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歸責如何定位?


這個問題問的比較模糊,我暫且從主觀歸責與客觀歸責兩方面來解讀。

從事律師這個行業,尤其是在辦理刑事犯罪案件,主觀歸責或客觀歸責直接影響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認為,從《刑法》角度將:主觀歸責主要是指認定一個行為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從其主觀心理態度、主觀意願進行考量。比如,一個人如果有故意殺人的意思表示、表露,那麼,應當認定其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也就是說,思想犯也構成犯罪。

然而這違背了《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不得定罪處罰。而主觀歸責很容易將刑法中懲罰犯罪的職能任意誇大化,導致人人自危,社會矛盾被強烈激化。

客觀歸責主要是指一個行為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應當從其客觀表現行為進行考量,從而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比如,只有一個人在實施了具體的殺人的行為,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是客觀歸責只考慮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而並未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從而容易導致某些本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無法受到處罰。比如說,教唆犯,僅僅是進行語言上的唆使、教唆,但是客觀上並未實施具體的行為。所以,客觀歸責無法準確有效的懲罰犯罪,導致本應受到《刑法》追究的人躲避《刑法》處罰。

從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角度將,對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先從客觀行為考量,而後結合主觀過錯進行綜合認定。畢竟,《刑法》主要處罰的是犯罪行為。

本人作者,李帥欣律師,陝西雲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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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侵權法領域,主觀方面主要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而判斷過錯的標準是「一般化、類型化」的判斷標準,即行為人是否盡到了他那一類人一般理性的合理注意義務,如果盡到了則沒有過錯,反之則具有過錯。舉例說明:一個盲人在路上把人撞倒了,審查他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過錯的標準便是他是否盡到了通常的盲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如果他只是依靠導盲桿或者導盲犬正常行走,前方有人沒有合理避讓,並且沒有被該盲人的導盲設備註意到,那麼盲人將該人撞到並沒有過錯,在法律上不用承擔侵權責任;反之,如果盲人的導盲桿或者導盲犬將前方有人的信息反饋給他,他仍無所畏懼地大步向前,結果將人撞到,那他就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之所以採取「一般化、類型化」的判斷標準,是因為立法者注意到了不同類型的人的客觀差異,即不同類型的人,他的認識能力大相徑庭,如果採用同一標準判斷容易造成不公平的局面,對認識能力較強的人而言該標準太低,而對認識能力較弱的人又太高,因此採用「一般化、類型化」的判斷標準便是唯一選擇。

當然,這樣做的弊端是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導致個案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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