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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爬樹摘楊梅墜亡,家屬稱樹太好爬向景區索賠60萬,你怎麼看?


剛一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認為是無恥的敲詐或者碰瓷,不過後來想到一些問題,我改變了我的看法,我父親也是死於意外的。

他退休之後回去幫親戚修廠房,快完工的時候,他上石棉瓦頂檢查,結果從三樓摔下去,這兩種場景性質完全不同,但作為家屬的心理是相同的。

我可以理解他們的悲痛,和遭遇突變的那種應激反應,這個時候人都會產生一種心裡,希望找到一個為此負責的人,因為我們不願意相信,一個大活人就這樣走了。

說這些話不是代表我支持他們的行為,只是理解他們的心理。在這件事情上,我認為家屬的做法有點過分,公共場合的果樹不可以採摘,這應該是一個常識,或者是一個共識。

私自攀爬採摘,首先就有違公德。自己有錯在先,就不能無限推延責任,更不能把長者的死亡當做自己牟利的手段。

不過他們沒有去鬧事,而是採用法律手段,這一點還是值得提倡的。畢竟比那些抬著棺材去鬧的人,這種做法要文明得多,如果他們能夠尊重最後的判決,我想這件事也無可厚非。

是非曲直自有公斷,但在這個公斷出來之前,每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去捍衛自己的利益。

如果所有的中國人都能採用同樣的方法來解決糾紛,我想這就是社會法治的進步,也是文明的進步。

不是當事人,是沒有權利去做過多批判的。因為事實的真相究竟如何,我們不是非常了解。法庭辯論的時候,雙方都會據理力爭,也會拿出各自的證據。

在這裡,我只是希望不要再出現什麼人道主義賠償。有責任就是有責任,沒有責任就是沒有責任,不要和稀泥,這不公平,這是在縱容那些惡意敲詐者。


這件事很荒唐,可是,它卻是一件實事,它真實地發生了,像一個神話。

神話是怎樣煉成的?這要拜我們的社會所賜。

小偷被發現偷盜,公安人員追趕,小偷跳進河裡逃生,被淹死了。小偷家屬要求公安人員賠償。

小偷爬窗偷盜,被發現,一害怕,從樓上墜落。家屬要求被偷盜者賠償。

學生在學校,意外發病,經醫院搶救不幸離世。家長要求學校賠償。

病人患病住院,雖經治療,卻最終不治去世。家屬在醫院燒紙哭鬧,要求賠償。

逛野生動物園,違反規定下車,被老虎撕咬,一死一傷。家屬認為是動物園的責任,要求賠償。

這些都不是傳說,也不是神話,都是實事,都曾經發生過。

無論是不是占理,有棗沒棗打三杆子,萬一能打下棗呢!結果,還真有棗——

許多部門,常常息事寧人,為了減少麻煩,做出許多無原則的讓步,做出不合理的賠償。只要敢於舉起杆子打,就會有棗,久而久之,壞習慣養成了,可笑的事情就接二連三了。

不過,應該看到,醫鬧越來越少了,這和醫院原則性的增強有極大關係,和醫療事件處理機構以及法院依法辦事有極大關係。

這是一個好勢頭,希望越來越好。

在這起事件中,家屬要求賠償也無可厚非,關鍵在於一切依法辦事:景區有責任,就要做出賠;沒有責任,決不能做無原則的賠償。

只要在法律的框架內,家屬沒有在景區鬧事,妨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旅遊秩序,就不要緊。


看了這個題目讓我想起了一個詞語"碰瓷」。

一、老人不比孩童不懂事。

都是老人了,難道還不知道攀高危險嗎?都說尊老愛幼,可自己都為老不尊,缺失穩重,為了幾粒楊梅,丟掉性命又能怨誰?

二、景區果樹僅供觀賞,嚴禁釆摘。

作為一名老人難道不知道愛護公物嗎?在景區的一些果木,花草等是僅僅供遊人欣賞的,而不是讓你據為己有的。這些都不明白,算是白活了一把年紀。(農家樂採摘園兩碼事)


三、楊梅樹好爬是你上樹采揚梅的理由嗎?

