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24條修改後對已判決生效的案件起作用嗎?
最新司法解釋改變了舉證規則,原來規定由被告夫或妻一方舉證證明債務未用於共同生活,現規定改為由原告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最新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已經生效的判決並不產生影響。
1、法律不溯及既往。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就是說,不能用新的規定,去調整過去已經發生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法律具有預測功能,就是行為人行為按照現行法律可以確定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果法律溯及既往的話,人們對於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就變得無法預測,這樣的話,就會妨礙人們行為時的自由。因為,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能夠產生確定的法律效力。
比如,醉酒駕駛罪的規定出台以後,不能對之前的醉酒駕駛行為予以刑法處罰。這其中的道理是一樣的。
2、已經生效的判決再審時也不能適用判決之後的法律規定。這是從另一個角度體現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雖然再審行為發生的新的司法解釋之後,但是,判決形成於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對於再審案件不能適用。
3、新的司法解釋對於已經受理但尚未判決的一審案件,或者已經上訴但是二審判決尚未作出的案件。這是因為判決未生效。對於新的司法解釋適用未生效的案件,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圖片來自網路,特此說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開始施行,按照法律規定,本司法解釋施行之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適用該司法解釋之規定,而只能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判決已經生效也不存在上訴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24條修改對己經判決不能再審我持反對意見因為銀行很早以前貸款必須夫妻共同簽字。那民間借貸一方簽字另一方不知情,去承擔巨額債務。動不動把人搞得黑名單而且還不消停還要網上通輯全城懸賞。把夫妻另一方傷害要命也不能再審把希望再一次毀滅,象文革時期那麼多案件都得到平反。經濟案件不是更容易解決為什麼不可以再審呢?
婚姻法41條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這一法律沒有改變,司法解釋不屬於法律,有錯必改這是原則,人民法院對於有錯誤的案件判決必須進行再審、重審,再審時應當適用婚姻法41條以及新的司法解釋!新的司法解釋剛實施,每個人都要信心滿滿,在法官面前大膽的說出:規範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沒有改變,司法解釋不是法律,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這裡不適用,適用24條的判決是適用法律錯誤必須再審。在這個時候誰的聲音大、哪種理髮出的聲音多,真理就在誰那裡!
對於《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推薦閱讀:
※世紀難題——什麼樣的女人值得娶
※世界太危險,我給女兒報個防身術
※棄嬰(從警十五年的故事之一)
※CA106機組的第二個錯誤更「致命」
※「公益人設」是什麼?可以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