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付款總承包人即不付款」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業主不付款總承包人即不付款」的約定,應當屬於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在法律上,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必須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其具有未來性和或然性。該約定里的「不付款」,其含義是指業主未按照約定付款的意思。就是說,業主向我付款時,我再向你付款;業主未向我付款時,我也不向你付款。為此,我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鑒於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前述約定應當認定有效。

那麼,是否可以理解為,如果業主永遠不付款,總承包人也可以永遠不付款呢?

民法總則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業主與總承包人的承包合同中,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是業主的合同義務。在業主違約的情況下,總承包人應當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另外,一般而言,工程竣工是業主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最後時間,因此,工程竣工後,如果業主還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總承包人應當提起訴訟,以主張自己的權利。此時,可以將業主的違約視為總承包人「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視為付款條件成就,總承包人須向次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無論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施工合同,還是業主與總承包人之間的購房協議,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用合同外第三方設定付款前提是一種違法的約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訴訟活動中,多數總承包人會以業主未付款等理由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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