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異一直住一起,幾年後,男方寫承諾自願將房產補償過戶女方,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男方自願將房產過戶女方屬於《合同法》上的贈與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首先,在沒有將房屋實際辦理過戶登記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可以隨時反悔,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此時,從女方的利益角度出發,若擔心男方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男方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便失去了任意撤銷權。
其次,如果贈與人沒有行使任意撤銷權,但又未辦理過戶登記時,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實際履行贈與合同。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本條在理論上被稱為物權區分原則,也即辦理過戶登記的物權行為和簽訂贈與合同的債權行為可以區分對待。沒有辦理過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贈與合同仍然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女方可以依據贈與合同的規定,要求男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相關案例】在胡乙與洪某撤銷贈與糾紛案中,2009年12月15日,胡甲與洪某在一份《承諾書》上簽字。該《承諾書》約定:洪某、胡甲自願將各自的57平方米補助無償轉讓給胡乙。
2010年5月,胡甲去世。同年6月30日,洪某因病被送往醫院,洪某有三個兒子,均已成年。同年10月,洪某起訴胡乙,要求依法撤銷對被告胡乙57平方米房屋補助的贈與。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洪某要求撤銷贈與胡乙57平方米購房指標是否有法律依據的問題。洪某在胡乙出具的《承諾書》上簽字時,是基於二位老人可以在胡乙購買的住房及享有的周轉房內居住的實際情況而作出的。
胡甲去世後,胡乙對洪某提出了要求騰退周轉房的訴訟,致使洪某無法在周轉房居住。現胡乙在其一審答辯狀及上訴狀中均表示洪某由其親子贍養,洪某有其他房產可供居住等意見,該意見與洪某在簽訂承諾書時的理解有較大分歧,屬於重大誤解。
因此,洪某要求撤銷贈與的請求於法有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並無不當。
謝謝邀請!從這個問題里讀出了兩層意思,第一是男方自願將房產補償給女方,第二是現在沒過戶。
針對第一層意思,男方自願補償,說明一直住在一起的時候,女方有付出,讓男方覺的應該給予補償,但是既然問出這個問題,說明女方對這個事情有擔心,或者說現在兩個人之間的情況與男方寫承諾書時相比有變化,這個事情就不好處理了,如果對方不履行,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針對第二層意思,如果兩個人現在的狀況與寫承諾書時一樣,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儘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如果男方找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女方要有心理準備男方心裡沒有完全願意給予房產,可以想辦法進行攤牌,爭取過戶。
最後,既然大家能夠一個屋檐下生存,而且還談到補償房產的問題,也許還沒有友盡,是否還有重歸於好的可能?畢竟人與人之間 最重要的是感情不是房產,你說呢。
這裡面的「承諾自願將房產補償過戶女方」包含著幾個概念需要澄清:1,承諾自願是男方的單方行為(不是有對價的交易行為)。2,補償女方是指男方將自己名下的房產權利無償轉讓給女方。3,過戶給女方是指過戶後的房產所有權人是女方。4,該房產的所有權人為男方個人。5,這一承諾是書面承諾。
如果如此,這一(男方書面承諾自願將房產補償過戶給女方)個人行為在法律上可以(只能)認定為贈予行為。書面承諾可以認定為贈予合同。法律意義上的贈予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贈予完畢合同才生效。就是說贈予合同約定的物品所有權完成了轉移,贈予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對贈予人就具有約束力了(不能反悔了)。不用依法豋記的物品以轉移物品占有權為時間節點。必須依法豋記的物品以辦理所有權轉移豋記為時間節點。也就是說,在完成贈予物品所有權轉移之前,贈予人有權終止贈予合同的履行(有權反悔)!據此,男方的」自願承諾」在沒有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豋記前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或者說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男方反悔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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