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之後,給對方一些商品,是不是搶劫罪就變成了強迫交易罪,是不是就能輕判?
本案構成搶劫罪,不會因為搶劫之後又給受害人一些商品而變成強迫交易罪,也不會因此而被輕判的。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是搶劫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是強迫交易罪: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從表面上看,題目中所陳述的事實,似乎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但是,本案構成搶劫罪確定無疑; 本案不會因為搶劫之後又給對方一些商品而變成強迫交易罪的。
1、犯罪目的不同。搶劫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強迫交易罪的犯罪目的是強買強賣。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目的是搶劫他人財物,而不是強買強賣。
2、給付對方一些商品的,發生在搶劫罪已經構成之後。就本案而言,搶劫罪在被告人搶劫受害人的財物之時,就已經成立。搶劫罪成立之後的行為,不影響搶劫罪的定罪與量刑。
3、根據刑法規定,犯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是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量刑會按照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處罰的法定和酌定的情節確定,不會因為搶劫之後又給對方一些商品而從輕處罰。因為,這不是法律規定的輕判的理由。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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