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飛來700萬外債是否要夫妻共同承擔?


離婚時飛來的700萬外債,是否工夫妻共同承擔?要看這700萬都用來幹什麼了?如果男人用於吃、喝、嫖、賭一個人敗光了,他要下地獄沒人攔著,難道要賠上妻子的幸福嗎?離婚了還要為他還債務?眼瞅著法律不會如此判。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飛來的700萬如果不是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為何你要還?直接Say 「NO」 。不排除有「渣男」為了達到非法佔有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製造出假的借條,整出個陌生人債務,只是為了在離婚時多分妻子的共同財產,損害妻子的合法權益。

很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到底是真欠還是假欠?是合法債務還是非法債務?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往往不易區分。如果能鑒定為丈夫借來的錢用於了自己賭博、吸毒、借高利貸、養小三、非法集資等欠債偽裝成合法的家庭支出,那樣女生勝算就大很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有兩種例外情況: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愛情不在了,有的男會變得狼心狗肺。鄰居家姐姐當初不顧夫家貧窮,跟家裡人鬧翻也要嫁給這個男人,結果不過六七年的時間,日子剛剛過得好些,這個「花心大蘿蔔」就四處粘花惹草,甚至把姐姐從娘家帶來的做生意的錢都給小三吃喝花掉了。

提出竟然拿著很多欠條來提離婚,也真的不斷有債主找上門來,姐姐這才知道,這個男人原來在外面借了很多錢,就為給小三買奢侈品。什麼時候男人都無恥到拿丈母娘的錢去養小三兒,借錢養女人了?

這個婚必須離,誰借的錢誰還。鄰居姐姐沒有出面借錢當然不會管債務。家裡錢都敗光了,房子歸了鄰居姐姐,債務全給了他丈夫,剛好她丈夫又著急離婚,也就同意了這個條件。

遇上這樣的渣男本身就是女生的不幸,若再失去錢財,更是雪上加霜。女人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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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來的700萬元外債,未必就是夫妻共同承擔。

離婚時,買來了700萬元的外債,配偶一方是否要與另一方共同承擔償還該筆債務呢?鑒於該筆債務為700萬元,已經明顯超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的,須證明下列事實:

1、已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裡的」夫妻共同生活」概念大於前述「夫妻日常生活」。比如,用於購買房屋不屬於「夫妻日常生活」範圍,但是,卻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範圍。

2、已經用於共同生產經營。這裡「的共同生產經營」是一個值得探究的概念。比如夫妻雙方共同開辦公司,或者一方與他人共同開辦公司時的負債,是否一定就是「夫妻共同經營」,恐怕還要打個問號。如果夫妻共同開辦公司,其中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用於該公司的,則應當認定國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如果以公司名義借債用於公司經營,則屬於公司負債,與個人無關。如果一方與他人共同開辦公司,一方以自己名義借債用於公司公司經營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經營負債,因為該公司不是夫妻共同經營,而是夫妻一方與他人共同經營;同上,如果以公司名義負債,則屬於公司債務,與個人無關。

3、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夫妻一方雖然不存在這筆債務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是,債權人對此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那麼,債權人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清償該筆債務的請求,就會被法院支持。

4、因此,對於大額債務,債權人在出借時,應當考慮夫妻共簽的問題,除非,債權人認可該筆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清償。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會逐步改變貸款人出借款項時的原來的操作模式的方法。這些方法,那麼放高利貸的人,會很快想出相應的辦法。

——小心啦!

(圖片來自網路,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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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的債權債務一般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在例外情況,即: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你所描述的情況,離婚時突然出現的700萬的債務,則屬於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的可能性極大,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處理此事。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是近幾年的熱門問題,在新的司法解釋出來之前,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很有可能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的。雖然二十四條規定了例外,但是需要夫妻一方承擔證明責任,舉證有點困難。

新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後,有可能就不需要夫妻共同承擔了。該解釋明確了,大額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承擔。這樣一來離婚時,突然出現700萬的債務,只要債權人無法證明該筆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那麼另一方就無需再承擔了。

另外,新的司法解釋也強調了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只要沒有夫妻雙方的簽字或者一方事後沒有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都不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支持共債共簽,歡迎大家在下面討論,說出自己的想法。


離婚時,飛來700萬外債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因為這個外債肯定不是一下子就有的,肯定是在婚內產生的。

早幾天看了包士山的一篇文章《強勢婆婆多可怕?離婚三年了還未跳出他的陷阱》,就是說到一個高中老師,找了一個媽寶男,父母做生意,強勢,公認的富二代,呵呵呵。

公公有個煤礦廠還是什麼工廠。因為結婚幾年沒有生育,順勢離婚。離婚後這個女老師發現自己的工資卡被凍結,後來一查是因為在婚內婆家有負債,婆家一家人失聯,結果就把他債務歸結到他頭上,因為是婚內產生的,必須償還。後面打官司,一直影響了這個女老師三年的正常生活,有工作卻工資卡凍結。

如果是突然飛來外債又打算離婚,就還是走一下法律程序,在法庭上把所有的東西都撇清楚,這樣就不會有後患了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的債權債務一般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在例外情況,即: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你所描述的情況,離婚時突然出現的700萬的債務,則屬於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的可能性極大,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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