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支持逐漸減少以致廢除死刑嗎?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一個泱泱大國,佔世界總人口的五分之一,依法治國才是根本。

10月10日是世界第16個取消死刑日,在世界上有140多個國家已經取消了死刑。

但我國的實際情況不同,因為人口眾多,如果取消了死刑,無視法律,隨意踐踏法律的人就有恃無恐了。因為沒有了死刑,他們就可以任意殺人放火,反社會,姦淫婦女,拐賣婦女兒童,販毒制毒,明目張胆的搶劫無惡不作。法律的威懾力就蕩然無存,所以不能取消死刑。

要想有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降低刑事犯罪率,重要的是不斷的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以硬性的法律法規來規範行為人的行為。才能彰顯法律的尊嚴,神聖不可侵犯。使人們對法產生一種畏懼心理,逐漸的達到自覺以法律為準則來規範自己的行為,才能減少形事犯罪的犯罪率。

現在有很多人提議,取消無期徒刑,硬性化的累罪相加,有期徒刑上不封頂。這就增加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讓死性不改的罪犯在牢里把牢底坐穿,永遠也危害不了社會。

不是說人犯了罪就不允許人的悔改,有累罪相加就有獎勵性立功的減刑,但一次性減刑不得超過三年。這也能體現法律的寬嚴相濟,治病救人的方針。

要使法律深入人心,必須得從娃娃抓起。我認為,在現在的教學中加入法律這一課程很有必要。才能使人們從小懂法,依法處事,就能使人們習慣性的自覺用法律的準則來規範自己的行為,遊戲人生就不會出格。


關於死刑,我之前已經答過幾道題了。最近剛剛又寫完一篇長文,在迄今關於死刑存廢問題的中文普及類文章中,應該算是最全面和最深入的,沒有之一,這裡毛遂自薦一下,歡迎感興趣的朋友認真閱讀:《死刑、犯罪與正義:殺害江歌的陳世峰是否該殺》(https://mp.weixin.qq.com/s/hgTCjoRKTUgTrto8Pp4XrA)。我是主張減少和廢除死刑的,文中從刑罰的意義出發,對圍繞死刑存廢之爭的比較重要的正反面論證都一一做了辨析。

不過說實話,相比於以前寫的其它長文(比如《上帝與罪惡問題》https://mp.weixin.qq.com/s/HkgfxGCSOepaOi2aaWdfsA、《同性婚姻的滑坡》https://mp.weixin.qq.com/s/WetmE8qwrONpiA4dMB0ymw等),對這篇文章我自己其實還不算特別滿意(雖然比起其它同一主題的文章,質量肯定是高不少)。不特別滿意的原因,主要是受約稿篇幅限制,對不少問題沒有能夠更深入地辨析和澄清。

當然,這篇已經超出了多數讀者和編輯能夠忍受的字數限度;其實約稿時希望我限制在三千到六千字之間,寫作過程中我一直以此為目標盡量壓縮論述,但最後成稿還是有八千多字。而我預想中一篇更全面的普及論述,大概要兩萬字左右,會對不同法律體系、不同社會背景下的震懾效應差別、震懾效應背後的心理機制等等,做更多的解釋和補充,也會在懲報一節加入對契約論的討論。

比如文章發表後不少讀者提出,契約論是廢死的重要一派;但這部分其實是我在寫作時有意略去的,一方面是這派論述存在某些比較重大的困難,另一方面是契約建構的思想實驗的各種細節變換,需要較大的篇幅才能梳理清楚,字數少了不如不談。所以文章最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同態復仇悖論上。如果有機會修訂的話,得把這些都加上。


根據世間萬物萬事,陰陽互補,能量守恆的定律,廢除死刑,必須以加重生罰為置換條件,即須保持威懾平衡!

廢死,是文明發展的趨勢,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死刑所具有的正向作用與能量,如果隨死刑的廢除而一併消失,則會打破能量守恆規律,勢必造成威懾能量場的失衡,將必給人類社會的正常秩序,帶來嚴重的災難性後果。

死刑的正向作用與能量,即其意義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呢?

