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分別被稱為「成文法法系」和「判例法法系」,二者有什麼異同?


首先要明白,這個大陸是指歐洲大陸。為什麼要先說這個,是因為我原先曾遇到過一位奇葩編輯,把大陸法系理解為與「台灣法系」相對的那個東東了,笑死。世界上根本沒有台灣法系,有人認為有一個「中華法系」,容後再說。

所謂大陸法系,源自歐洲大陸文明源頭之一的古羅馬法,其特點是,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通過無數司法實踐和法學精進,一步步制定並完善了一整套成文法典,法官斷案完全依法而行。故大陸法系又叫成文法系,其法律又稱制定法。

所謂英美法系,源自海洋國家英格蘭,其特點是,法官斷案主要依據一系列判例,依例而行,而不是依法而行。而那些判例都是歷史上千錘百鍊、具有廣泛共識的判例,而且它們的形成既有法官的創製,也有人民陪審員依據其良知和常識所做出的貢獻,因此具有廣泛的法理和民意基礎。這個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現在明白了吧,此所謂大陸,是相對於海洋島國英格蘭而言的歐陸,即歐美國家語境中的大陸。後來有了美洲(北美)那個新大陸,因此它又被稱為舊大陸。

大陸法系大致以德法的法律傳統和司法傳統為代表,比如拿破崙上台後就制定了著名的「拿破崙法典」,主要是民法典。經過歷朝歷代的創製與完善,法國建立起了包括各個部門法的完備的法典。德國也是。以著名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建立起了一個完備的成文法典。

拿破崙曾有一句名言,大致是說:我這一輩子打了很多勝仗,但一個滑鐵盧就讓它們煙消雲散了。而我的民法典,卻是不朽的!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經上面這麼一解釋,可以說顯而易見了。但還有一點我覺得需要說一下,那就是,所謂成文法和判例法,並不是以有沒有正式的法律文件為分辨標準。英美法系也有成文的法律文件,判例——判決書就是形成了文字的。只不過,那些文件不是以正兒八經的「某某法」形式存在。

順便說說,英國名稱上雖然是個「聯合王國」,但它卻是一個標準的 憲 政 國家。它雖然沒有憲法,但著名的大憲章(又叫自由憲章)卻是最大的「判例」,起到了根本 大 法 (基本法)的作用。

(圖為美國法庭上的陪審團)

最後順便提及一下「中華法系」。這個法系,在學術上似乎沒有定論,就不多說了;說說與之相關的中國法律與司法體系概況。簡而言之,無論過去的中華民國還是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所採用的法系基本上都是大陸法系,即以制定法為判案依據(不過現在最高院每年都要公布一些經典案例,引導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加以參考,這說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慢慢融合)。

另外,民國法系主要借鑒德國法典和司法體系,而人民共和國的法系則主要借鑒蘇聯法典和司法體系。至於香港特區,可想而知的原因,跟新加坡等國一樣,採用的是英美法系。從影視作品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這一點。

關注巨蟹朱達志,心有靈犀一點通。


成文法法糸與判例法法糸有什麼異同?這樣的問題用大白話說可能會更加通俗易懂一些。1.二者的立法形式不同。2.適用方式略有不同。3.推進社會法治進步的力度略有不同。

成文法為法典式,由章、節、條、款、項組成一部法典。國家法律體系由一部一部的法典予以組成。其中的法律條文由法學專家們依據自己的生活經驗和學識智慧予以組織,待國家立法機關審查確認後頒布生效遵守執行。法律條文的本質就是社會主體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有1.授權性(可為可不為)行為規範。2.命令性(應當為之)行為規範。3.禁止性(不可為之)行為規範。判例法是以一個為社會所接受的判決結果所認定的行為模式為法律意義上的行為規範,其他類案件可以參照這一判決結果作出判決。判例法認定的行為模式也存在「授權性、命令性、禁止性行為規範」。

成文法的適用必須對號入座,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解釋必須符合立法本意,否則就是適用不當。判例法的適用既可以對號入座,也可以合理創新,合理創新的判決結果為社會所接受了就是一個新的判例法案。實行判例法國家的法官的成功判決和律師的成功代理、辯護都可成為判例法案。

實行成文法國家的法治建設基於其立法體系和立法程序的規範化,其法治建設的進程比較緩慢,實屬是隨著社會進步而進步。實行判例法國家的法治建設基於全民立法,其法治建設的力度和速率應當大於成文法國家法治建設的力度和速率,實屬是在推動社會進步的過程中奮勇前進。

二者的相同之處就是:二者都是所在國家的社會主體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模式和法律規範。


根據判案依據而來,從字面就不難理解。大陸法系主要是制定了很多法典,法官審案依據法律規定來判斷;英美法系沒有具體法典,審案主要依據以前的相關案例的判決作參考來判斷(所以對法律一點都不懂的陪審員靠常識與情感就可定有罪無罪),法官自己判的案子可能就會成為以後別人判案的依據。各自有其歷史的原因所致。

兩種方式各有優缺點,可互相借鑒,我國是成文法,但現在每年最高院會發布典型案例指導供各法院參考。


大陸法系,又稱成文法系,是指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仿效這種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大陸法系的特點就是有一套完整的成文法法律系統,我國近代以來的法律就是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總則》就是我國民法典的總則部分。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英國,後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美法系終於發展成為重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法官造法」是其重要特徵。美國的憲法修正案,多數是聯邦法院的大法官在具體案例的判決中引申和發展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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