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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贈予孩子的房產,單方反悔後,另一方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嗎?


善言法務在線律師:類似的問題回答過一個,離婚協議約定贈與孩子的房產,是為了孩子的將來有個依靠,為什麼要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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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另一方可不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一、如果是已經辦理離婚手續的,沒有必要起訴對方,因其單方面反悔也改變不了什麼。因為離婚手續已經辦理,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已經生效,離婚協議屬於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得依據該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撤銷贈與。

如果不配合過戶,就直接找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只是簽訂了離婚協議,後來一方單方面後悔,不想講房子贈與孩子。那另一方可以直接走訴訟離婚的道路,重點要求關於房子的分割就可以。

遇到這種情況,要保持理性,整清楚為什麼TA會反悔,收集相關證據證據,為孩子爭取到最大利益為先。

不論是有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都可以起訴,只不過沒有辦離婚手續起訴的過程比較漫長,結果也不一定會怎麼分配。離婚手續已經辦好,如果對方擅自取消贈與,可以去法院起訴他,讓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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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本案看起來似乎十分簡單,但是仔細考慮一下,想找到一條法律依據,或者說將其中的法律關係搞清楚則是一個很複雜的事情。

一、本案是附條件的合同嗎?我們知道我國有一種附條件的合同,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約定,在發生什麼事情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將財產如何處置。但是本案無法附加這種條件,因為本案當中是以離婚為前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離婚不能作為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

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子給孩子是贈與合同嗎?首先,無論任何合同都有相對性,本案中,對於房子的處理,只是夫妻之間的意見,該離婚協議的雙方也是男女與孩子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說,將孩子牽強的牽扯到協議中是不妥的。

三、事實真相是。雖然孩子並不是該離婚協議雙方當中的一方。該離婚協議也不能作為附條件的一種合同將財產分給孩子,但是協議中對於財產的處理,是男女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表明了對自己名下的財產的一種處理的態度。在這種情況下,孩子年齡都比較小,而他的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法律上的事務。所以在該離婚協議中,男女雙方,其實某種程度上代替孩子接收對方贈與的財產,所以離婚協議生效後,如果其中有一方不按照該協議來履行另外一方可以起訴對方。


這是個相當複雜的問題了。我並不是法律界人士,也沒有查閱資料的習慣,試以自己的理解來探討一下。

離婚協議約定把夫妻共有的房產或者一方擁有的房產贈與孩子,先不說一方反悔後另一方能不能起訴。首先要探討的是能不能反悔!

假如贈予房產給兒子的事情在離婚協議中有相關表述,並且雙方已經離婚,那麼我認為對方根本不能就贈予房產一事表示反悔。道理非常簡單:贈予房產的行為是雙方協議離婚的一項前提條件,是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協議只一項內容。如果當時沒有達成這一項,則很有可能無法達成協議離婚的目的。但現在離婚目的已經達成,那麼作為前提之一的贈予房產的協議當然不可撤銷。也就是說對方的反悔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允許對方反悔,無疑是對另一方的欺騙,以協議騙取對方達成離婚目的後再撕毀協議?但離婚不同於商業行為,被欺騙一方的痛苦將無法彌補。

所以,我認為法律根本不會支持對方反悔。


但問題是對方現在反悔了,不想把房子贈予兒子了。其實關鍵的不是想不想贈予的問題,而是已經贈予了,離婚協議已經生效,而且已經離婚了。所以一切都不能更改。

所以,我白題主所說的「反悔」應該是對方拒絕去完成房產過戶手續。這個事情就有點棘手了。前邊我們說過贈予有效,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社已離婚,所有的承諾和法律事實都不可更改。但贈予成立不代表可以強制對方去完成產權轉移手續。

但這件事不同於普通的贈予,普通的贈予房產在未完成過戶之前是可以撤銷的。而這個案子里的贈予是不可撤銷的。因此我個人認為,如果兒子未成年,那麼自己是可以代表兒子起訴對方,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上關於房屋贈予(其實是財產分割)的承諾的。

綜上所述,如果僅僅把反悔看成是對方想要撤銷「房屋贈予」的話,那麼對方是有權撤銷的。但因為這個房屋贈予是屬於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並且已經依法生效,達成離婚目的。所以對方必須履行離婚協議里的財產分割的承諾,否則等同於侵佔兒子的私有財產。

一句話:可以起訴,並且我個人認為法院會判令對方履行承諾。否則可以憑法院的判決書在對方不出席的情況下完成房子的產權過戶。


您好,離婚協議生效的前提是解除婚姻關係,如果你們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並在協議中明確了將房屋贈予給孩子,那該協議就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已經生效,如果對方不履行配合過戶義務,可以以孩子為原告,起訴他要求履行。但是,如果雙方只是達成書面協議,尚未辦理離婚登記,那一方仍然可以反悔,協議也並未生效。