一,世上有很多不僅是罪及死刑的人,本性中是沒有改悔這一基因的。但他們卻可以偽裝,如果不予判死,則能成功騙過監管而釋出,依舊會以僥倖的心態繼續作惡,這便會給社會造成二次傷害。

有個見諸新聞報道的活生生例子,有個女法官以朋友兼母親的角色,堅持用十年時間感化一個少年殺人犯,等他出來後,殺的第一個人卻是她。

二,死刑對於預謀犯惡者生命具有終極威懾意義。雖然很多預謀犯罪者並不怕死,或者說是故意求死,這也是廢死基於形而下意義上的依據,但死刑於眼前的橫亘,其終結者的意象,畢竟會有不小可能讓不少決心犯死者改變心意。

死刑終極威懾意象的存在,預防嚇退了多少勢在必發的罪惡命案,這多是在人心之暗夜中發生,沒人能發覺乃至統計,但應不在少數。

廢死基於形而上意義的依據,則是老生常談的普世價值,且還是此價值之基礎,即:生命至上,天賦命權,任何人無權剝奪之類。

作為一種趨勢,廢死是可以的,但就如開始所說,必須以加重生罰為先決條件!保證威懾平衡!

而這是可以實現的,死罪者必須終生坐牢,絕對不得假釋!絕對不可與非犯死罪罪犯享有獄中同等待遇與權利!如此則可以完美轉承因死刑消失而失撐的威懾能量。

不然,若如《三體》中,威懾度極高執劍人羅輯卸任,而讓達不到足夠威懾度的程心接任,人類便踏上了滅亡的不歸路。

隨著文明開化程度的逐漸打開,人們會逐漸整體意識到生之自由的寶貴,乃會超過對於死亡的恐懼。——不自由毋寧死。

待逐漸建立完善的生罰威懾機制,死刑便可以順天應人,雖廢而不除,逐漸地放心隱居幕後了。


作為大學生,我個人是支持廢除死刑的。但是問題是,如何廢除?

首先,我們必須弄清為何要廢除死刑?這必須追溯到西方的人權思想。在西方的思想之中,向來看重個人而非群體,國家和組織不過是個人的集合體,因此在他們的思想之中個人的自由和權利才是首位,而非中國或者亞洲傳統的倫理道德。也正因為如此,才會出現廢除死刑的現象。那是把犯罪者的個人權益看得比社會秩序和道德更為重要的表現。

其次,廢除死刑與殺人案件的發生是否有必然聯繫?個人認為有一定關係,但不是決定性因素。一方面,死刑的輕量化確實會給犯罪者一個其受到的刑罰威脅被減輕的信號,以至於助長犯罪者的僥倖心理和犯罪氣焰,從而導致犯罪率的上升;但是,另一方面,借用霍爾巴赫的一句話:利益根本不是什麼別的東西,只是我們視為利益所必須的東西。可以說利益的糾葛才是所有案件背後真正的根源,拋開善惡道德,無論是犯罪者,還是被害者,他們的利益本身是無可動搖的天生應有的權利,因此我們能做的僅僅是懲罰罪犯,卻不能剝奪他作為人的權利。

最後,西方和中國在道德觀念上的最大區別就在於他們相信的是冷冰冰的規則,而我們相信的是抽象的道德觀念。我無法評價到底哪種規則體系所謂更好更差,但是西方的這種規則確實更加具體有跡可循,而且作為人,我們在評價他人時可以沒有過多的負擔,因而對他人之惡行窮盡責難之能事;而當自己成為犯罪者時,我們卻往往為了保護自己,儼然成為我們平日所嗤之以鼻的虛偽的自衛者,不擇手段也要達到目的。


謝謝邀請

我支持逐漸,減少以致廢除死刑。

拿我國為例,2011年,我國廢除了13項經濟類暴力犯罪,繼而又在2014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擬繼續取消九個死刑罪名,這樣看來我國確實在循序漸進的減少死刑罪名,這也是國際大趨勢。

在這裡我們不深入探討國家成面的考慮,單就我個人來說,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首先,我不討論人權,天命神授的這種話,因為我沒有接受那種教育,但是我知道,罪過有大小,罪行有輕重,不能一律採取重刑重壓。古代以至近代欠錢償命,通姦豬籠沉江,當時圍觀的人也大都拍手叫好,認為死有餘辜,可是現如今坐在電視前的我們,再目睹這樣的畫面,感受為何?

