了,這彩禮又當如何呢?男方能要回嗎?又該怎麼要回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指點迷津,告訴大家如何是好!

老規矩,給大家講講一個案例。2016年11月,大蒜和洋蔥與經人介紹認識並建立戀愛關係。2017年3月15日,今天是大蒜和洋蔥訂婚的日子,按照習俗大蒜父親向洋蔥匯款58888元作為禮金。同月,大蒜家又從親戚朋友那裡借款出資購買價值6萬餘元的三金(鑽石戒指、項鏈、耳環)作為彩禮贈送給洋蔥家。2017年4月28日雙方舉辦婚禮並領取結婚證,婚後僅生活一個月雙方因為種種雞毛蒜皮的事情吵的不可開交,氣憤之餘就去領了離婚證,等雙方父母知道後想勸已經來不及,男方父母對自己孩子是一百個不樂意,不僅是因為離婚,還有就是洋蔥離婚後一走了之,把當時的彩禮也一併帶走。男方反應過來後多次去女方家要求退還,女方均拒絕歸還。現大蒜家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二人離婚並要求洋蔥家返還彩禮和三金。

洋蔥家認為錢與三金是對方表達情意贈予的財物,不屬於彩禮,且女方嫁女也有出錢,故拒不返還58888元和三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約財產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或婚後生活時間較短以及或者因給付彩禮導致家庭生活困難,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退還財物而發生的糾紛。本案中,58888元現金與4萬多元的三金屬於數額較大,已經超過男女雙方表情達意、互贈財務的範疇,應認定為彩禮,而又因為雙方結婚後在一起生活時間極為短暫,且因為給付的彩禮一定程度上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因此酌情判決女方退還部分彩禮。

2017年7月27日,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判決女方返還禮金5萬元,並將三金歸還給男方。

小編認為:

婚約財產也就是所謂的民俗彩禮聘禮,該部分金錢或者貴重禮品應視為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即該部分無償贈與的締約目的是為了與女方達成婚約(登記結婚)以及和女方一起生活,因此若男方無法達成該目的或者客觀無法實現該情況,那麼該部分贈與行為應屬於無效贈與或者即使有效也可以參照道德贈與的退還要件進行退還,這在法理上是可以講通的,收受贈與的一方理應退還給贈與一方。

法律依據及知識拓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極短,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禮金和三金財物,合理合法,應予支持。

另外,法律雖然規定了返還禮金的原則,但返還多少仍需根據當地風俗及當事人特殊情況酌情認定。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結合共同生活時間長短、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情認定返還50000元為宜。遂作出如上判決。因此關於題主的問題,你可以起訴離婚並要求返還彩禮,但是要看你們的彩禮數額以及結婚時間長短綜合認定,全額退款估計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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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彩禮返還只有在三種情況下返還:1、未領取結婚證;2、領取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同居;3、彩禮給付方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陷入困難的。因此,直接根據以上3條之一就可以追回了。


結婚幾個月就要離婚,彩禮錢男方能不能要回來?

我是北京今世緣婚姻情感專家王俊傑老師,對於這個問題我有部分看法,請參考。

彩禮錢這個問題是每一對兒將要進入婚姻的男女都要面臨的問題。

錢這個事情很難說得清。今天就來聊一聊彩禮錢這個問題。

彩禮錢的返還只有以下三種情況,請參考。

第一個呢就是你們兩個人沒有領結婚證。沒有領結婚證就證實不了你倆是合法夫妻。如果分開的話,彩禮錢是一定要返還的。

第二點呢就是就算領取了結婚證,但是沒有在一起同居。

第三點就是男方他們因為給女方付了彩禮錢,而造成生活進入了困難。

現在很多農村男生為了娶媳婦兒都是砸鍋賣鐵的借錢來做彩禮。

也導致了男生的父母又背上了一筆債務。每個地方的情況不同,不能說這種情況是好是壞,不做評價。

以上這三種情況下彩禮會返還。在婚姻當中,能不離婚還是別離婚,畢竟離婚對倆家人和親人都是有傷害的。

出現問題還是要儘早解決,不要讓矛盾爆發,如果自己解決不了的話,可以尋求專業婚姻情感老師的幫助。

以上是我的部分觀點,有任何婚姻情感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評論留言問我。


我是女人,我不贊成要彩禮不帶回的!這就跟上次一個大媽和我探討好幾天她才服了的問題一樣!男方全款買的房子,她非要寫她女兒的名字,我說,那你閨女結婚一年離婚一年,十二年你能混三套房子!她說我說的不對,她又不是奔著離婚才要的,我說不離婚你為什麼讓人家把全款買的房子寫你閨女名字?你閨女有保障嘞,男方呢?這就和這個女方家一樣,連結婚證都沒領,彩禮賺了,過半年,又可以在收彩禮,在結啊,發家致富有比這個快的嗎


彩禮這東西我不贊成收,我自己也有閨女,以後絕對不拿這個問題難為我女婿,因為我深深的被坑過,最經典的一句話就是莫欺少年窮,我結婚的時候備受別人歧視,因為我太窮了,領證的時候問我們是否做婚前財產鑒定,我們說什麼財產都沒有,但現在過的依然非常富裕


不能吧,畢竟已經送出去了。再說了,如果以前沒有了解好的話,為什麼要匆匆結果呢。況且來說了,既然已經送出去了,那麼彩禮錢就有可能已經用在了你們的婚事上面,所以,如果要我來說的話,彩禮錢最好還是不要要回來。畢竟,已經送出去了,要想要回來也是很困難的


是可以要回來的,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在短期內一方離婚,彩禮歸男方所有。這既是符合法律又合乎常理的,畢竟有些人還會用結婚的方式騙取彩禮的。為了防止這種手段的發生,還是要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更何況彩禮是父母的血汗錢,又不是一筆小數目。


我認為應該要回來,畢竟現在流行的彩禮都是大錢,不是幾百塊,幾千塊,二十幾萬甚至幾十萬。娶個媳婦本身已經花費了一大筆錢,有些貧困一些的家庭甚至舉債累累,三個月就離婚,顯然是損失極大,所以把彩禮錢要回來本就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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