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剛領了一個月的養老金,人就死了,怎麼辦?
問題:如果剛領了一個月的養老金,人就死了,怎麼辦?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辛苦了大半輩子,好不容易熬到退休了,該享福了,可惜只領了一個月或者很短時間的養老金,人就死了,真的很不幸,而且這種不幸不是個例,在我們身邊並不鮮見。我曾經的一個同事也是這種情況,她是退休後的第一天因心梗去世的。真的很令人惋惜,很悲涼。那麼人死了之後,怎麼辦呢?有哪些身後待遇呢?下面我就結合自己的認識,梳理一下養老金沒領完,就去世了的人的身後待遇的相關問題。
概而言之,主要要看國家和地方政策,以地方政策為準,待遇因人而異,標準因時因地不同。本文將討論養老金個人賬戶餘額的繼承、喪葬費、撫恤金、中人養老金待補發差額、教師和公務員工資待補發差額等五項主要待遇。但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有上述全部五項待遇,需要對號入座。至於前工作單位另有福利的,另說,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下面具體說明,供大家參考。
1、養老金個人賬戶餘額的繼承(包括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餘額)不一定每人都有,退休後走得早的才有,退休後走得晚的沒有。判斷依據要看養老金計發月數。無論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退休計算養老金時,公式里有一個和退休年齡對應的養老金計發月數,意思是分多少個月,把你從前交的個人賬戶的錢,連本帶息地返給你。命大活得久超過養老金計發月數的人,個人賬戶養老金仍然是按退休時的標準可以終身領取的。
養老金計發月數是國家統一硬性規定的固定的數值,退休年齡和養老金計發月數是一一對應的關係,歷史上有階段性的變化。現階段的規定:50歲退休195,55歲退休170,60歲退休139。只要退休後沒活過這個月數,就會產生養老金個人賬戶餘額,死後就可以由繼承人到社保機構領取。但活過養老金計發月數的人,就沒有了。因為超發部分用的不是個人賬戶的錢,而是由社保基金或政府財政支付的,就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了。
友情提醒:部分人員還可能有職業年金餘額(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年金餘額(企業單位)可繼承。
2、喪葬費每一個去世的參保人都有,有社保機構發放,但各地標準不同,有高有低。即使是同一地區,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的也不同。比如,天津市城鎮職工喪葬費發放的標準是按參保人去世前的養老金標準,發放兩個月。北京城鎮職工喪葬費發放的標準是一律5000元。具體要以當地政策為準,而且可能會有階段性的政策變化。
3、撫恤金現階段各地的政策通常是機關事業單位的才有,由原單位發放,企業退休的以及城鄉居民沒有,但不絕對,還是要以地方政策為準。北京和天津的企退人員和城鄉居民就沒有。各地事業單位編製人員撫恤金的標準通常是生前養老金的20倍。各地公務員編製人員撫恤金的標準通常是生前養老金的40倍。沒有編製的,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一般也沒有。另外我們注意到,有些地區對撫恤金待遇有附加條件,比如,土葬和火葬的待遇不同。處於大家都能理解的原因,此文不方便點出地區名稱。
4、中人養老金差額2014年10月1日以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部分中人有可能有,個人情況不同。是養老金並軌改革的10年過渡期補貼政策,是補貼因改革制度造成的部分中人新老標準不同的個人利益的落差或損失。有的地區已經落實了,但很多地區仍然處於拖欠狀態,遲遲沒有發放,存在待補發問題,包括已經去世的人,從退休到死亡期間的待遇也應該補發。當然,2014年改革執行新標準後,沒有利益損失的人,就沒有,而且2024年以後退休的,所有人都徹底沒有了。
5、教師和公務員工資對比待補發差額符合國家和地方政策規定的有編製的教師才有。近年來,國家不斷提高教師待遇,規定教師工資不能低於當地公務員標準,所以可能存在差額補發問題。目前有的地區已補發完畢,有的地區還沒有落實,所以要在哪兒說哪兒的話。
