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檐下的冰錐掉下來,砸死了人,業主要賠償嗎?
這可能是一個虛構的案件,但是,卻有值得討論的地方。
就本案而言,業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其關鍵是:對於冰錐墜落,業主是否承擔注意義務。其實,這個案件的處理,不在於法律規定,而在於法院對此如何進行價值選擇。
1、如果法院認為,應當強加業主的注意義務,以避免類似的損害發生的話,那麼,法院就可以選擇判決業主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邏輯起點,那麼,可以作如下分析:
(1)受害人的損害系業主房屋上的墜落的冰錐造成。這個基本事實證明,與業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業主對此存在過錯。因為,業主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法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業主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免除賠償責任。對於屋檐下懸掛的鋒利的冰錐,如果發生墜落的話,則可能會造成損害他人的危害後果,而業主沒有及時予以清除,因此,業主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判決業主對於受到冰錐傷害的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法院認為,鑒於冰錐系自然形成,與人力無關,如果強加業主注意義務的話,那麼,類似的賠償案件會打亂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加重人們的負擔,如雨雪天有人在業主門口摔倒,業主是否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雨雪天,人們在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滑倒,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也要承擔責任?根據上述邏輯起點,可作如下分析:
(1)業主對此沒有過錯。因為,冰錐雖然結在業主的房檐之上,但是,其系自然形成,業主雖然應當及時清理,但是,該清理行為不能上升為法律義務。
(2)冰錐傷害系不可抗力造成的,與業主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據此,法院判決業主對於受到冰錐傷害的原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3、看了上述的分析,可能有人認為,這法律不是成了橡皮筋了嗎?不是。這是法律對於生活現象的反映,這種反映,是基於法院對於社會價值的選擇和判斷。比如,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例當中,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是不支持的,其理由是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沒有規定這個賠償項目。而到了本世紀,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法院是支持的,其理由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這其中的「等」字就包含了精神撫慰金的內容。之所以這樣,就是法律對於生活的積極的反映,是法院基於社會的進步而作出的價值判斷和選擇。
(圖片來自網路,特此說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業主應當賠償。
這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也就是說建築物上的東西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作為業主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屋檐下的冰錐掉下來砸死了人,那麼業主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業主應當對自己的房屋等設施負有管理義務,當自己的房屋上有冰錐,應當及時清理。否則的話,在他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當然,受害人也會有一定責任的,受害人沒有做到安全注意的義務,導致自己被冰錐砸傷。其自己也是有一定責任的,應當減輕業主的賠償責任。
所以說:作為業主,平時要注意消除並注意自己建築物的潛在危險,防止傷害他人;作為行人,一定要要注意行走安全,確保平安出行。
你好,真摯為你解答,歡迎關注北京冠領律所!
屋檐上冰錐砸死人,如同冬天他人在門口因雨雪滑到而骨折,這需要負責嗎?
就我而言,不需要負責。該事故完全屬於意外事件。因為清理行為並不能上升為法律層面上的應盡義務,同時冰錐也不是業主自己弄的,而是自然形成的,因此不需要賠償。就好像,難道在大街上被雪滑倒,還需要建設道路的人或交管局負責嗎?
總之,就我個人的淺見,我認為不需要負責。
以上話題,讓我聯想到黃豆粒能砸死人的古訓,世上無巧不成書的事還真多,人的生命很頑強,同時也很脆弱,悲哀的是將來連自己都不知自己怎樣一個死法。
屋檐下的冰錐掉下來,砸死了人,業主是不需要賠償的,冰錐是老天爺的傑作,誰也意想不到會發生這樣的災難之事,要預料到,天再寒冷也會將害人的冰錐敲掉,這是後話,也毫無意義。
業主要做的是,應該出於人道憑自己經濟能力捐贈些錢給逝者家屬,以表慰問,對業主本家也是花錢消消災,心靈得到些寬慰……
這個故事編的有點可笑,一,行路人是行為能力人,為什麼非要順著房檐走呢?冰錐一般情況是垂直落下的,你不順著房檐走怎麼能砸著呢?二,能把能砸死人的冰錐刮到路上一是冰錐要夠重量,二這風起碼要是八,九級以上的大風,或是龍捲風。第一種情況主要責任是死者,按務業管理條例房屋外面是應由物業公司負責和業主無關。物業也只是承擔無過錯責任可適當給家屬精神安慰的經濟補嘗。第二種情況屬特大難料的自然災害,恐怕保險公司也難給補嘗,何況業主和物業呢?
這與天上下冰雹砸死人是一個概念,如果認為屋檐冰錐砸死人要承擔房屋業主,那雪天開車經過業主屋前打滑翻車致死,是否也要承擔責任呢?若認為需要承擔責任,法律上是否有明確的界定,沒有的話業主就無需承擔責任,除非法官有合理的解釋和說法。應該說這個問題提得好,對於廣大還不太熟悉法律條文的民眾來說是一件好事,從中多少可以得到一些啟示以及能夠更好地維護權利。法律可以制約人的行為但法律也不是萬能的,而且多多少少與民俗觀念相悖的地方,當法律不適應民情。說明法律有欠缺之處,這時就需要修改重新添進新的內容。前面所說法律不是萬能,是針對法律條文對某種狀態下如何正確適用,這就要取決於法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生活中經驗的積累,二者之間能夠有機的互通,冤假錯案率就會大大減少或者不會發生。
- 這樣的事情想必法院根本不會受理,所以也不用講法律會怎麼判!
- 受害者家屬可以直接找老天說:是你下的大雪造成了屋檐下的冰錐才砸死了受害者,你要負責賠償。然後老天爺給你下了一大的堆錢,結果把你砸醒了!
推薦閱讀:
※親歷辛巴威亂局的中國人:「我聽到三聲巨響」
※日本零售商為什麼喜歡把東西都裝進自動售貨機賣?
※麵包和愛情,你會怎麼選?(1)
※談中國人的邏輯之誠信
※美國有哪些世界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