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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的傷情,可以鑒定的傷情程度是哪個?


我是個法醫,雖然是搞現場勘驗的,但是原先也做過傷情鑒定。

通過醫生的診斷,此人有腦震蕩,多發軟組織挫傷,還有可以腰椎一度滑脫。

我來給你逐個說說,第一腦震蕩這個詞在法醫傷情鑒定裡面找不到,這個主要是頭部受打擊以後引起的一系列癥狀,也是閉合性顱腦損傷的較輕的一種,這個現在按照法醫鑒定條文裡面,如下圖條款5.1. 5 a)規定,這個就是個輕微傷。

第二個身體多發軟組織挫傷,這個其實只要規定如下圖,大致來說夠六個巴掌這麼大面積的挫傷就夠了。但是多大這個沒寫,一般情況來說輕微傷可能性較大。

第三腰椎滑脫?這個描述裡面55歲腰椎本來就有退行性病變,而且1度滑脫,這個可能與身體老化有很大關係,所以不予評定。

綜上來說,輕微傷的可能性最大。鑒定完畢。


鑒定來講你這個材料不夠的,損傷程度鑒定(即日常說的傷情鑒定),需要本人到場核實身份並作臨床檢驗,就你單純發的這個資料來看,一,鑒定時機並不成熟,ct提示需排除遲發性顱腦損傷,也就是講輔查中並未完全排除延遲性的顱腦損傷可能,按照現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需傷情完全穩定後進行,二,腦震蕩在現行法醫學傷情鑒定原則來講,並不存在這個說法,理論中顱腦閉合性損傷出現神經系統癥狀,即可認定為神經系統癥狀,這個依據是入院檢查記錄記載,三、腰椎退行性變,腰三椎體滑脫1°,合併看來,並不具有鑒定價值,四、胸背腰手多處軟組織損傷,說明白點就是皮膚肌肉等組織的挫傷,按照現行標準,沒有鑒定價值。

所以,綜合看來,不發生遲發性損傷,沒有嚴重後遺症併發症出現,可以綜合評定為輕微傷,鑒定活體損傷有個基本原則,就是客觀性,所見即所得,綜合考慮,傷病並存的,要評價傷病有無直接因果關係。

再普科一點,民間所說輕重傷跟法醫學鑒定的輕重傷有差別的,日常擦破個皮也可以說是輕傷了,法醫學來講,擦破皮的面積不夠的話,輕微傷都評不上。法律意義在於,輕微傷屬於行政案件,輕傷二級以上屬於刑事案件。加害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一樣。


說實在話,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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