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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戶的土地和宅基地,可以被繼承嗎?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於居住建房,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屬於農用的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權歸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農民朋友擁有的是使用權。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內部流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不得抵押。使用權不等於所有權,那麼,村裡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法律如何規定的?今天征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就此問題解答。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物權法規定之中,我們不難看出,宅基地作為使用權,而建造房屋為所有權,依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麼,使用權與所有權、宅基地與房屋就此出現了衝突,宅基地與房屋是不可剝離的,依據繼承法房屋可以繼承,房屋與宅基地又不可剝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說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並非以個人為單位享有使用權。那麼,說明同屬一戶,在法律上宅基地繼承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可以繼承的。那麼,屬於非本村村民農業戶口是否還擁有繼承使用權呢?

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因此,個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時遺留下來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的。房屋繼承後,宅基地作為使用權也一併繼承,並且已經農轉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樣享受繼承權。假如房屋滅失掉,宅基地使用權隨著滅失,本村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


說到"五保戶"們的財產,土地,宅基地繼承權力,物名思義,你要對他生前負有贍養義務,才能享受到他的財產,土地,房屋宅基地繼承權力,所以繼承權不是一般人能隨便擁有的。

譬如說我鄰居有一家人兩兄弟,哥哥中年時,由於任性,上樹上去掏鳥窩,當爬到樹頂上時,自己怕下來了,於是乎鄰居們拿著被子去接他下來,不小心摔成了重傷,從此喪失了勞動能力,從此妻子帶著他唯一的女兒與他離婚遠嫁了,從此父女倆失去了聯繫了。

後來鄰居"五保戶"逐漸老了,連收廢品都不行了,於是乎他就找法院狀告自己的女兒,要求她負擔自己的養老費用,由於自己女兒當時才幾個月,正在母親懷抱之中哺乳期,法院當時駁回了他的上訴,理由是父親當時沒負擔女兒的撫養費用。

沒有辦法了,他的贍養義務就只能由他弟弟來承擔了,由弟媳婦天天服侍他到臨終,並且出資安葬了他。

就拿這個案例來說,他去世之後的房屋宅基地,山林,田地繼承權,政府安葬補貼,當然統統歸於他弟弟去繼承了,而我們村民小組人員任何人都不具備繼承他財產,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的權力,直至國家土地承包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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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 五保戶的土地和宅基地,可以被繼承嗎?不能繼承。我們先來看看何為五保戶,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五保的特定對象是指農村中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沒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在我們縣每個鎮都有養老院,凡是五保戶都可自願入住。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包括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農村的土地是按照家庭承包制進行承包的,農村的五保戶家庭人員去世後,其承包的土地沒有共有人,所有他的土地歸村集體組織所有。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五保戶老人立有遺囑,明確由誰繼承他的房產,對五保戶老人有扶養的事實的人,能證明在五保戶在世的時候對其盡了贍養義務,或者有一定扶持幫助的人,都可以繼承五保戶的房產,但也只限房產,土地和宅基地歸集體所有,並且繼承房產的人只能對房屋進行修繕,不得翻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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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土地政策,無論是不是五保戶,耕地與宅基地都應在去世後交回本集體,私人無權繼承,宅地地是誰負責照顧病人和送終,誰優先使用,耕地在本集體不作調整之前,親屬可先種著,啥時候調整啥時候收回本集體!


所謂五保戶,基本都是孤寡老人,殘疾不健全的人,沒有至近親屬贍養,只能是靠政府每年的救濟金養活自己。這樣的人,有的地方有土地,有的地方沒有,有的也只宅基地與一棟破房。當人死了後,按照政策應該規村集體,但,很多事是民不舉官不昝。很多都是生時無人孝,死後讓少微沾點親愛的人撿去了,總地來說:農村這樣的不要臉人,還是大有在。也沒有人在查他有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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