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一條英國議會沒有通過的法律放在女王的辦公桌上,而英國女王簽字批准了,法律有效嗎?


有現成的案例啊。

1603年,蘇格蘭國王詹姆士·斯圖亞特繼承了英國王位,開始了在英倫三島和愛爾蘭的統治。

詹姆士一世鼓吹「君權神授」的說法,聲稱國王是上帝派到人間的最高權威,有無限的權力。

所以詹姆士一世,不把議會放在眼裡。他要定立法律,議會不批准,他就把議會解散,然後他頒布的法律直接生效執行。

到了查理一世,有過之而無不及,議會不同意他徵稅,他就把議會解散,稅照樣收。也就是查理一世不經過議會直接頒布法律全國執行。

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的專制,導致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把查理一世送上了斷頭台。

所以現在你把一份議會沒有批准的法案拿給女王,女王會不會先摸一下脖子然後拒絕簽署呢?

其實英國議會已經和王室達成了契約,雙方都不能違約,議會批准的法案,要女王簽署才能生效,但女王只能按照議會的意思辦,這也就包括不能簽署議會沒有通過的法案。


必須要說的是,如果您提問的時空是當前,也就是21世紀,伊麗莎白二世女王治下的英國,您的提問根本不存在,換句話說,您的假設不成立。

為什麼呢?因為當代英國沒有,也不可能有一部法律會未經過上下兩院「三讀」程序而呈現於女王面前,更別提御准。

1967年英國頒布新御准法(如下截圖),即Royal Assent Act 1967,專門重新規定了女王的御准程序。

本法案規定,任何法律通過之前必須由上下兩院在場同意,而且據英國憲法慣例,女王甚至無法看到法案的內容本身,她只能看到法案的短標題和相關同意格式,更別提事先通過這種東西。

即使在1967年之前,您說的這種情況也不太可能,只是,在60年代左右,下議院倒是可以在極少數情況下,不經上議院的同意而將法案呈於女王,但很快,這種不合常理的形式得到遏制並予以取締。

也只有極少數情況下,英國女王會不遵守慣例對上下兩院都通過的議案予以否決,即拒絕簽字,但是,真的很少,少到自1707年安妮女王拒絕批准蘇格蘭民兵法案後,就再也沒發生過。

如果把您所說的情況移到1688年以前,如果國王想要不經過議會實施法律,他也不能在明面上做你所述動作,他至少要先解散議會,這就是英國革命的由來,國王希望徵稅和實施(execution)他想要的法律,議會當然不幹了,國王搬不動議會的大腿,就乾脆解散議會,光榮革命之前,有多位英國國王曾經長期或短期解散議會,包括被絞死的查理一世。

光榮革命後,英國憲 政基本宣告完成,所頒布的《權利法案》嚴格限制了國王的法律權力,法案明確規定(如下截圖)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停止和執行任何法律。國王自此成為橡皮圖章。

英國憲 政從詹姆斯一世到權利法案,歷經大半個世紀,其發展又從戰後到布萊爾政 治改革,近400年歷程,其所蘊含的慣例、習俗、法律、判例,博大精深,源遠流長,我們的教科書限於篇幅,只能做極短的介紹,可以說很難觸及其內涵。我看到不少答案連常識判斷都有失誤,譬如言《英國國家憲法》,眾所周知,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其本身也不是憲法法典型規制的國家,其制定法無論數量還是重要程度也遠不如判例和憲法慣例。總之,無論如何,英國成熟和穩定的憲 政構造、運作都值得我們看一看,至少沒有什麼壞處。


謝謝邀請:

根據英國之前法律法規發布規章制度講,未經國議會成員討論審核同意提交的憲法條例,國王無權和不予簽字,是一個國家憲法規定。國家出台法律法規規定都是根據國家際新形勢變化需要而變更法律,如出台法律或增或減條款,都由民眾提供,國家議會組織討論審核是否符合發布,討論確認後再轉交國王審批簽字,鑒字後才正規發布,宣布法律生效,確定為新法律法規。這是英國法律頻布制度規定的。現就未經國議會審討的法律介書.,就是國王簽了字,可簽字的法律法規是不能生效的,從原則認為,僅屬國王令,不屬英國國家通用憲法條款出台。國家憲法必須先由國會議會提審通過,任何個人無權規定憲法。


一個國家法律法規是根據國情的實際發展,需要,通過國家的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提交議案,(進行修改或增加新條例)經議會核審通過,方能出台。就英國而言,法制社會國家,不是一言堂,所以女王一人簽字批准,實際上也只是打了個白條而已。


英國現在是三大立法主體並存,下議院、上議院又叫元老院、英王。立法程序是下議院通過法律草案後交上議院審核,通過後英王簽署即可。一部沒有經過議會的法律草案不可能放在英王的案頭,也就不成立題主的問題了。英王簽署程序也是眾目睽睽,程序繁複苛刻的,不是隨便地簽一個名那樣隨意和簡單。


謝邀請:英國議會沒有通過的法律英國女王簽字同意了,還是無效的,英國女王象徵的意義大於實際的意義。


謝頭條君悟空問答邀請:如果《英國國家憲法》必須通過英國議會全體議員同意,法律,條款。法規。而且什麼樣法律,根據英國民眾現實生活中與英國政府執行過程中制定法律。女王一個人無權利批准製作法律。


女王只是個公章,蓋章的是議會。

如果議會出一份「女王本人的死刑判決書」擺上來,女王也是要簽字同意的——這個可是高中歷史課里關於君主立憲制最經典的考題。

沒有經過議會的文件,女王簽滿名字也只是廁所的紙。

以上


英國司法傳統中有所謂「王座法庭」,即世俗法院已無法救濟的,可以向國王尋求救濟,但一般由王座法庭的法官代國王進行審判。這就是英美法系中衡平法和衡平法院的由來。國王不會直接簽發文書,特別是英國「光榮革命」之後,英王僅是國家象徵,更不會去惹這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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