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原告證據不足敗訴,二審時發回原審,原審以原告證據不足,再次敗訴,該怎麼辦?


一審因證據不足,判決原告敗訴,二審被發回重審。重審後因原告證據不足,再次敗訴。從這裡可以看出,原告在起訴時,確實是證據不足。

現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都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說原告舉不出相應的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現在既然重審後一審判原告敗訴,那麼這對於原告,還有上訴的機會和權利。所以原告一方面應積極上訴,另一方面應搜集有關證據。否則二審的時候也有可能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文中提到鑒定問題,只要鑒定是合法的,沒有其他證據能夠推翻該鑒定書,那麼二審的時候應當可以當證據使用。但是我們認為單就一個鑒定,證據還是薄弱。要想打贏官司,還應當舉證其他方面的證據。

具體如何取哪些方面的證據?對於具體案情我們不知道,不好表態。最好諮詢當地的律師或者專業人士指導舉證。


二審發回重審的原因一般是事實不清或事實認定錯誤,如果確如一審認定證據不足,二審一般是維持原判。故二審發回重審的問題一審是否糾正最為關鍵,如果一審沒有糾正,還是可以再次上訴,此時二審不會再發回重審。另外,評估一下是否真的是證據不足。


很多人都回答了也有比較好的分析,我從自己看到的經歷說點。兩次都是證據不足,法院不會沒理由判決,起訴肯定證據方面準備不夠,或者相關的證據無法準備,或者證據已經沒有了,你首先要從證據方面想辦法了,搜集證據或者看看是否有屬於法院取證範圍內。其次,你說了申請鑒定的事,按照你的意思被告沒到,判決書也沒有提,估計是鑒定必須被告配合才能做,不然即使被告不配合,法院覺得必要直接可以指定鑒定機構做相關的鑒定,不需要被告一定同意,分析就是鑒定估計對被告不利,他迴避了。這樣就很難了,假如必須被告鑒定,法律也沒有強制別人鑒定的規定,除非根據舉證責任倒置,你這種糾紛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推定對被告不利,舉證責任倒置的侵權責任法有一些規定,其他法律有零散的條文,你可以查詢你這樣案件舉證責任是一般的誰主張誰舉證,還是舉證責任倒置,否則你沒有別的證據,鑒定做不了,到哪裡起訴都沒有意義了。


鑒定時被告不到場,那就沒有做鑒定嗎?不管做沒做鑒定,判決里應該有體現才對,二審可以繼續提鑒定,如果是法院認為應該鑒定的,那麼還有希望。


這個問題問的不是地方。

頭條應該解答的是常識性的問題,或者某個領域專業問題。

你的問題是一個由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案件審理是法定的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的權利。正在審理的案件,任何機關,個人均不得干預,這就是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審判權原則,也是黨的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原則。

對於下級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不服的,依法可以上訴。案件被發回重審之後作出的判決,仍然是一審判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訴。無需求助公眾和媒體,求助公眾媒體也沒用。任何人不能非法干預司法。

司法鑒定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但是否有必要鑒定,人民法院自有判斷。並非一方申請就必須要啟動,也並非鑒定結論是多少就得支持原告多少。法院辦案過程中查清事實實際上是一個還原事實的過程。能否查清事實的關鍵不在於法官是否火眼金睛,而在於雙方當事人舉證能力,鑒定是對於專業問題由專門機構出具專業意見,對於必須的鑒定,法院會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進行必要的釋明,明確申請方及被申請方的權利義務及不配合鑒定的後果。如果負有配合鑒定義務的一方無理由不配合的,往往要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因此,如果是確須鑒定的影響案件審判結果的重要事項,原告申請被告不配合,往往法院會推定原告主張成立,而不是判原告證據不足敗訴。但如果不是重要的且必須鑒定事項,即使原告申請也不一定要啟動鑒定程序。


如果原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申請鑒定,一審法院未同意或者沒有鑒定的,二審可以要求申請鑒定。司法鑒定,不是都可以鑒定真偽。例如民間借貸案件,借條是採用中性筆書寫的,無法鑒定書寫時間。

我是律師,關注社會問題,回答這個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歡迎評論與互動,請給我多多點贊。


一審判決時,你的證據可能不支持你與你的的訴訟請求聯繫不大,但是你提交了證據,對方當事人沒有對證據提出反對意見,所以二審會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重申後,你提交鑒定,你申請的鑒定與你的訴訟請求有關聯嗎?在法庭上只要當事人提出的各種鑒定都會同意,但是與案子有沒有關聯法官是不理會的,所以你重審後的一審可能不會提到,因為跟案件本身沒有關係。建議你再次上訴………可能還會發回重審………


一審敗訴的原因是證據不足,但二審未維持原判說明一審認定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正確,適用法律上錯誤才會發回重審,既然發回重審肯定撤銷了一審判決。原審法官首先應迴避或原告應申請迴避,原審又以同樣證據不足理由駁回顯然又犯同樣錯誤,二審以撤銷證據不足為理由的判決發回重審,而原審還以同理由再次駁回肯定是事實不請適用法律錯誤。建議以原審法官沒有依法迴避,如迴避別提了。發回重審的案件還是一審訴訟程序,你還可在十五日內繼續上訴!


證因為一審原告證據不足,二審發回原審還是證據不足,所以產生再次敗訴。出現二審再次敗訴,那就對原告產生了一種不信任,所以必須重新取證,再起訴,讓審判做到公平,公證,客觀。再取得新的證據時需要做司法籃定,原告與被告雙方必須協助司法機關的工作來進行,待司法結果出來後再作判決。


重審被告選鑒定機構不到庭視為放棄選擇鑒定機構的權利,可以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二審時可以重新遞交鑒定申請書,但是要二審合議庭評議是否需要鑒定,如果二審不允許鑒定的話那還是鑒定不了,一般二審法官都會以一審時未申請為由駁回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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