歷史上王朝覆滅,大秦帝國算是特例,帝國成立日短,機構合理,紀律嚴明,並不是貪污妄法,腐朽不堪,盛極一時,為何一夜之間支離破碎,因為酷法嚴刑,民眾不堪重負,因為未能守時趕赴勞役,就要全部除以死刑,合理嗎?反觀繼任者漢朝,前期休養生息,輕法重教,使得國家得以穩定發展。

其次,死刑是刑法的最後殺手鐧,除了給予犯罪者以懲罰外,更大的作用在於震懾心存僥倖的不法者,維持社會安定。減少夠成死刑的罪名,但對於社會影響大,情節特別嚴重,視法律如兒戲,視生命如草芥者,達到死刑刑罰,處以死刑,並讓大眾知曉,同樣能達到震懾效果,像「殺妻藏屍案」「江歌案」這種事件畢竟是少數,我們真的沒有必要在法律中,保有那麼多的死刑刑罰。有人提到,被害人家屬的不甘和犯罪者的醜惡,「殺妻藏屍案」等確實如此,但不能一概論之。有人騙了一家救命用的十萬塊,這家人也肯定特別不甘,恨不得騙子馬上去死,可是抓住了,我們就按家屬說的執行死刑?所以死刑是需要減少的!

最後,我感覺隨著社會的進步,文明的發展,法制的普及和深入人心,重特大案件會越來越少,直到有一天我們廢除死刑。

今天我們在這裡是在討論死刑減少與廢除應不應該的問題,作為參與者我們應該保持討論問題的嚴謹性,不能因為最近有幾個社會關注的大案,就以個人感受去考慮問題,不能以小論大,最近的案件中殺人者是否應該死刑,該!但是這與是不是支持減少死刑,一點不具有矛盾性啊,並不是說我支持減少並在以後消除死刑,就是支持讓這幾個案件的犯罪者逍遙發外,這個問題我們討論的是以後,現階段我國仍就需要保留一些必要的死刑刑罰,但是未來,我認為會越來越少,甚至取消。


支持逐步減少以致於廢除死刑,但現行還做不到,方向是對的。

法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公共幸福」,因而它的立足點是改造人,而不是為了一味地去進行報應式的懲罰。高牆鐵窗未必比畫地為牢更能使人痛改前非,而畫地為牢又未必比閉門思過更能使人真心悔過,同樣,重刑主義未必比「德主刑輔」更能減少犯罪,保留死刑未必比廢除死刑更能減少殺人越貨。

狄更斯甚至認為「監禁」這種制度都應該廢除:「監禁這種制度的缺陷是,沒有健康的、有益的東西能從這種不自然的孤獨中萌生,即使是一隻狗,或其他任何聰明一些的野獸,也會在這種孤獨中憔悴、憂鬱、生滿銹跡,這種制度本身就足以引發對這種制度的爭議。當我們回憶時,回憶起來的總是它的殘酷與嚴厲。孤獨的生命總是易於變得乖僻,在可悲的天性中產生明顯的缺陷,而這一切已經萌芽了,並且向大腦發出了吶喊。……有充分的理由讓我們拋棄那種希望渺茫、極少承諾、充滿苦惱、罪惡累累的懲罰模式。」(《雙城記》)在狄更斯看來,監禁的目的在於教育、感化違禁者,觸及其靈魂和內心深處,使其改過自新,而不是使違禁者更加痛苦和乖僻,走向社會成為危險分子,監禁這種懲罰模式已與實行監禁制度的初衷南轅北轍。

柏拉圖也認為良好的教養對塑造美好人性非常重要,他說:「滔天罪行和邪惡不端是前程似錦者由於不良教養而被毀掉的後果。沒有個性或個性較弱的人,從來不會貽害四方,也不會造福人間。」(《理想國》)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該承擔的教養不良的責任,全都由犯罪者一人承擔了,本身就不公平。尼采提出要研究犯罪心理學,把罪犯當成病人看待,不是懲罰他們,而是給與治療。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國家有責任通過道德和法治建設,樹立人道主義的風範,讓整個社會越來越充滿一種溫潤祥和的、富於人文精神的氣氛。


