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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訴訟時效己過期,債權人能否再次向債務人提出恢復訴訟權利的書面證據?


今天才看到這個問題,現在回答。根據你出的題目的意思,我這樣理解,就是他人欠你的債務沒有得到清償,要起訴,訴訟時效已經超過法律的規定,不受法律的保護,現在想追回,如何在實踐中操作。能否恢復訴訟時效,要回這筆賬。

對於這類問題在實際中存在的確實不少,超過訴訟時效,就是到法院進行訴訟,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關於訴訟時效的適用,法院是被動適用,雖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但是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只要債務人不提出,那麼法院不會主動適用。

根據題主意思,如果你現在起訴,債務人可能在審理中提出訴訟時效,你勝訴的可能性不大,故我建議你可以這樣做。

第一,與債務人套近乎,多聯繫,多接近,交朋友,拉關係,條件許可,請他與他的朋友一起吃飯,在這些時間內,你不要提債務這件事。

第二,你與他關係拉進到一定程度的時候,看中機會,在他對你放鬆警覺的時候,在他心情好的時候,你可以向他提出欠款或者債務的事,並且說原來的那個條子時間長了,有利息,現在將債務條據重新打一下,將利息放棄,或者將債務的本金與利息計算出來,將舊條據重新更換一下,如果他重新打出借款條據,你就成功了。至於在實際中如何操作,跟著感覺走,找上他們的朋友,你的朋友,一起坐下協商,讓他重新給你打借款條據。你要做一定的讓步,就是現在不要錢,但是借款條據更換一下,記得借款時間寫成現在的時間。

第三,持有新的條據向他追要,或者起訴,那麼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這一問題了,理由這裡不說了,因為法律有規定,自己看看就明白。說在這裡,建議一般借款條據不要寫還款日期,如何寫了,就要及時主張權利。

第四,如果上述方法不行,或者沒有成功,我建議你依然可以起訴,對於債務案件,欠款是事實,法院在審理中,也可以調解,你做一定的讓步,能夠要多少算多少吧。

第五,你不想起訴,那如何追要,我認為你們之間的債務關係依然存在,你自己可以向他追要,超過訴訟時效只是這筆賬不受法律保護,但不是說這筆賬消失了,你依然可以向他追要。

第六,就是抵賬,將這筆賬抵給你欠他人的債務,這個比較有難度,建議你做出一定的讓步,要求他同意,同時接受這筆賬的人也同意,三人協商,重新打欠款條據,舊條據收回,你與他的債權債務關係消失,他與接受這筆賬的重新建立債權債務關係。我講的都是實際中可能的操作,理論說的少,因為理論你手機隨便一搜索就有。

第七,就是想辦法尋找證據,證明在這些年來,你年年想他追要,最好就是讓他自認個,你可以視頻拍攝,微信聊天,通話錄音,尋找證人證明(一定要確實真實的事實),證明你向他追要借款。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以時效屆滿為由提出抗辯。

根據題目,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期間曾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那麼,本案起訴到法院,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會認定本案請求超過訴訟時效。這樣,原告就不能勝訴,其權益就得不到保護。

1、訴訟時效期間。民法總則於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該時間為節點,之前,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之後,訴訟時效為3年。

2、訴訟時效起算。就借款而言,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期限,一般認為訴訟時效為最長時效即20年。如果有還款期限,則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如果中途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每主張一次,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一次,即每主張一次,時效向後延長三年。

3、訴訟時效屆滿。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依法享有時效抗辯權。但是,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則債務人不得再提出時效抗辯。

4、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根據題目,我的理解是:借條訴訟時效期限已過,債權人已經喪失勝訴權,債權人能否主張重新寫一張借條,使借條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債權人不能主張債務人重寫借條。

我還是舉一個具體的例子。


2012年4月12花花向好友馬馬借款三萬元,約定一年後還清。在2013年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口頭討債,沒有證據證明這次討責,到了2017年5月10日,花花能否主張要馬馬重新寫一張借條代替原借條?答:花花無權要求馬馬重寫借條。借款是有效法律民事行為,重新寫一張又是另外一個民事法律行為。一次借款,不可能產生民事法律行為。

一、根據目前的中國法律,借條訴訟時效期限已過,債權人已經喪失勝訴權,既然勝訴權利已經喪失,就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借款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債權人不行駛自己的權利,程序性(勝訴權)權利就消滅,但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當事人履行後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為何法律要設置債權干年不行使而消滅?

1、強化債權人,及時行駛自己的權利,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權利上的睡眠者,不值法律保護。

2、借條上的權利與義務一產生,就受到法律的保護,保護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方的請求權永久存在,足以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為了確保交易之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必須要設置經過一定時間,使程序性(勝訴權)權利就消滅。


看到這個問題有點茫然,借條訴訟時效已過,債權人已經喪失勝訴權。這個時侯債務糾紛的主動權已經轉為由債務人掌控了。此時再說什麼「債權人能否再次要求債務人提供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書面證據」實屬不合適,客觀地說,債權人沒有權利提出這個要求。或者說債權人提出要求是一廂情願的事,債務人願意償債的,這一紙重計時效的書證有何意義?債務人不願清償債務,債權人又怎麼能夠得到重計時效的書面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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