我是「水流雲在草青青」,認真誠懇的退休顧問,歡迎大家關注我,查看更多社保及退休文章。願天下人都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如果剛領一個月的養老金,退休人員就去世了,這種情況繼承人可以去申請退保清算個人賬戶。所謂的個人賬戶就是繳納養老保險的時候,建立個人賬戶繳納8%部分。一般30年以上的工齡都會有幾萬塊錢的。
所在省市地區不一樣,安葬費和撫恤金稍有不同,像遼寧省地區在職或者退休城鎮職工還可以有三個月的安葬費和10個月的撫恤金給到親屬。雖然有親屬去世,但是也同時不要忘了去申請領取安葬費和撫恤金。
前幾天有一個網友問我親屬去世後養老金應該清算。拿著死亡證明,身份證明,就可以去社保經辦機構去申請辦理死亡人員個人賬戶清算業務。他母親才領取了三年零兩個月的退休金,因得病去世。最後清算給他是4萬多一點。剛剛退休本以為高興的事情,沒想到領取一個月退休金就去世了,按現行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清算後繼承給繼承人。
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讓參保人無後顧之憂,即使繳納了養老保險的過程中死亡的也可以繼承給子女。
最後總結:退休金領取是先以個人賬戶的金額領取,當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取完畢之後再從統籌基金領取。比如說60歲辦理退休,大概66歲左右才能領取完個人賬戶金額。
其實最重要的一點是身體健康最重要,一個月領取1萬退休金都用來看病買葯。最後剩下1500元生活費生活得也很拮据。
有很多網友跟我抱怨說退休金少又不公平,既然已成現實就不要再抱怨,好好的把身體養好,多領取幾年也是可以賺到的。
大家對領取養老金有哪些不同的看法?歡迎在下面評論留言
關注一晨媽媽,幫助大家解決社保問題。遇到這種事情,真的很不幸。
生活中的生老病死很難避免。
如果是我們剛剛辦了退休就去世了,養老保險待遇該怎麼辦呢?
首先我們要看一下,他有沒有供養對象,如果有的話,盡量申請遺屬待遇吧。
目前,青島市達到了480元每月。
我們然後看一下有沒有發給遺屬的撫恤金。
青島市,退休職工非因工死亡的,領取1000元的喪葬費,十個月社會平均工資的一次性撫恤金,去年是49100元,今年大約53000元。
職工沒有領取完個人賬戶餘額。個人賬戶餘額是這麼算的。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總額除以計發月數,60歲退休是139個月,每領取一份兒就少一份兒。只領了一個月的,那就領回剩下的138份。不過說實話,個人賬戶餘額還是計利息的,實際領取的年月會比139個月長。
北京市是喪葬費5000元,一次性撫恤金是20個月退休人員工資。這個不如青島平均化,所有人的賠償都一樣。
就如青島,北京這樣,職工去世後,差不多把歷年交的費用拿回來80%。雖然不是全額,但是也很不錯了。
聽說東北一些地方只有三四個月的社平工資。他們就不是很合算了。
希望我國的養老金全國統籌之後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首席投資官評論員王天天:
人到老年遲暮,生死終是常態,現在老年人疾病越來越多,那麼人去世後,沒有領完的養老金怎麼辦呢,會不會就這樣沒有了呢,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正常退休者,按照個人賬戶的餘額,平均之後一共下發139個月,如果139個月發完之後,依然按照之前的標準發。
也就是說,領了一個月養老金之後,還剩下138個月的養老金沒有領。
人去世之後,剩下的養老金怎麼辦有兩種情況:
第一,人在139個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還沒領完的情況下死亡,那麼餘下個人賬戶中的養老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給想繼承的人。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參保人死亡,其個人養老金保險賬戶餘額可以做為遺產繼承,也可以由指定受益人領取。」
第二,人在139個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完的情況下死亡,那麼養老金的領取便從此結束。沒有人可以繼承養老金。
但是對於個人參保,在第一種情況下只能繼承8%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對於個人來說,如果提早死亡,個人賬戶中的錢會被作為統籌基金,是虧的。
人去世後不僅僅有養老金遺留在退休員工去世後,政府會給與其喪葬補助費,家屬撫恤金,但都是一次性的補助,喪葬費各省市之間有著差別,但一般為2-3個月的退休金金額,家屬撫恤金一般來說金額有10個月左右的養老金總額。
如果剛領了一個月的養老金,人就死了,怎麼辦?
