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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刑法裡面的《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在什麼情況下適合用《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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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取保候審不是《刑法》裡面規定的,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第一,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或者說什麼是取保候審?

綜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取保候審可以解釋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其隨傳隨到、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取保候審應該在什麼情況下使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哪些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第四、怎樣申請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自偵查期間開始,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有關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現在,各地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很大,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可以減少國家用於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可以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


感謝邀請!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這五種強制措施的嚴厲程度是遞增的,即拘傳是最寬鬆的強制措施,只是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審問地點進行訊問,逮捕是最嚴重的強制措施,就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時間羈押集中審訊。

在解釋取保候審之前,我簡單介紹一下刑事強制措施。由於刑法和刑事處罰的謙抑性,在刑事方針上我們並不主張動不動就對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而是根據行為人的惡劣程度、構成犯罪的可能性、被處實刑的可能性以及其他因素綜合考慮,決定要不要對起採取強制措施,這樣慎之又慎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防止沒有沒必要被羈押的人被錯誤羈押。例如,一個人雖然構成犯罪,但情節並不嚴重,很有可能被判處緩刑,他自己潛逃的可能性也非常低,就沒必要嚴格束縛他的自由;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犯下了惡性案件,並且社會危害程度很高,他潛逃的可能性也很大,那麼就最好把他拘留或者逮捕了。

那麼,什麼是取保候審呢?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該被拘留或者逮捕,但其提供保證金或者案外人提供擔保,保證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隨叫隨到,不會潛逃犯案,那麼就根據其情節輕重,酌情讓他回家候審的一種制度。

當然,取保候審是要符合一定條件的。除了提供保證金或者保證人之外,還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關於取保候審,我就簡單介紹到這裡。


在中國,辦取保候審的絕對條件是預期所判刑法低於徒刑,相對條件是有穩定收入,放在社會上不至於繼續危害社會,也不會逃跑。一般而言,有房在當地的不會跑,其他的警察叔叔也不放心啊,萬一跑了他們又要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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