我是律師說財富傳承,關於婚姻家庭、房產等話題我最擅長,離婚不僅是感情的破裂,也是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共同財產的分割分配過程,每個人都喜歡關注的話題。

出現離婚糾紛的時候,能夠坐在一起簽訂離婚協議,心平氣和的處理離婚問題的非常少,即使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有時也會以各種理由反悔、否認、不想實際遵照執行。

有時坐下來與對方簽訂《離婚協議》,細緻的爭論每個細節問題,其實並不是真的要離婚,僅僅是在賭氣,是在試探對方的心思和反映;

還有的,一方無理取鬧,糾纏不休,另一方為了安撫對方,完全按照對方的意思,說什麼就寫什麼,提什麼條件都答應,象一場小鬧劇,也許經常上演。

這些情況下《離婚協議書》是有了,並沒有離婚,又在一起熱熱鬧鬧的過了幾年,最後還是沒有過下去,不得不離婚,真的離婚,走上法庭的訴訟離婚。

再翻出當時寫的《離婚協議書》主張按照約定的內容分割財產,另一方當然反對,不同意分割方案,不同意承諾的所有內容,聲稱並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看看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是存在生效和不生效兩種情形

1、生效了,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並且通過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的形式解除了雙方婚姻關係,則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能反悔;單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起訴。

2、沒有生效,即雙方沒有登記離婚,也沒有在訴訟離婚中同意履行約定,則離婚協議的條款沒有約束力,約定的內容均可以反悔,最終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分割。

現在要討論的是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贈與孩子房產,雙方離婚,協議生效後贈與的房產能不能要回,收回贈與的想法?

這種情況下任何一方均不可以反悔,撤回贈與的意思表示(房產沒有實際過戶);或者收回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屋(房產已經過戶登記到孩子名下)都是不允許的。

1、將雙方的房產贈與給孩子,是一種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達成協議必須遵守;

2、以離婚為前提贈與給孩子的房產,無論是交付還是未交付,約定不能反悔,不配合過戶的,另一方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反悔的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中贈與房產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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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情況,夫妻雙方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書來解除夫妻關係,離婚協議書籤訂後在民政局備案並領取了離婚證,那麼雙方婚姻關係解除,離婚協議書也正式生效。

離婚協議書生效後,夫妻雙方約定贈與孩子的財產,如果一方沒有履行,那麼就可以以孩子的名義起訴,要求對方履行。

如果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沒有生效,既沒有領取離婚證,則不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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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孩子,但是沒有履行,一方會覺的,贈與行為未完成,因為沒有過戶,可以撤銷?

但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擬定的離婚協議,涉及房產贈與子女的,司法實踐中一般不得撤銷。

可以孩子為原告,你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


首先如果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孩子的房產,一方是不可以單方反悔的,雖然《合同法》中有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但由於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基於離婚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應適用特別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夫妻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贈與對方或第三人,離婚後交付或變更登記之前,一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撤銷贈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一方單方表示反悔,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處房產。


起訴的關鍵在於,離婚協議是【有效】還是【無效】!

就分析一下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

第一,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後財產分割……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綜合書面約定。

第二,離婚協議,是不是,雙方簽字就可以生效?

……不是。簽了字也不一定生效!

離婚協議屬於附條件生效的協議,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

2011年司法解釋新的規定:「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必須有了離婚證,離婚協議才能生效!

否則,協議中所約定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已經離婚了,離婚協議也生效了,還可以反悔嗎?

可以反悔!

《婚姻法》第九條有一個除外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但是,這個反悔,有一個反悔的前提條件!

就是當初你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被人逼迫,受到威脅,才被迫簽字的。是可以反悔!

如果你當初是自願正常簽字,則不能反悔!

我想,你看了以上分析,你心裡就會非常明白,自己到底是去不去起訴!因為你已經知道了起訴的最終結果了!!!

希望多點贊!謝謝!


這個問題可以從兩方面來看。首先,一般贈與合同原則上是不容反悔的,除非是在滿足一定情況下,贈與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具體可以看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主要是侵犯贈與人權益,不履行相應義務等行為。

其次,離婚協議約定贈予孩子的房產,情況更為複雜。因為離婚協議是由多項內容組成的一攬子協議,比如,贈與了房產也會伴隨其他義務的減輕。因此,如果允許贈與方反悔的話,將會破壞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基於此,法院是傾向不允許反悔的。除非出現了特定情況,如當事人生活狀況發生較大改變直接影響生存等,否則不會允許的。這個意見已經有最高院的案例作為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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