這種情況確實是讓家人這些很傷心,畢竟辛辛苦苦熬了一輩子,繳了一輩子的錢,領了一個月的養老金就死亡了,還沒有開始退休生活就已經結束。對於領取養老金中去世的人員,其家屬或者法定繼承人可以到參保地區縣社保局申領死亡待遇。
以前繳納的個人賬戶部分扣除領取的1個月養老金後是會一次性退還法定繼承人或者是指定受益人,還有喪葬費2000元及15個月的一次性救濟金(按照死亡前1個月養老金作為標準計算。)當然這個是重慶地區目前的標準,建議大家具體再向所在地社保局諮詢。
單位參保就是個人繳納比例是8%是全部分進入個人賬戶裡面,個人參保繳費的比例是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所以是繳費金額的40%進入個人賬戶裡面。從這一點來首,對於剛領取待遇就死亡的人來說,確實是非常不划算的。大家都知道養老金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退還給我們,可是自己以前單位繳納進去劃入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這個是退還不了的。劃不划算的問題倒是後話,俗話說得好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工作是場革命,退休之後也是需要好好保重身體的,那是你舒服享受晚年生活的資本。
如何辦理死亡待遇領取手續?辦理死亡待遇申領手續時候由單位經辦人帶上《死亡證明書》、《火化證》、領取人的身份證等資料去辦理,個人參保人員所需要的資料需要諮詢參保地社保局。以上都是我了解到重慶市的一些死亡待遇的政策規定,具體經辦程序請向當地社保局再做核實。
如果剛領了一個月的養老金,人就死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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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如果說一個人,剛領取一個月的退休精神就去世了。那麼他個人賬戶當中的餘額是還沒有領完的。這種個人賬戶當中的餘額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因為個人賬戶當中餘額的錢。是屬於個人所有。是完全可以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辦理繼承手續。當然,統籌賬戶部分的錢是沒有辦法繼承的。雖然可能一生交了幾十萬的養老保險。但是進入個人賬戶比例的錢只有8%。也就相當於你養老保險總額的30%到40左右。
所以也就只有這30%到40的錢是可以合法繼承的。剩餘的錢都是只能歸公所有了。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這個別擔心!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參保人死亡,其個人養老金保險賬戶餘額可以做為遺產繼承,也可以由指定受益人領取。
正常退休:個人賬戶,在退休以後,是按照退休年齡分為不同月數平均在退休金中,做為退休養老金的組成部分按月發放,60周歲退休的,按139個月平均,在退休之後領取139個月,個人賬戶就沒有了,但是依然存活的,按照個人賬戶的標準照常發放,有統籌基金支付。
意外死亡:如果領不到139個月死亡的,剩餘的賬戶錢,可以做為遺產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在死亡錢,由於並沒有用到個人賬戶的,就應該個人賬戶多少,就繼承多少,和利息合併繼承。
個人靈活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由於沒有單位為其承擔單位責任的部分,全部個人承擔,對於這些人,為了減輕個人負擔,國家雖然規定少繳納比例8%,位20%。
但是當個人參保死亡的,只繼承個人賬戶餘額8%的部分,至於12%做為統籌基金不予繼承,所以說這對個人參保是個損失。如果沒有存活到足夠的年齡,是不划算的。
如果真的有這樣的意外發生,那真的是件很不幸的事情。但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可以去申請退領清箅個人賬戶。所謂的個人賬戶就是繳納養老保險的時候,建立個人賬戶繳納8% 的部分。因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有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兩個去向,在辦理退休手續前去逝或退保時,可能退回個人賬戶上由自己繳納的全部參保費用,單位給個人繳的費用不能退回。辦理完退休手續後,如果只領了一個月的養老金就去逝了,除了可以給繼承人退回個人賬戶上的所有餘額外,還可享受喪葬費的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準分別為當地職工3個月和10有個月的工資。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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