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官以應負連帶責任對我們做出有罪判決,而沒有時事以具的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辦?


題主應當是被告,現回答如下:

1.根據題目,本案應當是一個民事案件。因為連帶責任只能是民事判決的理由。

2,如果題主對該判決不服,應當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在十五天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3,上訴前,須精心起草上訴狀。上訴狀須針對原審判決書,就是說,上訴狀不是駁斥對方的觀點,而是駁斥原審判決的觀點。

4,原審判決如果有錯誤,要麼是認定事實錯誤,要麼是適用法律錯誤,或者兩者均有錯誤。因此,上訴應當從這兩個方面入手。

5,題主認為原判沒有事實依據,那麼,一定是本案證據存在問題。因此,題主應當收集並提供反證,去推翻原判對事實的認定。

(圖片來自網路,特此說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絕對的錯誤判決。我國刑事法律規定:一切案件的處理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就本案例所敘述情形法官的判決錯誤有如下兩點:1,違反了『』以事實為依據『』的法律原則,什麼以事為依據,也就是以刑法分則確定罪名在敘述其罪狀的這種假設的事實,在通過審判確認的犯罪事實,必須有經法庭示證質證認證採信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認定的確實、充分的形成鎖連的證據證實。既然沒有事實依據何來判決?2,違反了我國現行刑法『』誰犯罪,誰負責『』的罪責自負不株連他人的刑罰原則。如刑法關於,『』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雖然有兩人及以上,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的行為就不構成共犯。再比如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而家屬沒有參與犯罪就不得沒收家屬的財產。這些規定就是「誰犯罪,誰負責『』不得株連他人的原則體現。

對於法院判決出現上述原則性錯誤,建議在提出上訴的同時向省法官懲戒委員會控告法官的嚴重違法行為。


看不懂題主的意思,因為刑事責任是誰犯罪誰承擔,不可能讓各個被告人相互承擔連帶刑事責任。況且刑法上也沒有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民事責任,一般出現在擔保,共同借款,共同損傷他人身體等民事案件中,不可能在刑事判決書中出現連帶責任,二者水火不容,如果確實有,那將是個天大的笑話??。另外想說,判決書是法院出具的不是法官出具的,法官是這份判決書的製作者,對外是以法院的名義出具的。


你對案件的表述不是很清楚。連帶責任是民法的概念,是共同共有人或共同侵權人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就是你有替其他合伙人全部清償的義務。以後你有權利向其他合伙人再追償。在刑事案件中,有共同犯罪,沒有連帶責任一說。如果法院刑事判決書以連帶責任認定你有罪,肯定是錯誤判決書,你無論上訴還是申訴肯定能成功。


在刑事案件上,只有共同犯罪,不存在連帶責任之說。法院刑事判決書以連帶責任認定有罪,肯定是錯誤判決書,準備相關有力證據及材料,可以上訴或申訴,還可以對違規者,進行問責,高院規定審案終身制,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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