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手術,常有術中出現特殊情況需要簽字同意的情況,由家屬簽字好還是叫醒病人簽字好呢?
1、肺癌術中叫醒,對肺部手術而言意義不大
術中喚醒主要用於神經外科手術,關鍵技術是在切除病變前將患者從麻醉狀態下喚醒,利用神經電生理技術精確定位腦重要功能區並探詢病變與功能區的關係。在患者意識清醒的情況下進行腦部手術,術中可能發生的突髮狀況需要經驗豐富的醫生掌控。這種手術需要麻醉醫生的高超技藝配合,也對主刀醫生的經驗和技藝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對於腦部手術,患者被喚醒後需要和醫生對話、握醫生的手。如果發現患者捏的力道變弱了,或者講話變含糊了,手術就要馬上停下來,因為手術器械有可能離這些功能功能區非常近了。需要切除病灶還不能影響患者的運動功能、感覺功能等。關鍵手術部分結束後,麻醉醫生將再次讓患者的意識暫時喪失,主刀醫生為其縫合,直到術後麻醉蘇醒。
對患者而言,接受術中喚醒手術,他需要足夠的勇氣。試想,你腦洞大開,但卻清醒知道自己正在面臨的局面,需要承受巨大的恐懼和精神壓力。
2、民法總則對委託代理作出了詳細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患者本人是被代理人,近家屬是代理人,一般病歷中都存在著授權委託書。
當然這裡針對的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不包括未成年和精神異常者。因此術中變更治療方法和採取新的治療措施需要授權家屬簽字決定即可,一般情況下術前簽署的的治療同意書已經包括了所有可能變更的內容,術中只是再次告知一下。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優先向患者說明)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僅指介紹病情,實驗研究需要簽字)
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不要說是肺癌手術,就是一般的手術也必須由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簽字才可以作手術,手術中需要簽字同意,最好是本人簽字更好,手術是需要麻醉的,手術中病人是處於麻醉狀態,如何叫醒病人?這也不現實,只有病人的家屬簽字,任何手術都有風險,在手術之前讓簽字,說白了就是萬一有啥意外,醫院可免責這最關鍵,手術除了風險之外,還有術後留下的後遺症,這可比較麻煩,誰也不能準確判斷出有啥後遺症?簽字就是為了避免醫患糾紛,其實無論是病人簽字還是家屬簽字,效果都是一樣的,同樣是為了避免醫患糾紛。
在術中,無論是叫醒病人(這種可能性幾乎不存在)還是讓家屬簽字,我認為都不適合,術前討論就應該對術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意想不到的情況做預判,提前讓病人及家屬簽好字,可保證手術順利進行。
家屬簽字就行,畢竟讓病人簽字有點殘忍,讓他覺得家人有種徹底拋棄他的感覺,會讓他徹底心灰意冷。
這問題問得有毛病,怎麼可能叫醒麻醉中的病人起來簽字。
家屬
沒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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