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追肇事者,卻換來60萬的天價賠償怎麼看?
本案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據悉,河北唐山一位29歲男子稱:1月9日他見一摩托車將另一摩托撞倒逃逸,他報警後駕車跟隨,不料途中肇事者被撞身亡。最近他被死者家屬起訴索賠60多萬。
從上述情況來看,原告應當起訴與之相撞的機動車一方,由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就本案被告而言,其過錯較輕,因果關係較遠,因此,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責任應當是補充性,即在機動車一方不能賠償時,被告承擔一部分責任,並且比例不能超過10%。
見義勇為者不應該賠償。相反應得到社會的褒揚。
小朱發現有人交通肇事逃逸,當即報警,並駕車追趕。肇事者在逃跑過程中跑上火車軌道自殺,被火車撞死。家屬因此向小朱索賠60萬元。
無論如何小朱都不該賠償。
首先,肇事者是自殺的,不是小朱逼死的。小朱已經報警了,小朱追趕肇事者,要麼是為了扭送到公安機關,要麼是為了不讓肇事者離開自己的視野,方便警察抓捕。肇事者是交通肇事逃逸,不是重大刑事案件。即便被抓也不會太嚴重,但肇事者卻拿出了自殺的架勢(我這種自殺更容易被人當做幌子),並跑到火車軌道上,最終被火車撞死。可見,他不是被小朱逼死的,而是自己自殺的。
其次,小朱並未與他有任何肢體衝突,即便對他有逼的成分。但也不至於到自殺的地步。所以小朱的見義勇為行為並沒有超過必要的界限。
小朱的行為純粹是見義勇為,應該受到褒揚,其合法權益也應該受到保障。不能因此就讓他承擔本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再說肇事者家屬,家人死亡令人同情。但向見義勇為者提出無理的賠償要求則是不可取的。錢雖然是好東西,但不能眼中只有錢,沒有是非,沒有道義。這樣的人就不只是值得同情的問題了,還值得鄙視。
這個題目就是嘩眾取寵的,因為大家都知道這件事情,現在只是那個肇事者的家屬起訴了這位見義勇為的小夥子,法院根本就沒有判決要賠償,而且也絕對不可能判決賠償的,看過這件事的人都知道,撞是那人自己撞的,這名小夥子只是見義勇為在後面追而已,不僅僅不會受罰,而且要給予獎勵,我上次還專門說了這件事情,我覺得這名小夥子可以反訴這一家人,告他們敲詐,這是有法可依的,社會上絕對不能允許這種點掉黑白,惡意敲詐別人的人的,而且基於現在這一家人的所作所為,我認為警方本身就可以對他們進行有罪推斷,為什麼這一家人不講撞人的事實只顧要賠償? 為什麼這一家人沒有對被撞的人有任何的歉意和賠償?為什麼這一家人不顧這名小夥子根本沒有對這名肇事者做任何過激動作的事實?又為什麼根本不顧肇事者是自己撞死的事實?這一切如果按有罪推論的話,結論就出來了,第一:這一家人故意敲詐;第二.這一家人想用這種方式逃避責任,因為雖然肇事者是了,但是並不代表被他撞的人就不需要賠償了,他的家人本來就應該賠償別人,他們這種方式只是為了轉移目標而已; 所以不管這名小夥子有沒有反訴,警方都要介入調查這一家人的行為,既然他們想敲一筆,那麼對於他們應該付出的就一定不能讓他們逃脫。
這種事主要看法官怎麼判,無論是賠還是不賠法官都有說辭!賠的理由是,你不追他能跑嗎,不跑能死嗎? 對付壞蛋這種事你得任由他離開,禮貌的送他走!不然中國的法官以壞蛋儘管是壞蛋,但是他有生存的權力為由判決你賠償!至於壞蛋為什麼是壞蛋,壞蛋做了什麼法官不管。法官只知道壞蛋死了。
謝邀,唐山小伙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值得肯定的,處理的方法也很到位,對肇事者的逃逸的犯罪行為,他首先選擇了報警,在選擇追逃。在處理這個事件中,他既果敢又理智,他的行為是值得稱頌的,他用實際行動弘揚了正義。我們一定要為他的正義行為點贊。至於肇事者在逃跑途中被撞死亡,真應了那句話,惡有惡報。唐山小伙沒有責任,充其量也只能按交通事故處理。死者家屬要求唐山小伙賠償六十萬,純屬敲詐,天理不容。
怎麼看?應該有的態度是:關我屁事啊,沒事你見義勇為個毛線你爸是馬雲還是李嘉誠,沒錢別做好事,你賠不起!遇到老人不能扶遇到未成年人繞道行遇到犯罪有多遠躲多遠!賺錢不容易啊.........
法律和越來越多的事件告訴我,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現在看見老人倒地不敢扶了,看見小偷不敢抓了,坐公交車不敢讓座了,我以後也會這樣教育我的小孩,是什麼讓這個社會變得如此沒有人情味,變得如此冷漠,難道真是社會公民自己嗎?不是!我們不怕多事,怕的只是好人沒有好報,法律不能給做好人好事的人一個公正的支持,如果法律看事情只是只看果不看因的話,這個社會會變得更加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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