10月10日,是第16個世界反死刑日。目前世界上有超過140個主權國家廢除死刑或實質廢除死刑,佔全球國家的75%。

死刑是法律對罪犯的懲處。法律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的產物,用來維護社會運行,划出社會成員行為底線。犯法要受到法律的處懲,目的有三:1利用具體案件宣傳普及法律。2體現對正義的維護與尊重。3把威脅社會安全的人管起來,把危險降到最低。法律的目的不是復仇,更不是最原始的血親復仇——把人殺掉。

從以上出發,罪犯是否認罪、懺悔,是量刑的重要考量。認識到違法的實質,承認法律的神聖,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義。剝奪他人生命本質是以暴易暴,不是法律的目的,不應成為法律行為。廢除死刑是法律建設的方向,在專業層面已無爭議。

中國目前不廢除死刑,是對民意的尊重。代之以逐漸減少死刑,可殺可不殺的皆不殺。

(全文完)


在國民素質和人類文明程度尚未完全適應和融合的情況下,廢除死刑是不可取且甚至是危險的。但逐漸減少死刑的方向卻是值得肯定的。隨著人類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犯罪」的理解也越來越「人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值得珍惜。慎用死刑已經是世界潮流,但「殺人償命」也根深蒂固於人們的思想深處。這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也可以說是一對矛盾體。人類文明的發展方向需要堅持,但也不應為了「接軌」而矯枉過正。有矛盾不是壞事,矛盾往往也是發展和前進的動力。在堅持發展方向的前提下,逐步的、有區別的減少死刑才是正確的方向。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如果為了體現進步而不加區別的廢除死刑將會給社會帶來意想不到的災難性後果。為了體現對未成年的保護,不管他們的殺人手段多麼惡劣,也不會被判處死刑。從法律和國際慣例來說無可厚非,但也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青少年的犯罪意識。當然,這也許是發展中所應付出的代價吧!其實,對罪犯的管理理念也是一對矛盾體。從發展和進步的觀點看,「改造人」是第一位。可從「因果」關係來說,「懲罰」似乎也不能被忽視。在二者的結合中,分寸又很難把握。重新犯罪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但有點可以肯定,那就是注重「改造」的國家,重新犯罪率就低,反之,「懲罰」嚴厲的國家,其重新犯罪率就高。至於是否廢除死刑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對那些罪大惡極、殺人手段惡劣且兇殘的殺人犯,永遠要保留死刑,因為保持震懾力也是對別人生命權的尊重!


個人觀點,如果異議歡迎評論。

我個人不支持廢除所有的死刑,支持廢除無期徒刑,改判個幾百年。即使美國也只是部分州廢除死刑。

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幾年前那個挪威首都奧斯陸7.22獨狼恐怖襲擊分子,32歲的安德斯·貝林·布雷維克,共造成84人死亡,最終因為挪威沒有死刑,而被判21年,進入監獄後起訴挪威不人道,勝訴。最後他住進了豪華單間監獄,並得到7年後可外出周末不受限制,14年後可以假釋。

我不敢想像這種犯罪如果出現在中國,罪犯並被中國這樣判刑會有何等嚴重的後果。

我們尊重生命,但是不忘記受害者。


不支持!原因如下:

1、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的寬容就是對善良守法的的公民的殘忍迫害!

2、中國是個多民族,多文化,多宗教信仰的人口眾多的國家,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全民教育水平還是相對低下。

3、有數據顯示,78%的刑滿釋放人員會累犯,而累犯人員中,62%的罪犯會犯更嚴重的罪行。監獄已然成為犯罪分子的「大學」,罪犯在監獄裡學習掌握了更高明的犯罪技巧,培養鍛煉了更加暴力殘忍的犯罪手法和心理,從個人轉變成組織等等。罪犯由小偷小摸轉變成窮凶極惡殺人放火,由個人罪犯發展成犯罪團伙。

因此,死刑不但不能被廢止,反而應該更加嚴厲,尤其是對待累犯、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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