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墜物致死亡,無人承認,樓主平攤合不合理?


在北京城郊某小區內,張彤(化名)推著嬰兒車帶自己剛滿六個月的女兒在小區樓下遛彎,沒想到一場飛來橫禍瞬間而至,樓上掉下一個保溫杯重重的砸在了孩子的頭上,當時孩子頭部凹陷,送往醫院搶救,診斷為腦部顱骨骨折、腦部大出血,經過開顱手術搶救五個小時,孩子還是不幸離世。

因不能確定當時是哪戶業主丟的保溫杯,無法確定誰是真正的侵權人,處理完孩子後世,萬般悲痛的張彤一氣之下將整棟樓128戶業主告上法庭,要求整棟樓業主給自己意外去世的女兒一個交待,要求所有業主分擔孩子死亡賠償金、治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補償130萬元。


高空墜物如果確認不了明確的責任主體,所有有嫌疑的業主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見,除了業主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都可能成為侵權嫌疑人,怎麼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這是一個比較困難的證明命題,即使能夠證明當天外出家裡沒人,也不能排除可能將保溫杯放置陽台、玻璃窗檯等可能易跌落處導致杯子掉落的可能性,除非家裡安裝了攝像監控設備,能夠還原當時的影像,否則都可能被列入被懷疑對象,而最終被法院判決分擔賠償責任。

法律在最大程度的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時,不可能面面俱到,考慮到所有人的權益,這就要求每個公民對於不道德及違法亂紀行為盡到最大的監督義務,只有每個公民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提高到一個層級,才能減少類似事件發生的概率,「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似乎並不一定是明哲保身的一劑良藥,更多的責任與擔當才是推動社會存續和發展的真理。


高空墜物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不能讓受害人一人獨自承擔。

對於高空墜物案件如何處理,自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後,總算是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就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從法律的角度,上述規定仍然存在問題,因為,如果所有被告均能證明自己當時並不在家(這是一種假設,但是也有存在的可能),那麼,死者所遭受的傷害誰來承擔責任呢?

有人認為,高空墜物人身傷亡的,受害人固然應當得到賠償,但是,讓無辜的業主承擔責任也不公平。那麼,這提出一個問題,讓受害人一個獨自承擔高空墜物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是否就是公平?

從社會管理的角度,因為人的聚集以致發生各種傷害事故的可能性肯定存在,而這種傷害可能發生在每一個聚集者的身上,或者是你,或者是我,或者是他,那麼,要這個不幸的受害人獨自承擔這樣的損失,就顯得不怎麼公平。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種傷害事故實際上是一種「聚集成本」。那麼,能否採用分散風險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事故呢?分散風險最好的方法就是保險。就是說,能否以小區為單位建立一種保險制度,在傷害事故發生後,在無法找到侵權人的情況下,在所有被告都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為不幸的受害人分攤一些損失。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合法但不合理。

全國發生高樓墜物砸死人,無人承擔已經發生多例,似乎都已得到圓滿解決,但是本人並不贊成。

第一作為小區監控密布,為什麼不對樓層面作監控處理,本來很簡單的事情,結果複雜到無頭緒。

第二實際違法人並沒有得到懲罰,甚至賠償都沒有出,結果同樓人被冤大頭了。

第三從高空扔磚頭等堅硬物品,實際上犯有故意傷害罪,不僅負有民事賠償,而且還有刑事責任。

第四隻有嚴密監控和防衛,才能給那些隨心所欲,膽大妄為的人給予警示,而這種和稀泥不僅不公平,而且也縱容了這類違法者。

希望以後設計專門監控樓層的廣角鏡頭,讓那些缺乏公德無良之輩暴露於天下,接受大眾批判。


高樓墜物致死亡,無人承認,樓主平攤,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高樓墜物致人死亡,抓獲主犯是警察的工作職責,法院不能為警察的無能推脫責任。如若某小區發生殺人案,警察查不出兇手,是否也要整個小區或整個市、或整個省乃至全國共同平攤?

二、高樓墮物死亡,樓主共同平攤,不符合"疑案從無"的辦案原則,以及法律條文。兇手抓到與否是警察的事,不能因為警察破不了案,而殃及無辜,各打五十大板,這種行為是極不負責任的刅案態度,以及法律本身的混賬。

三、高樓墮物死亡,樓主共同平攤,不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條文。無辜受害家屬是值得同情,但受害家屬也不能在警察未破案之前或警察暫時無法破案的情下,毫無證據地告無辜的整棟樓主,要告必須遵從"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否則就是"濫殺無辜"。不合情更不合法。

四、高樓墜物死亡,法院判樓主共同平攤,一有違"疑案從無"原則,二有違"誰主張,誰舉證"的判案精神,其本身就不是主持公平正義的烏龍法院,樓主可以把法院的"共同平攤"判決視作廢紙一張。該幹嘛就幹嘛,不理采它。


謝邀。我認為是不合理的。絕大多數住戶都有素質,不會這麼做,只有極少數人不講道德隨手拋物。如此平攤,只會助長 肇事人的歪風,不會改變;更會寒了大多數住戶的心。誠然受害者是值得同情的,陪償應該由民政救助部門牽頭,發揚人道主義來解決,而不應該由法院判決來執行。防範的方法從兩個方面來應對:一是改變高層建筑陽台的設計方案,使之無法從室內拋出;二是增加外牆監控,讓膽敢拋物者受到應有的懲罰,無處可逃。


