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已受理並準備開庭仲裁,是否就說明仲裁時效沒有問題了?
仲裁受理立案並不能說明你的請求沒有過仲裁時效。因為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時,只會對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和是否有管轄權,以及雙方當事人是否明確進行初步審查。至於你的請求是否已過仲裁時效,是開庭之後才可能需要審查的內容。之所以說「可能」,是因為法院和仲裁委都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庭審過程中用人單位沒有以你的請求已過仲裁時效作為答辯理由,仲裁是不會主動對仲裁時效進行審查的。
至於你的請求到底有沒有過仲裁時效,可以參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此條可以看出,仲裁時效有兩種,一般仲裁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主要適用於: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年休假補償、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等仲裁請求;另一種特殊仲裁時效,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主要適用於:拖欠工資、加班費、提成等仲裁請求。
其次若果你的請求已經過了上述仲裁時效,你可以看一下是否存在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
仲裁時效中斷是指: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仲裁時效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謝謝邀請
1、勞動仲裁受理只能說明立案,不能有效說明是否過時效,基於仲裁委「不告不理」原則,若庭審過程中,對方未對時效提出疑議,不會主動審查時效。
2、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有一般仲裁時效與特殊仲裁時效之分。一般仲裁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特殊仲裁時效: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
以上,請指正!
仲裁時效的問題需要看對方是否在庭審中提出,如果對方提出時效問題,仲裁員則會終止審理,過時效一方喪失勝訴權;如果對方未提出,則仲裁員居中裁判,不會主動釋明時效問題,按照正常的程序審理判決。
只有通過審理,通過雙方的辯解,才能確定仲裁時效是否已經超過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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