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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區別是什麼?


瑕疵出資與抽逃出資相關法律責任分析之二(抽逃出資)

侯安清公司法專業律師 2016-09-03 20:20

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在不得抽逃出資上,法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除此規定之外,公司法和刑法對抽逃出資的打擊力度,並未因為把公司出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而有所減輕或者降低,即便如此,現實生活中,仍有相當多的股東抽逃出資,制止抽逃出資行為僅靠公司法規定的行政、刑法處罰是不夠的,更要發揮股東、債權人、董事、監事以及公司高管的作用,才能有效的降低抽逃出資行為的發生。

一、對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進行司法解釋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2條對抽逃出資的行為進行了列舉,包括以下五種情況為抽逃出資: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20日公布的《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刪除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2條第一項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保留了其他四項,有第4項兜底條款的保留,把那些不可能完全列舉的,交由法官進行自由裁量,隨著司法體制的改革,相信憑著法官的智慧和能力,一定能夠做出符合時代要求的、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判決。

二、抽逃出資與瑕疵出資一樣,都是損害公司資本公信力的違法行為,更重要是危害交易安全。但是,二者又有區別,瑕疵出資股東自始至終沒有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而抽逃出資股東先是對公司履行了出資義務,然後又將其出資抽回;瑕疵出資行為既可能發生在股東成立之前,也可能發生成立之後,而抽逃出資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後。

三、現實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資與借貸行為的區別,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對那種以借貸之名,行抽逃出資之實的行為,則必須嚴厲打擊。區分借貸和抽逃出資可以參考以下因素:1、金額,若股東取得的金額占其出資比例的大部分,抽逃出資概率大,反之,則小;2、利息,有利息、且利息和社會平均利息的多少基本相符的,借貸概率大,反之,則抽逃出資概率大;3、還本付息的期限,在合理的期限內的,借貸的概率大,還本付息的期限約定長達幾十年,抽逃出資概率大;4、擔保,股東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履行了真實擔保手續的,借貸的概率大,反之,則抽逃出資概率大;5、程序,在公司內部履行了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程序,由非借貸股東或者無利害關係董事按照決策程序通過的,借貸概率大,反之,則抽逃出資概率大;6、主體,控股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的,抽逃出資概率大,非控股股東取得財產借貸概率大;7、會計處理方式,將股東取得的公司財產作為公司應收賬款處理,確認公司對該股東債權事實的,借貸概率大,未做應收賬款處理的,抽逃出資概率大;8、透明度,公司的其他股東都知道的,借貸概率大,偷偷摸摸不讓其他股東知道的,抽逃出資概率大;全體股東合起伙來,集體抽逃出資的行為除外;9、行為發生期,股東取得公司財產越靠近股東出資日期的,抽逃出資概率大,相對來講,公司正常經營一段時間後,抽逃出資的概率會較小;10、對公司償債能力和可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因為,股東從公司取得財產使得公司的經營能力喪失、公司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抽逃出資概率大,反之,借貸概率大。以上因素可以做參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據和標準。


虛假出資就是公司的發起人通過了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的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但卻未交付貨幣或財產所有權,來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假如要成立一家公司,A出70萬,B出30萬,如果A沒有錢也要開公司,通過私營經營城或者其他的代理公司墊付資金70萬盡量,驗資後馬上抽走,這就是虛假出資。

抽逃出資是公司在驗證註冊後,將先前的資金暗自撤回,卻仍然保留在此公司的股東身份,這是一種欺詐違法的行為。如果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才抽走就屬於抽逃出資了。二者有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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