既然是景區的果樹,相對來說種植的都較有觀賞性,所以不會很難爬,試問如果樹上沒有果子他還會爬嗎?答案是否定的。結論是為了摘楊梅而不顧生命危險導至丟掉性命,景區何錯之有?

綜上得出老人違反景區規定,明知危險而擅自攀爬,為了貪圖一點便宜而丟掉性命。作為一名老人而不能為人典範,這叫自作孽,不可活。雖說白白送掉自己老命,但對景區造成不良影響,應向其家屬索培經濟上的損失。

(一家之言,歡迎評論區暢所欲言)


感謝邀請!

這起案件法院已經做出判決,景區管理單位對老人的死承擔5%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45096.17元。

雖然這個判決結果讓很多人大失所望,但也符合情理,因為景區管理單位也並非毫無過錯。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9日,近60歲的吳某在花都區某山村景區河道旁的楊梅樹上採摘楊梅時,由於樹枝枯爛斷裂,吳某從樹上跌落,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釋法明理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完全的辨認、控制能力,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明知道自己已經年老力衰,貿然爬樹去採摘楊梅可能會發生危險,但他依然不顧後果去爬樹摘果,最後果然不幸墜地身亡。因此,這起悲劇完全屬於吳某自擔風險的結果,損害後果也應當由他自行承擔。

花都區法院日前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但是,景區管理單位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前來遊玩的遊客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之前已經有很多遊客私自爬樹摘取楊梅,而景區管理單位也明知道這個情況。但景區管理單位並沒有因此做好相應防護措施,設置警示標語,這顯然屬於他們的管理疏漏。

另外,作為景區應當根據規定建立緊急救援機制,制定突發事件處理預案,但該景區管理單位並沒有完善這些,導致吳某墜地以後不能得到及時救治,最終送醫以後不治身亡。因此,該景區管理單位對損害的擴大具有一定過錯,承擔部分責任也在情理之中。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花都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5%的責任,景區管理單位向吳某的親屬賠償45096.17元,而死者吳某自行承擔95%的責任。


景區主要是觀景,可以放鬆神經、鍛煉身體、舒緩大腦、開闊胸懷、開闊視野、吸收新鮮空氣、改善不快心情、增進體內血液循環、欣賞大自然之美。

作為一位老人居然還有爬高爬樹摘取楊梅,可以看出年輕的心態,不服老的表現。促成他「望梅止渴」登高一試,不料衰落身亡。這能說明什麼呢?難道還能去乖園區管理不善嗎?只能因為是自己好動,心態旺盛,直觀好奇,心有餘而力不足,望梅爬樹體不支而墜落身亡。

說是故意碰瓷倒也不像,他也不想為了點楊梅而葬送性命;說是為老不尊可以理解,心態不錯,可是就不想一下自己已經一大把年紀了,還敢玩命?不服老可以,找一個平地翻跟頭不至於送命。

老老實實觀景多好,這一下提前告別了景區,提前離開了家人,提前行走西天報到去了。索賠要有依據,不能亂要。看來家人也是著急糊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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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請。這是貪圖三瓜兩棗而喪命的老頭和不要臉勒索錢財的子女共同演繹的可恥故事!

景區的楊梅是用來觀賞的,當前街上大楊梅一斤8元,摘幾個楊梅最多貪圖2元錢,誰叫老頭貪圖便宜去爬樹?誰叫他把自己看得比2元錢還低賤?既然能飛身上樹,可見頭腦清醒,對潛在危險有清楚預見性而故意去爬!活該!

品質低下的老頭果然培養出一家不要臉的子女,子女借口楊梅樹太好爬才導致老頭兒爬樹!又借口景區沒有立牌提示不能攀爬不能摘果。但是正常的人都知道,為啥只有你一家人不知道?

依照不要臉的邏輯,長江大河、小河溪流都要安裝蓋蓋,否則跳河了,老天大自然都有責任!誰叫這河長得那麼容易跳得下去?

依照不要臉的邏輯,每個女孩、女人身上都要掛個牌子,明確寫上不準猥褻侵犯!否則犯罪就合理?

依照不要臉的邏輯,每個兒童、婦女身上都要掛牌,不準販賣!否則賣了都應該?

……

依照不要臉的邏輯,一切偷盜甚至犯罪都是對方有錯!

偷秋水仙當做韭菜的老太婆和這偷楊梅摔死的老頭兒,是不是親戚?