不合理。

從科學的方面講,第一,除了重型物件和被害者有諸如心臟病等經不住嚇的情況外,一般高樓墜物能到致死的情況起碼得四樓起步,那麼,多數情況下一二三樓的住戶是倒霉的。第二,一個單元往往一梯兩戶三戶,個別的會一梯四戶,重物下落得有區間的,能致死人的重物一般也不會隨風飄太遠,這就意味著這個單元一半的人是可以排除的。但是呢,以上偏偏不能作為證據證明事情跟自己無關……

從法律角度講,不能將這類事件定性為簡單的民事案件,他涉嫌到了過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殺人罪,因為你並不能確定這個物件是真的意外掉下來的還是被人故意砸下來的,以前技術條件達不到,可以簡單粗暴的對待,現在其實找到真兇並不麻煩,比如現場還原,比如指紋對比!當然,這樣的事意外的成份大些,可以變通下,以刑偵手法查清楚,然後以民事糾紛處理。

再從社會角度上看,類似的案子查清楚比糊塗處理強!查清楚就給大傢伙提個醒,別抱任何僥倖心理,趕緊收拾收拾自己的家!


合理合情合法。此法是民法非刑法。法不論動機,皆傾向保護弱者與受害者。

合理性還在於,給你自證清白的機會,清白免攤。如果除了真正的肇事者,別的都能自證,那最好不過了。難就難在證明上。

出事後,肇事主體首先是整棟樓,即除去一樓的全體住戶,然後警察通過追查線索加住戶自證清白的方式,以求接近真相,無辜者落而肇事者出。在線索中斷時,偵查手段相應全部轉移至住戶自證上,這是一種無可置換,也相對公平的辦案程序。

這個案子,是公民權利與義務相對完美結合的案例,即公民皆有義務配合公共調查,此義務,根據不同情況,都帶有一定強制性。同時也賦予公民自辯自證權利,建議公民充分利用,不可隨意放棄。

在一個不懂法,不知法,不用法,蒙昧落後的地方,當然如果有樓的話,出了這事兒,你認為族長會怎麼辦?

對,只能這樣辦。

最後腦補一下那個隱藏至今的真正肇事者,日子是怎麼過的?他敢在事後欲蓋彌彰地搬離嗎?他在小區群議時心情是怎樣的?他為了免嫌疑會不會跟著眾人罵自己?他會主動去自證「清白」嗎?他會慫恿別人一塊兒主動去交賠償款嗎?他的心情如何?他是不是常看《演員的誕生》?………………


謝謝小秘書的邀請!

近年來,高空墜物的現象層出不窮,輕則損害人民財產,重者奪人生命,它就像一把「利刃」懸在我們的頭頂,並且隨時可能掉下。這種情況發生時,法律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規定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如果能確定具體的拋物人,由拋物人承擔賠償責任;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當然,這種規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但同時也受到了很多民眾的普遍質疑,出現這種質疑無非是因為「如不能確定侵害人,要由樓主平攤補償」的規定,大家認為這樣的規定會造成無辜者要賠償,真是比竇娥還冤,這和古代的「連坐制度」有什麼區別嗎?這是嚴重的不合理。

但是這種規定真的不合理嗎?其實這種看似不合理實則合理的規定確實是現階段最好的處理方式了。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並不是單純的規定所有的住戶都要平攤補償,它給了所有住戶一個排除自己責任的辦法,那就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其次呢,該樓的住戶肯定有人是責任人,這樣的方式也保證了責任人不能逍遙法外,儘管法律有點不近人情。當然了,這個時候會出現一個問題,那就是如何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普通民眾對於如何證明自己真的缺乏法律常識,這就導致很多人在事情發生時顯得很委屈。

當然,法律如此規定或許不是那麼完善,但是現階段這可能是最為合理的處理方式了。至於如何避免這種情況,那就要提高民眾素質,從源頭上避免高空墜物的產生了。


謝謝邀清,高樓墜物是一種非常不道德行為,履禁不止,嚴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人的生命大如天,決非兒戲所為,對此必須認真對待,嚴格治理。

本案在處理中,只要相關部門作了嚴格排查的同時未能查出,而又無人承認,死者又確系被墜物而亡,在此情況下,平攤責任是唯一的選擇,是合理的,也是對死者的一個交待,總不能讓死者白白地丟了條命吧,說它不合理,那良心何在?公理何在?放在誰的家人身上都不會饒恕,政府也不會不重視。平攤責任是懲前斃後,吸取教訓,互相』監督,提高安全意識,提高責任意識,做到人人重視,避免重犯,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改掉這種不良的惡劣習慣,同時物業部門也應承擔不分責任,加強物業管理制度,必須拿出切實可行的懲罰措施,對那些繼續高空拋物者,必須提出嚴厲警告,並作罰款處理,有砸傷者要追究刑事責任,決不能讓這種惡劣行為泛濫下去,任其為所欲為。


我覺得不合理,儘管這有法律依據,法官的判罰有法可依,判罰沒問題,可是理論上犯法的只有一戶人家,其他家都是冤枉的,一棟樓上的住戶有素質高的,有素質低的,這讓素質高的、從不高處扔物的人情何以堪,當然,有人死了,又無法破案,肯定要賠償,國家可不可以賠捐一部分?可不可以申請慈善機構捐一部分,然後樓上的住戶捐一部分,就算是強行捐吧,那也是捐,不是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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