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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律上規定了「第三人」而無第四人、第五人?


你這個問題,很有趣,我來回答一下,可以為大家普及一下訴訟方面的基本常識。

首先,你要清楚,在訴訟中,通常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刑事訴訟中,所謂的原告就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被告,當然就是犯罪嫌疑人了。

其次,原告和被告的人數可以是多人,不是唯一的,但是,即便他們人數眾多,好比一些集團訴訟,原告或被告的人數有時達到幾十、上百人,只要他們的法律關係是一樣的,在案件中沒有利益衝突,那麼,他們就都是原告或被告。在訴訟地位上是一樣的。

第三,基於上面的介紹,我想你可以明白了,在原告和被告之外,參與到訴訟中來的人,就是第三人。這個第三人是相對於原告和被告來講的,而並非簡單地計算人數。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和原告、被告都不太一樣,而且他也可能和他們兩個人都有利益衝突,因此,他不能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只能是第三人。其實,就是參與訴訟的第三方。

最後,第三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另外一類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要看他跟案件事實情況的關係,第三人通常都是法院追加的。當訴訟開始之後,法官發現案件的事實部分需要第三人介入才能搞清楚,或者發現案件的審理結果不僅和原告、被告有關,還和第三人有關,那麼,法院會向第三人發出通知,追加其成為第三人,參與到訴訟中來。有時候,原告和被告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追加第三人,但是,到底追加不追加,還是法院說了算。

綜上,我想你應該可以理解為什麼法律上有第三人,而沒有第四人、第五人了。因為這是從訴訟地位上來考慮的,不是簡單的數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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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相對於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兩種訴訟主體之外的第三類訴訟主體,與原、被告一同參與訴訟,行使「第三人」的訴訟權利。

每一件民事訴訟案件中都會有原告和被告,但不一定會有「第三人」。

「第三人」案件(存在第三人的案件)中的 第三人 是相對於訴訟當事人原、被告之外的單獨的第三方而言的,第三方滿足:對於原、被告所涉訴案件的裁判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的,第三方就具有作為該案「第三人」參與案件訴訟的權利。

「第三人」作為有別於原告與被告的第三類訴訟主體,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

因此把「除原、被告之外與本案審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稱為 「第三人」,而不叫第四人、第五人…

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

法律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主要有四種:

1.如果案件裁判結果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人民法院辦理案件中應當追加「第三人」參與訴訟;

2.原告在起訴時也可以列明第三人,第三人參與訴訟;

3.原告或者被告在訴訟中可以申請要求追加第三人;

4.「第三人」本人可以申請要求參加訴訟。

「第三人」舉例

如:甲、乙、丙,甲 將數控機床賣予 乙,乙 又將機床租賃予 丙 使用,乙未向甲完全履行支付購買機床款義務,甲 以 乙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貨款為由,起訴乙,主張:解除買賣合同,乙返還數控機床、賠償損失,並已對涉案機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則本案件的「第三人」——機床租用人 丙,既應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以主張其「買賣不破租賃」的必要的訴訟權利。


我在剛學習法律的時候也有這樣的疑問,後來才慢慢理解過來。

先說說「三」吧,這個數字在此處並不是一個具體的數量詞,而是強調不同於前邊已有的兩方當事人。

法律調整的是人類的社會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它啟動的前提是有利益不同的兩方當事人達成了協議或者發生了衝突,這時才需要法律介入。

但是現實生活中的社會關係往往又不那麼單純,可能涉及多方當事人的利益,這多方當事人不論人數有多少,不論代表幾種立場,不論是否同時出現,都被稱為第三人。


這其實與第三方的意義是一樣,第三人是相對於當事人雙方而言的,按這個道理就只有第三人 而不會有第四人與第五人


這是立法理論上的一種概括性稱謂。題主是否在搞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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