法律該懲治這種違法違規反而索賠的不要臉的勒索者,以正世風!


別人的東西不能拿,這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到景區里去摘人家的楊梅,這種行為實質上就是偷盜,因此墜樹身亡,分明就是咎由自取。

老人死後,家屬上訴,這一點並不讓人意外。畢竟,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出了小偷的人家,不會是什麼好人家。

但讓人意外的,是法院的判決,判決景區承擔百分之五的責任,賠償大約四萬五千元給老人家屬。而判決理由是:被告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的管理者,應當意識到這種行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其沒有對這一行為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

如果這一判決成立的話,那麼日後大家都可以去搶銀行啦。

為啥?

銀行的門口又沒掛「禁止搶劫、後果自負」的警示!

若是景區負責人不服判決,一氣之下到法官家門口上吊自殺,法官是不是也得對人家的死亡負上百分之五的責任?因為,法官的家門口也沒有掛上「禁止自殺」的牌子。

偷摘楊梅不慎摔死,這是小偷的宿命,結果只能由他自己承擔。至於景區,什麼責任都沒有。


看了這個題目我也想試著回答一下。

中國有句古話:逝者為大!勿用多言,這句話同樣適合這位逝去的老人。願老人家天堂走好!安息!

這些天這條新聞屢上頭條,許多網友發文評論,紛紛指責老人家的諸多不是。我想站在不同的角度說一下個人的看法:這位老人就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城市老者,過著普通人的普通生活。中國很多老人都經歷過三年自然災害的洗禮,飽嘗過艱辛的生活磨難。也正因為那段艱苦的歲月造就了他過勤儉日子的習慣。所以即使今天的生活比較富足了,但日常生活中,能省則省,能不花錢則不花的習慣也養成了。看到公園有楊梅可免費採摘,自然不會錯過天賜良機。誰承想一時的大意,換來的卻是殞命公園。如果知道是如此的結果,擱誰都不會摘這免費的楊梅。可惜世上沒有後悔葯,時光也不會倒流,一切都發生了,而且是一個悲劇。家屬失去親人的悲痛之情可以理解,也值得同情。但冷靜下來理智的解決問題,安排好老人的後事才是最最重要的。逝者安息不只是說說而已,也沒有那麼簡單。不知家屬考慮到沒有,你張口就要60萬,你是怎麼算出來的?憑哪規哪條園方應賠償60萬?法治社會,理智協商才是最終解決問題的辦法。真不行還有法院呢。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專業方面的知識雙方應該請律師解決。站在公眾的角度我感覺,公園還真是有一定的責任。只不過過錯大小的問題,拋開責任大小一說,從社會道義和同情的角度來說,公園管理方也應該付出一定的金錢補償,至於錢的多少,肯定不是死者家屬要多少就給多少,可以協商,最好是協商,萬不得已才是走法律!

願事件早日平息,早日得到圓滿解決。個人觀點,歡迎探討!謝謝!


責任在於死者自己,法院判景區5%的責任都是人道的關懷。

景區屬於公共場合,樹上的果實並不是每棵都會做什麼保護,不能隨便採摘都是社會公德。自己爬樹摘實造成意外還責怪景區管理不到位,沒有任何公理。就像景區欄杆一樣,警示人們注意安全,但不是所有欄杆都是封閉的,如果翻越欄杆發生意外還要找景區不成?爬樹摘楊梅發生意外,景區無任何責任,景區沒有追究死者的破壞性損失已經很不錯了。如果是一棵名貴保護樹木,爬樹折枝采葉摘果,損失豈不是更大。


景區的樹木果實都是用來為遊人觀賞的,這不是採摘園 ! 說半大孩子上竄下跳地沒老實時兒,你一個老頭子跑樹上浪啥去啊? 而且偷盜景區果木樹上的果實,沾那十塊八塊的便宜自己把命搭上了值嗎? 年輕時也不是老實"且兒"。你說死就死了唄,家屬就"蔫巴燈兒"地把人送火葬場得了吧,還舔個波衣臉讓景區賠償60萬,是不想錢想瘋了? 首先爬樹偷果就是違法,還好意思要賠償 !上老閻頭兒那要去吧,他老人家負責這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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