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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什麼刑罰?


謝邀~古代歷史範圍很大,刑罰樓上學者解答也很完善,陽Sir在這裡想借用文物之實來講一下西周時期的刖刑(也就是砍手腳)~

我是陽Sir,深耕考古,言之有物,歡迎關注


第一件:它盤

商周的青銅盤,一般用於貴族宴饗之禮,在餐前宴後都需要進行「沃盥」,也就是用流水洗手,盤就是承水之器,一般與盉或匜配合使用!

而這件它盤是西周晚期的青銅器,現藏於陝西歷史博物館。注意看呦,這件它盤位於圈底處的四個小足,其實就四個受過刖刑的裸體男子,他們屈辱地跪姿負盤!

第二件:刖人守門鼎

這是西周中期一件造型獨特、用途特殊的異型鼎!現藏於陝西歷史博物館,分上下兩層:

上層與西周中期方形鼎無異,用來盛放食物;

下層設窗,正面開門,守門人赫然也是一名受過刖刑奴僕!

而故宮博物院也館藏了一件刖人守門鬲!


三、關於刖刑的種種謎團

No1.到底砍哪一隻腳好呢?

No2.還要不要再砍一隻手?

No3.砍完之後你讓我幹嘛?

不急,陽Sir為你一一解答,我們來逐條分析

①到底砍哪一隻腳好呢?

然後,通過仔細地觀察,陽Sir驚喜地發現,原來這些受過刖刑的奴隸,竟都無一例外地被砍掉了——左腳!

它盤如此,守門鼎如此,守門鬲也如此!

疑問也隨之而來,有沒有砍右腳的呢?有,但是時間卻到了春秋戰國時期!

講一個大家熟悉的,關於和氏璧的故事:

楚人何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獻之厲王。厲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及厲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獻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為誑,而刖其右足!

所以明白了吧,在商周時期,砍也只砍左腳,但是到了春秋戰國,便開始出現了刖刑的等次:

也就是初犯砍左腳、再犯砍右腳!

②還要不要再砍一隻手呢?

手腳都被砍掉的例子,也有卻極為罕見,只在周原遺址中出土了一具刖刑奴隸骨架:無手無足!這也是我國目前僅有的一具能夠反映西周刖刑斷手足的考古實物資料!

那,為什麼先砍左腳,後砍右腳呢?顯然刖右重於刖左!原因很簡單,左右手、左右腳肯定是右半側肢體用的多嘛~

③砍完之後我讓你幹嘛?

呵呵,砍完手足你就是個廢人了,還想幹嘛⊙?⊙?,開個玩笑~其實對於刖刑的處置,從這些文物中就可見略見一斑:

1.刖者淪為奴

2.刖者服苦役

你看,即便是受過刖刑的奴隸,西周的奴隸主也不忘榨取其勞動能力,文獻記載為「刖者使守囿」

不論是守爐門,取其罪隸(鬲)之意;

還是去守囿門,取與禽獸為伍之意;

其實都屬身心全部摧殘的奴隸刑罰,僅次於死刑,為死刑減等刑!


  • 古代的刑罰那是墮入牛毛,我們數也數不過來。但是有的刑罰卻讓我們難以想像。讓我們聽著名字都毛骨損然,不寒而慄。那便是凌遲,又稱之為「千刀萬剮」。受刑的人身上的肉用小刀一塊一塊的割下。

相傳清朝刑部,記錄在冊的劊子手有四位。其中年齡最長,資歷最長,手法最好,第一人被稱為姥姥,按照資歷以及手藝,又分別稱為:大姨、二姨和小姨。在中國古代死刑一般是在秋季執行,當活多干不過來時,可請幫工,幫工的叫外甥。

最多的是明朝作惡多端的太監劉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緒年間,凌遲被廢除。

凌遲原意是「丘陵之勢漸慢」,引伸為死刑名稱是指「殺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

清朝凌遲分為三等:第一等:要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第二等:要割兩千八百九十六刀。第三等,要割一千五百八十五刀。

  • 不管割多少刀,最後一刀下去,應該正是犯人斃命之時,如果沒割足刀數犯人已經沒有了氣息,或是刀數夠了犯人還活著。劊子手會被處罰。相傳宋朝有一個劊子手,因執刑凌遲多用了一刀,被犯人家屬上告,當朝皇上知道此事後下旨,將這個劊子手處以死刑。


古代的刑罰,如果要算上非法之刑,那會很多,如車裂、腰斬之類。不過,我們這裡只介紹列入國家刑罰體系的法定刑。大致上可以分成三個時期。

第一、傳統中的堯舜時代,國家實行「象刑」,即象徵性的刑罰:對犯人之刑罰,只是畫犯人衣冠,異其章服,使人知其為犯人,以為懲罰和警戒。這也是一種理想化的刑罰主義。

第二、舊五刑。從夏商周三代至漢代文帝廢除肉刑之前,國家實行的是墨、劓、刖、宮、辟五刑。墨指刺字,並上墨色;劓是割鼻;刖是斬腳;宮;閹割;辟,即大辟,死刑。可以看出,舊五刑中,除了死刑,就是肉刑,非常殘忍。所以漢朝時,被仁厚的文帝廢除了。

第三、新五刑。舊五刑廢除之後,國家的正式刑罰體系逐漸形成了新五刑,在隋唐時期正式定型,並延續到清末。新五刑是指「笞、杖、徒、流、死」,又分成二十等。所以又叫「五刑二十等」,具體如下:

一、笞刑:1)笞一十;2)笞二十;3)笞三十;4)笞四十;5)笞五十。二、杖刑:6)杖六十;7)杖七十;8)杖八十;9)杖九十;10)杖一百。三、徒刑:11)徒一年;12)徒一年半;13)徒二年;14)徒二年半;15)徒三年。徒,指強制服勞役。四、流刑:16)流二千里;17)流二千五百里;18)流三千里,合稱「三流」。三流均要配一年勞役。此外,另有「加役流」,配勞役三年。此非常刑,不列入「五刑二十等」之內。五、死刑:19)絞;20)斬。

元朝時,朝廷又正式將凌遲列入法定刑,明清又延續之。元代的笞杖刑還有一個特色:尾數都是七,據傳是「元世祖定天下之刑,……曰『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按這官方的標榜,是各減三杖,但實際上是各增七杖,如唐宋時的杖刑,最高為「杖一百」,元時則是「杖一百七」。

清末修刑律,這一五刑體系才宣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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