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6個月,雙方可自動離婚嗎?
這個問題回答基本上是確定的,就是不可能。
這裡面有幾個老舊觀念需要解釋一下:
1、分居一段時間,這個時間可能是2年,可能是6個月,或者是其他的時間,是否可以自動離婚?
不可能。
離婚只有兩種方式:約定離婚和訴訟離婚。
約定離婚就是自己寫好離婚協議,然後去民政局辦手續。
訴訟離婚就是去法院打官司,第一次不判離,半年之後再起訴就肯定離了。
2、事實婚姻。雙方一直沒有登記,但是在一起同居一段時間,可能是2年,可能是10年,就算自動結婚了。
不存在。
結婚必須去民政局,否則不可能結婚。
至於其他的財產,不結婚就不可能分對方的財產。
如果財產混同,可以拿走自己的那一部分財產。
因為某種原因異地分居不代表感情破裂 ,所以自動離婚不成立。只有夫妻鬧矛盾無奈分居,感情無法維持下去的情況採取的特殊行為,使婚姻當事人「漸行漸遠」,最終只能走進婚姻的」墳墓」,這是緣分已盡夫妻,可通過雙自願協商離婚,也可通過法院裁決離婚。謝謝邀請回答。
謝邀~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不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也是可以辦理離婚的,不過不是自動離婚的哦!
在我國法律上並沒有自動離婚一詞,只有雙方感情破裂,已經沒有辦法過日子,才到婚姻登記部門辦離婚證。如果在夫妻財產上有爭議,調解沒有用,一方可以訴訟法院,由法院判決。我覺得,離婚是痛苦的解脫,如果沒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夫妻是不會離婚。婚前是理想,婚後是現實,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堅守諾言,雙方也不會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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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六個月自動離婚是錯誤的觀點,是對婚姻法的誤解。
婚姻法規定,之後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定離婚才算解除婚姻關係,根本沒有自動離婚這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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